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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關於同意延安大學西安創新學院舉辦者變更的批復

陝西省教育廳:

《陝西省教育廳關於延安大學西安創新學院變更舉辦者的請示》(陝教字〔2017〕13號)及《關於報送延安大學西安創新學院舉辦者補充材料的函》(陝教函〔2017〕500號)收悉。 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及《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教育部25號令)等有關規定, 經研究, 現就有關事項批復如下:

一、同意延安大學西安創新學院由延安大學和陝西德可賽實業投資有限公司合作舉辦變更為延安大學和陝西榮創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作舉辦。

二、延安大學西安創新學院要按照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1號)相關要求,

切實加強黨組織建設, 堅持育人為本, 德育為先, 公益導向, 內涵發展, 進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規範辦學行為。

三、陝西省教育廳要依法履行管理服務職責, 切實加強領導, 指導學院明確辦學定位, 提高辦學品質, 加強師資隊伍建設, 創新人才培養模式, 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教育部

2018年1月10日

(資訊採集:張亦弛 審核:刁巧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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