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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設置實施細則》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清單》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 軍隊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

為規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設置, 根據《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專業設置管理辦法》, 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考委)制定了《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設置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清單》(以下簡稱《專業清單》), 現一併印發給你們, 請遵照執行, 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細則》適用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設置, 明確了取消自學考試專業審批後各相關主體的職責,

規定了專業開考、調整、停考、監督等各環節的要求和程式。 自2018年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級考委)和軍隊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軍隊考委)應嚴格按照《實施細則》開展自學考試專業設置工作, 通過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執行資訊系統進行專業登記(系統啟用事項另行通知)。

二、《專業清單》是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設置的總目錄, 自發佈之日起, 各省級考委和軍隊考委開考自學考試專業應限於《專業清單》範圍內, 嚴格按照《專業清單》所列專業名稱和專業層次開展相關工作。 全國考委將對《專業清單》進行年度審議並適時調整, 各省級考委和軍隊考委如需開考《專業清單》以外的專業,

可向全國考委提出建議, 專業列入《專業清單》後方可開考。

三、各地和軍隊要按照《實施細則》的要求加強自學考試專業建設, 依據《專業清單》進行專業調整。 新開考專業應使用《專業清單》內的專業名稱和專業代碼, 統一專業類型, 並按照現行專業基本規範制定專業考試計畫。 現開考專業應參照《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新舊專業對照表》調整規範為《專業清單》內專業;無法調整為《專業清單》內專業的, 應在3年內逐步停考, 自2018年下半年起不再接受新考生報名, 最遲於2021年下半年前停止頒發畢業證書。

四、專業調整是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型發展的關鍵環節, 各地和軍隊要本著“規範、穩妥、有序”的原則制訂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

加強領導, 精心組織, 確保順利實施。 要切實維護考生的正當權益, 充分保障考生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扎實做好社會宣傳工作, 及時準確向社會公佈專業調整情況, 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實施細則》和《專業清單》實施過程中的情況和問題, 請及時報全國考委辦公室。

2.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清單

3.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新舊專業對照表

教育部辦公廳

2018年1月8日

(資訊採集:張亦弛 審核:刁巧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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