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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杭州“保姆縱火案”庭審情況通報及案情回顧

2月1日, 杭州“保姆縱火案”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庭審進行了一天, 以下是官方發佈的庭審情況通報。

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一案情況通報

2018-02-01杭州中院

下午1時15分始,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開庭審理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案。

公訴人繼續進行舉證。 對報警群眾、參與滅火救援的物業和消防等人員、急救醫生、鄰居及被害人親屬等證人的證言, 被害人訴訟代理人主要提出, 消防員的證言未反映出第一時間的救火情況, 部分物業人員的證言真實性存疑, 物業消防設施及管理存在問題;莫煥晶提出其有配合救援行為;辯護人主要提出,

消防救人指令不及時、搜尋路線不當, 物業的消防設施及管理、救援處置存在問題, 莫煥晶有配合救援行為。 對打火機、水桶、榔頭等物證, 辯護人認為水桶和榔頭能印證莫煥晶有救火行為;訴訟代理人提出水桶並未實際用於救火, 莫煥晶供述用榔頭敲擊玻璃試圖救人虛假。 對接警單、急救病歷、現場報警器記錄、網路賭博記錄等書證, 及火災現場調查報告、火災撲救情況、現場勘驗檢查筆錄, 法醫學屍體檢驗報告、法庭科學DNA鑒定書、物證檢驗報告、電子物證檢驗報告等鑒定意見, 現場監控錄影等證據, 訴訟代理人、被告人及辯護人對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均無異議;辯護人主要提出上述部分證據反映出相關職能部門的救援溝通及物業消防設施存在一定問題,
火災現場調查報告不能替代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並申請參與現場勘驗的民警出庭作證。

法庭通知參與現場勘驗的民警出庭作證, 辯護人主要圍繞進行第二次現場勘查的原因、窗簾與沙發的距離、提取水桶的位置及桶內有無水、玻璃窗有無擊打痕跡、被害人受困房間有無過火等進行發問;公訴人、被害人訴訟代理人、合議庭進行了補充發問。

被害人訴訟代理人、被告人及辯護人對公訴人出舉的第四組證據均無異議。

為證明莫煥晶供述用榔頭敲擊玻璃試圖救人虛假, 被害人訴訟代理人出示了其用榔頭敲擊玻璃的實驗照片,

公訴人、辯護人均認為該項證據沒有證明力, 建議法庭不予採信。

辯護人出示了由法庭調取的省市消防等部門聯合調查結論及物業存在問題的相關證據材料, 法庭出示了第一批趕至火場的兩名消防戰士的書面證言, 各方均無異議。 對此, 莫煥晶提出當時其告訴消防員火災地點並提供房卡;辯護人提出上述證言反映出物業消防設施及消防救援存在一定問題;被害人訴訟代理人提出物業消防設施等問題不能減輕莫煥晶的刑事責任。

因聯合調查結論涉及較多消防專業性問題, 法院依職權通知公安部滅火專家等兩名有消防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作證, 合議庭就火災撲救、火場救援及消防設施中的專業性問題進行了發問,

控辯雙方、被害人訴訟代理人進行了補充發問。 兩名消防專家分別作了解答說明。

此外, 在舉證、質證過程中, 被害人林生斌違反法庭紀律, 突然咆哮並將訴訟代理人的保溫杯擲向莫煥晶, 砸中一名法警的面部, 且不聽制止, 審判長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百五十條之規定, 指令法警將林生斌帶出法庭, 被害人的二位訴訟代理人繼續參加庭審訴訟活動。

法庭在聽取各方訴訟參與人發表的質證意見後, 結束法庭調查, 開始法庭辯論。

公訴人認為, 被告人莫煥晶在居民住宅內放火, 致四人死亡和重大財產損失;多次盜竊他人財物,

數額巨大, 其行為已分別構成放火罪、盜竊罪。 莫煥晶對如何控制火勢事先未採取任何準備措施, 即便對本案嚴重後果持過失心態, 依法也應當構成放火罪並對全部後果承擔責任。

被害人訴訟代理人補充提出莫煥晶具有殺人的間接故意;預謀放火且作案時思維清晰、精神正常;莫煥晶偷盜、撒謊成性, 人品低劣, 歸案後的供述避重就輕, 所提放火動機等辯解不足採信, 庭審中無悔罪表現;本案不存在多因一果的問題, 物業、消防的問題不能減輕莫煥晶的罪責, 假如沒有物業、消防的滅火救援, 後果將更嚴重;請求法院對莫煥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並查明火災的完整過程。

法庭辯論尚未結束。

18時25分, 審判長宣佈休庭, 庭審將于19時繼續開始。

2018年2月1日

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一案情況通報(六)

2018-02-01 杭州中院

19時始,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開庭審理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案。

