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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陽男子酒後“霸王”打車還毆打司機 法院判決全額賠償

沭陽網訊2017年5月1日13時30分許, 王某酒後攔停陳某駕駛的計程車, 要求打車, 因車上有載客, 王某未經陳某同意強行乘坐該車。 王某上車後,

觸摸車輛的檔位杆和方向盤, 陳某隨之阻止, 王某揮拳毆打陳某, 陳某嘴角受傷出血。 後陳某至醫院進行住院治療, 經診斷為左側上下唇挫裂傷, 住院2天, 支出醫療費1912.40元, 出院醫囑為休息半月、加強營養等。 經警方處理, 鑒於輕微傷害未予追究刑事責任, 調解未果, 遂成訟。

案件審理

沭陽法院審理認為, 公民生命健康權和身體權受法律保護, 受到侵害後有權獲得賠償。 被告王某酒後無故毆打原告, 致原告陳某受傷。 事件整個過程中, 原告陳某未見過錯, 故被告王某對原告陳某受傷產生的損失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另查, 2015年江蘇省分細行業道路運輸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61579元(168.71元/天)。

依據原告陳某提供的證據及相關規定, 本院對原告陳某因此次糾紛產生的損失認定為:醫療費、誤工費2868.07元(168.71元/天×17天)、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費用共計5106.47元。

綜上,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等法律條文之規定, 判決被告王某于賠償原告陳某各項損失合計5106.47元。

(沭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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