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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故事」花季少年嘗禁果得苦果 檢察官立大局破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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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鳩江檢察

基本案情

花季少年小丁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小琴在網路上認識後成為好友, 並約定在暑假小丁會去父母打工的城市與小琴見面。 2016年暑假, 小丁如約來到蕪湖, 見面後小琴對小丁產生了深深的好感, 並先後數次與小丁發生了性關係。 一個多月後, 小琴發現其已懷有身孕, 其父母便向公安機關報案, 要求追究小丁強姦罪的刑事責任。

甜蜜的愛戀

衝動的懲罰

案件被移送至該院未檢科辦理。 承辦檢察官認真審查了卷宗, 瞭解到該案與其他案件的不同之處。 首先, 通過雙方的聊天記錄及相關言詞證據發現, 女孩小琴在案件中處於主動的地位, 小丁沒有任何脅迫暴力行為。 雙方尤其是女孩小琴在性行為的發生上是完全自願的。 其次, 犯罪嫌疑人小丁的年齡存在疑問。 其戶籍上的日期是2000年4月, 但其一直供述其真實的年齡系2001年4月, 公安機關對小丁的年齡進行鑒定, 認為小丁的年齡已滿十六周歲。

年齡的疑問

承辦檢察官通過詢問小丁的母親, 瞭解到小丁不是在醫院出生的, 小丁出生那年是閏四月, 屬蛇, 由於其所在的北方農村報戶口是小丁的爺爺報的,

報錯生日情況很常見。 小丁目前是學生, 平時老實聽話, 他的母親希望檢察機關調查清楚, 以免影響到孩子的將來。 承辦檢察官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指引》的相關規定, 要求公安機關進一步收集接生人員、鄰居、同學等其他無利害關係人的證言, 以排除合理懷疑。 公安機關通過走訪接生人員的證言、村委會人員的證言、上學的學籍材料及出生證明, 除了學籍材料上小丁的出生年月與戶籍完全相同外, 其他證據均能證明小丁的生日不是2000年, 證據之間相互矛盾。 此時, 小丁的母親遞交了幾張小丁百日留影的照片, 承辦人立即要求公安機關進一步查明核實情況。 經查, 其作案時年齡確實未滿十六周歲。

罪與非罪--法與情的較量

經過社會調查瞭解到, 小丁家中共有2個孩子, 其父母帶著弟弟一直在蕪湖打工, 其一直跟隨爺爺奶奶長大, 其父母對其管教不多, 但小丁為人老實, 沒有不良夥伴和不良嗜好, 也沒有做過其他違法的事情, 目前正在老家讀技校。 小丁很懵懂, 缺少對必要的生理知識瞭解。 此次犯罪是由於和小琴陷入早戀“偷食禁果”導致事情的發生, 其表示很後悔給小琴造成了傷害。 而小琴則表示其系自願與小丁發生關係, 目前胎兒已被流產, 身體已經休養好, 現在學校正常就讀。 小琴的家長希望依法追究小丁的刑事責任。

此時, 案件承辦檢察官陷入了苦惱。 根據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 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不認為是犯罪。 ”在本案中, 不滿十六周歲的小丁與小琴先後數次發生性關係, 且造成小琴懷孕的後果, 是否符合該解釋的規定?同時, 本案存在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是, 數次的性行為均系被害人小琴主動要求的, 且通過短信聊天記錄可以看出, 小琴對小丁有著深深的愛戀。 在這種情況下, 以強姦罪追究小丁的刑事責任是否有失妥當?是否能體現法治的公平正義理念?對於一個正在學校就讀的小丁來說, 此事會給其造成多大的影響?但是如果不追究小丁的刑事責任, 那如何體現對未成年被害人的關愛和保護呢?

承辦檢察官將本案提交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大家一致意見認為,不應當追究小丁的刑事責任。承辦檢察官將不應追究小丁的刑事責任意見告知公安機關承辦人,公安機關承辦人對此也表示同意,同時將撤回對小丁的起訴意見。承辦檢察官通知了被害人家屬後,被害人家屬表示強烈反對,“你們保護了犯罪嫌疑人的利益,那我們被害方的利益誰來維護?”案件頓時陷入僵局。

檢察官釋法說理,雙方家屬終和解

檢察官通過將案件的主要情況、小琴在案件中的作用、小丁的實際情況並結合法律的相關規定向小琴的父母進行講解,被害人家屬才表示願意和小丁的家屬進行面談。經過檢察官對雙方進行組織調解,犯罪嫌疑人小丁的家屬對被害人進行賠禮道歉,並給被害人小琴3萬元用於補償對被害人造成的身心傷害。

雙方調解後,檢察官對雙方的父母開展了親職教育,告知雙方父母平時要注重與孩子的溝通和交流,發現不法行為時要及時消滅在萌芽狀態,同時孩子在青春期會有早戀行為,要告訴孩子正確地對待早戀,愛護好自己的身體不受到傷害。雙方父母均表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實際上是將此事對兩個孩子的影響縮到最小,此舉拯救了孩子的未來,挽救了孩子的靈魂,感謝檢察官為孩子們所作的努力。此次事件的發生,父母均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他們將總結教訓,關心孩子的所思所想,幫助他們在人生的旅途中順利度過。

如今,兩個花季少年都已正常地在學校安心讀書。承辦案件的檢察官已要求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小丁的記錄進行嚴格封存,防止此次事件對孩子的未來造成不良影響。

本期編輯 李秋方 劉文峰

承辦檢察官將本案提交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大家一致意見認為,不應當追究小丁的刑事責任。承辦檢察官將不應追究小丁的刑事責任意見告知公安機關承辦人,公安機關承辦人對此也表示同意,同時將撤回對小丁的起訴意見。承辦檢察官通知了被害人家屬後,被害人家屬表示強烈反對,“你們保護了犯罪嫌疑人的利益,那我們被害方的利益誰來維護?”案件頓時陷入僵局。

檢察官釋法說理,雙方家屬終和解

檢察官通過將案件的主要情況、小琴在案件中的作用、小丁的實際情況並結合法律的相關規定向小琴的父母進行講解,被害人家屬才表示願意和小丁的家屬進行面談。經過檢察官對雙方進行組織調解,犯罪嫌疑人小丁的家屬對被害人進行賠禮道歉,並給被害人小琴3萬元用於補償對被害人造成的身心傷害。

雙方調解後,檢察官對雙方的父母開展了親職教育,告知雙方父母平時要注重與孩子的溝通和交流,發現不法行為時要及時消滅在萌芽狀態,同時孩子在青春期會有早戀行為,要告訴孩子正確地對待早戀,愛護好自己的身體不受到傷害。雙方父母均表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實際上是將此事對兩個孩子的影響縮到最小,此舉拯救了孩子的未來,挽救了孩子的靈魂,感謝檢察官為孩子們所作的努力。此次事件的發生,父母均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他們將總結教訓,關心孩子的所思所想,幫助他們在人生的旅途中順利度過。

如今,兩個花季少年都已正常地在學校安心讀書。承辦案件的檢察官已要求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小丁的記錄進行嚴格封存,防止此次事件對孩子的未來造成不良影響。

本期編輯 李秋方 劉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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