被告人莫煥晶表示認罪,但辯稱其從來沒有想過要去傷害朱小貞等被害人。

對於盜竊罪,辯護人提出莫煥晶從紹興、上海三位雇主家盜竊的財物均已退還,其對盜竊財物有贖回、歸還的意願,主觀惡性相對較小;在司法機關掌握其盜竊事實之前主動交代,構成自首,請求從輕或減輕處罰。對於放火罪,認為莫煥晶沒有放火動機,不想造成火災以及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莫煥晶積極滅火救人並非逃離現場,造成火災的主要原因、關鍵原因是莫煥晶放火,但物業設施不到位、消防救援不及時也是因素;莫煥晶在自己報警以及明知他人報警的情況下在現場等候,訊問時如實供述,符合坦白的構成要件;請求法庭綜合考慮莫煥晶放火的主觀惡性、事後積極救助行為、釀成慘劇的多重因素、認罪悔罪態度好,對莫煥晶從輕處罰。

公訴人在答辯中強調,莫煥晶在居民樓內點燃書本、引燃窗簾,該行為具有相當大的危險性,對此莫煥晶主觀上能充分認識並預見而未採取任何避免措施,對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依法構成放火罪並應當對全部危害後果負責,且犯罪動機卑劣;莫煥晶刻意選擇男主人不在家的淩晨時段放火,且沒有積極有效的滅火救人行為;物業管理方面的問題與莫煥晶的犯罪後果之間,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不影響本案定罪量刑、不能減輕莫煥晶的刑事責任;本案不存在消防救援不力的情形;莫煥晶並非主動投案,而是接受訊問後才供述放火、盜竊的事實。

被害人訴訟代理人補充提出,莫煥晶在放火後未積極救援,放任火勢蔓延,應對後果負全責;主雇關係好更能說明莫煥晶放火動機卑劣。

辯護人補充提出,莫煥晶僅具有放火滅火的邀功借錢想法,沒有為了掩蓋盜竊事實而放火的動機;莫煥晶不具有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物業消防管理責任是介入因素,對危害結果具有影響力;莫煥晶的坦白有助於查清本案放火事實。

審判長歸納了庭審爭議焦點。各方訴訟參與人主要圍繞莫煥晶放火的真實動機及罪名;物業管理及設施維護、消防救援及管理是否存在不足,能否減輕莫煥晶的罪責;莫煥晶是否存在法定、酌定的量刑情節,能否據此減輕其罪責等問題,充分闡明了各自的觀點。

法庭辯論結束後,莫煥晶向法庭作了最後陳述,表示其沒有傷害被害人的故意,但由於其行為造成無法挽回的傷害,給社會造成惡劣的影響,對被害人一家深深地道歉;其長期沉迷於賭博,犯下不可饒恕之罪,表示認罪悔罪,希望法庭給其公正的裁決;其勸告大家引以為戒,不要賭博。

對控辯雙方及被害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合議庭已充分聽取在案。鑒於本案案情重大,合議庭評議後將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本案擇期公開宣判。

20時50分,審判長宣佈休庭。

2018年2月1日

2017年6月22日

杭州“藍色錢江”社區2幢1單元1802室發生火災,女主人朱小貞及其三個年幼的孩子在大火中喪生。

2017年6月28日

經杭州市、區兩級公安機關縝密偵查,杭州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莫某晶(女,34歲,廣東東莞人)涉嫌放火罪、盜竊罪兩項罪名向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

2017年8月21日

杭州市檢察院以放火罪、盜竊罪對莫煥晶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莫煥晶長期沉迷賭博,在被害人朱小貞家中從事保姆工作期間,多次竊取朱小貞家中貴重物品典當、抵押,或以買房為由向朱小貞借款,所得款項均被用於賭博並揮霍一空。案發前一晚,莫煥晶又用手機網上賭博,輸光6萬餘元。為繼續籌措賭資,決意採取放火再滅火的方式博取朱小貞的感激,以便再次借錢。6月22日5時許,莫煥晶用打火機點燃書本製造火災,導致朱小貞和三名子女死亡,並造成被害人房屋和鄰近房屋損失257萬餘元。

2017年12月21日

杭州市中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一案,但因律師退庭,庭審只進行不到半個小時。

2017年12月27日

被告人莫煥晶向杭州中院書面提出不再另行委託辯護人,由法律援助律師為其辯護。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網站截圖

2017年12月29日

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兩位律師前往杭州市看守所會見了被告人莫煥晶,莫煥晶同意該兩位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2018年1月5日

杭州中院收到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何兵提交的、由被告人莫煥晶之父莫某某簽名的代為委託辯護的相關材料。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網站截圖

2018年1月9日

被告人莫煥晶經過考慮後,向杭州中院表示,其本人願意接受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兩名法律援助律師繼續擔任其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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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網站、法制網

庭審將于19時繼續開始。

2018年2月1日

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一案情況通報(六)

