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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十一項規定,讓你看懂醫生處方,再也不是一臉懵

每次說到醫生寫的處方, 大家對醫生的字都是無盡的看不懂加看不懂, 字都人不出, 內容就成了天書。 那麼醫生開具處方就沒有什麼要求嗎?他們的字就一直這樣隨意、灑脫嗎?其實衛生法規對醫生開具處方是有規定的, 小中就帶大家來瞭解一下吧~

醫生開具的處方必須規範, 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1、患者一般情況、臨床診斷填寫清晰、完整, 並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2、每張處方限於一名患者的用藥。

3、字跡清楚, 不得塗改;如需修改, 應當在修改處簽名並注明修改日期。

4、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範的中文名稱,

無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範的英文名稱書寫;醫療機構或者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範, 藥品用法可用規範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 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應當填寫患者實際年齡, 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 必要時要注明體重。

6、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別或同一張處方開具, 但中藥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

7、開具西藥、中成藥, 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8、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 一般應當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藥品右上方, 並加括弧, 如布包、先煎、後下等;對飲片的產地、炮製有特殊要求的,

應當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

9、藥品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 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 應當注明原因並再次簽名。

10、除特殊情況外, 應當注明臨床診斷。

11、開具處方後的空白處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12、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應當與院內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 不得任意改動, 否則應當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同時藥品劑量與數量應用阿拉伯數字書寫。 劑量應當使用法定劑量單位。

看完這十一項規定, 大家對醫生開具處方的規範都瞭解了嗎?如果大家有其他不瞭解的地方可以私信小中哦, 小中會為大家解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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