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s/lazyload.gif)
沭陽網訊2017年5月1日13時30分許, 王某酒後攔停陳某駕駛的計程車, 要求打車, 因車上有載客, 王某未經陳某同意強行乘坐該車。 王某上車後,
![](/images/lazyload.gif)
案件審理
沭陽法院審理認為, 公民生命健康權和身體權受法律保護, 受到侵害後有權獲得賠償。 被告王某酒後無故毆打原告, 致原告陳某受傷。 事件整個過程中, 原告陳某未見過錯, 故被告王某對原告陳某受傷產生的損失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另查, 2015年江蘇省分細行業道路運輸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61579元(168.71元/天)。
![](/images/lazyload.gif)
依據原告陳某提供的證據及相關規定, 本院對原告陳某因此次糾紛產生的損失認定為:醫療費、誤工費2868.07元(168.71元/天×17天)、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費用共計5106.47元。
綜上,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等法律條文之規定, 判決被告王某于賠償原告陳某各項損失合計5106.47元。
(沭陽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