2018-02-01 杭州中院

19時始,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開庭審理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案。

被告人莫煥晶表示認罪,但辯稱其從來沒有想過要去傷害朱小貞等被害人。

對於盜竊罪,辯護人提出莫煥晶從紹興、上海三位雇主家盜竊的財物均已退還,其對盜竊財物有贖回、歸還的意願,主觀惡性相對較小;在司法機關掌握其盜竊事實之前主動交代,構成自首,請求從輕或減輕處罰。對於放火罪,認為莫煥晶沒有放火動機,不想造成火災以及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莫煥晶積極滅火救人並非逃離現場,造成火災的主要原因、關鍵原因是莫煥晶放火,但物業設施不到位、消防救援不及時也是因素;莫煥晶在自己報警以及明知他人報警的情況下在現場等候,訊問時如實供述,符合坦白的構成要件;請求法庭綜合考慮莫煥晶放火的主觀惡性、事後積極救助行為、釀成慘劇的多重因素、認罪悔罪態度好,對莫煥晶從輕處罰。

公訴人在答辯中強調,莫煥晶在居民樓內點燃書本、引燃窗簾,該行為具有相當大的危險性,對此莫煥晶主觀上能充分認識並預見而未採取任何避免措施,對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依法構成放火罪並應當對全部危害後果負責,且犯罪動機卑劣;莫煥晶刻意選擇男主人不在家的淩晨時段放火,且沒有積極有效的滅火救人行為;物業管理方面的問題與莫煥晶的犯罪後果之間,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不影響本案定罪量刑、不能減輕莫煥晶的刑事責任;本案不存在消防救援不力的情形;莫煥晶並非主動投案,而是接受訊問後才供述放火、盜竊的事實。

被害人訴訟代理人補充提出,莫煥晶在放火後未積極救援,放任火勢蔓延,應對後果負全責;主雇關係好更能說明莫煥晶放火動機卑劣。

辯護人補充提出,莫煥晶僅具有放火滅火的邀功借錢想法,沒有為了掩蓋盜竊事實而放火的動機;莫煥晶不具有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物業消防管理責任是介入因素,對危害結果具有影響力;莫煥晶的坦白有助於查清本案放火事實。

審判長歸納了庭審爭議焦點。各方訴訟參與人主要圍繞莫煥晶放火的真實動機及罪名;物業管理及設施維護、消防救援及管理是否存在不足,能否減輕莫煥晶的罪責;莫煥晶是否存在法定、酌定的量刑情節,能否據此減輕其罪責等問題,充分闡明了各自的觀點。

法庭辯論結束後,莫煥晶向法庭作了最後陳述,表示其沒有傷害被害人的故意,但由於其行為造成無法挽回的傷害,給社會造成惡劣的影響,對被害人一家深深地道歉;其長期沉迷於賭博,犯下不可饒恕之罪,表示認罪悔罪,希望法庭給其公正的裁決;其勸告大家引以為戒,不要賭博。

對控辯雙方及被害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合議庭已充分聽取在案。鑒於本案案情重大,合議庭評議後將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本案擇期公開宣判。

20時50分,審判長宣佈休庭。

2018年2月1日

2017年6月22日

杭州“藍色錢江”社區2幢1單元1802室發生火災,女主人朱小貞及其三個年幼的孩子在大火中喪生。

2017年6月28日

經杭州市、區兩級公安機關縝密偵查,杭州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莫某晶(女,34歲,廣東東莞人)涉嫌放火罪、盜竊罪兩項罪名向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

2017年8月21日

杭州市檢察院以放火罪、盜竊罪對莫煥晶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莫煥晶長期沉迷賭博,在被害人朱小貞家中從事保姆工作期間,多次竊取朱小貞家中貴重物品典當、抵押,或以買房為由向朱小貞借款,所得款項均被用於賭博並揮霍一空。案發前一晚,莫煥晶又用手機網上賭博,輸光6萬餘元。為繼續籌措賭資,決意採取放火再滅火的方式博取朱小貞的感激,以便再次借錢。6月22日5時許,莫煥晶用打火機點燃書本製造火災,導致朱小貞和三名子女死亡,並造成被害人房屋和鄰近房屋損失257萬餘元。

2017年12月21日

杭州市中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一案,但因律師退庭,庭審只進行不到半個小時。

2017年12月27日

被告人莫煥晶向杭州中院書面提出不再另行委託辯護人,由法律援助律師為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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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9日

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兩位律師前往杭州市看守所會見了被告人莫煥晶,莫煥晶同意該兩位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2018年1月5日

杭州中院收到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何兵提交的、由被告人莫煥晶之父莫某某簽名的代為委託辯護的相關材料。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網站截圖

2018年1月9日

被告人莫煥晶經過考慮後,向杭州中院表示,其本人願意接受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兩名法律援助律師繼續擔任其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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