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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清鎮:法院判決撤銷市住建局作出的執法強制決定書

原告:陳先生

代理律師: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 楊勇、肖以榮律師

被告一:清鎮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原行政機關)

被告二:貴陽市城鄉規劃局(覆議機關)

基本案情

陳先生系貴州省清鎮市站街鎮三河村村民, 一直居住在自己修建的房屋裡, 2012年10月25日, 清鎮市農村房屋確權辦公室給陳先生頒發了房屋產權確認證。

近一兩年, 清鎮市職教城專案開始實施徵收, 陳先生所居住範圍內不少建築被突然下發處罰決定, 2016年7月21日, 陳先生也不出意外地收到清鎮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以下簡稱清鎮住建局)作出的清建處字【2016】第13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要求陳先生自行拆除房屋。

收到處罰決定書後, 為了維護合法權益, 陳先生在同村人的介紹下聯繫到了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楊勇、肖以榮二位律師。

萬典律師介入後, 為了防止政府部門強拆房屋, 第一時間進行了覆議申請申請, 在行政覆議受理過程中, 清鎮住建局又於2016年8月8日根據之前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下發了涉案的清城建強決字【2016】第15150075號《行政執法強制決定書》, 緊接著原告又在法定期限內就該《行政執法強制決定書》向貴陽市城鄉規劃局(以下簡稱貴陽規劃局)申請行政覆議, 並於2016年12月30日收到貴陽規劃局作出維持的《行政覆議決定書》。

覆議的道路沒有走通, 之後陳先生在萬典律師的幫助下向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律師觀點

針對此次清鎮住建局作出的《行政執法強制執行決定書》與貴陽規劃局的《行政覆議決定書》, 楊勇、肖以榮二位萬典律師經過研究討論後, 從被告無依據、無權利、濫用權、不調查等幾個角度進行了深入的分析:

一、清鎮住建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違法, 其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缺乏合法性基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 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 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 收集有關的證據;必要時, 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可以進行檢查。 ”

清鎮住建局對原告作出行政處罰之前從未到原告處調查登記並查清形成現狀的原因, 被告一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行為不符合法定程式, 屬於無效的行政決定。

二、原告在收到處罰決定書後立即申請行政覆議, 清鎮市住建局無權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覆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 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 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依照上述法律規定, 在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在法定期限之內申請行政覆議, 且行政覆議尚在審理過程之中, 被告一無權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

三、原告部分房屋無相關權屬證書並非原告的原因, 政府部門應當進行調查認定, 區別對待, 而不應一刀切。

原告所在行政村這種多年居住的建築卻無相關權屬證明的情況相當普遍, 這在中國農村也是普遍現象,

原告及當地村民多次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相關行政許可手續, 但均未予以辦理。

這中間諸多非原告的客觀原因, 按照被告一的處罰定位, 原告所在村只要蓋了樓房的, 全部都是違章建築, 甚至部分有權屬證明的也被認為是違章建築而處罰, 被告一執法的立足點明顯不是為了提高人民生活水準, 而是配合拆遷, 加快拆房進度, 不分青紅皂白的一律出具處罰決定要求限期拆除, 在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申請行政覆議之後又違法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的行為, 明顯屬於濫用職權。

注:在針對《行政執法強制執行決定》起訴過程中, 之前清鎮市住建局所作的【2016】第13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已被法院判決撤銷, 這也為案件後續的勝利奠定了基礎。

法院審判

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告清鎮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作出的清建處字【2016】第13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因程式違法,主要證據不足,已被本院判決撤銷,故被告清鎮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根據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作出的清城建強決字【2016】第15150075號行政執法強制執行決定書證據不足,遂判決如下:

一、撤銷被告清鎮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於2016年8月8日作出的清建處字【2016】第15150075號行政執法強制執行決定。

二、撤銷被告貴陽市城鄉規劃局於2016年12月26日作出築規行複決字【2016】20號行政覆議決定。

法院審判

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告清鎮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作出的清建處字【2016】第13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因程式違法,主要證據不足,已被本院判決撤銷,故被告清鎮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根據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作出的清城建強決字【2016】第15150075號行政執法強制執行決定書證據不足,遂判決如下:

一、撤銷被告清鎮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於2016年8月8日作出的清建處字【2016】第15150075號行政執法強制執行決定。

二、撤銷被告貴陽市城鄉規劃局於2016年12月26日作出築規行複決字【2016】20號行政覆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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