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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推動法治進程十大案件評選揭曉!

01

徐玉玉被電信詐騙案

基本案情:2016年8月, 被告人陳文輝以發放貧困學生助學金為名, 詐騙山東臨沂市學生徐玉玉9900元錢。 徐玉玉報警後回家途中身體不適,

搶救無效身亡。 2017年7月19日上午, 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詐騙罪、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等罪名, 對詐騙團夥七被告人分別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山東省高級人民院二審裁定駁回陳文輝等上訴, 維持原判。

入選理由:徐玉玉電信詐騙案造成了嚴重的後果, 引發了強烈的輿論反應。 電信網路詐騙類案件近年高發、多發, 嚴重侵害了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 破壞了社會誠信, 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 亟需加大打擊懲處力度, 並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規定。 “兩高一部”共同制定出臺了《關於辦理電信網路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交納經營權有償使用費”。 張道文等182名經營者認為市政府作出的《公告》和《補充公告》侵犯其經營自主權,

向四川省簡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簡陽法院經審理判決維持市政府作出的《公告》和《補充公告》。 後本案經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審。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本案中, 四川省交通廳制定的規範性檔明確了許可期限。 申請人關於本案行政許可沒有期限限制的主張不能成立。 慮及本案被訴行政行為作出之後, 簡陽市城區交通秩序得到好轉, 以及通過兩次“惠民”行動, 絕大多數三輪車主已經分批次完成置換, 如果判決撤銷被訴行政行為, 將會給行政管理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帶來不利影響。 判決確認簡陽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公告》和《補充公告》違法。

入選理由:該案例明確了行政許可具有法定期限。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時, 應當履行告知義務, 行政相對人僅以行政機關未告知期限為由, 主張行政許可沒有期限限制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時, 該案明確了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沒有告知期限, 事後以期限屆滿以由終止行政相對人行政許可權益的, 屬於行政程式違法。 該案進一步明確了正當程式原則, 有利於促進行政機關對許可事項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也有利於保障行政相對人知情權、選擇權, 從源頭上避免和減少行政糾紛的發生。 在該案例中, 人民法院對情勢判決的依法適用, 既對被訴行為的合法性進行了審查, 同時也注意到業已形成的社會公共利益,
確保了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平衡, 使近二十年的行政糾紛得到有效化解。 為解決歷史形成的類似行政糾紛案件提供了良好範本。

05

王老吉加多寶紅罐裝潢糾紛案

基本案情:廣藥集團與加多寶公司同日分別向法院提起訴訟, 均主張享有“紅罐王老吉涼茶”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權益,

並訴指對方侵權。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該權益享有者為廣藥集團, 判令加多寶停止侵權, 賠償廣藥集團經濟損失1.5億元及合理維權費用26萬元。 加多寶公司提起上訴。 2017年8月16日, 最高法院終審判決認為, 雙方對該權益的形成發展和商譽積累均作出了重要貢獻, 可在不損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 共同享有“紅罐王老吉涼茶”包裝裝潢的權益。

06

全國首例“毒跑道”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劉詩昆萬象新天幼稚園在園內鋪設並使用的塑膠跑道散發刺激性氣味,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以劉詩昆幼稚園破壞大氣和土壤環境,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侵害為由,向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起訴。2017年2月24日,雙方達成調解協定。根據協定,幼稚園拆除塑膠跑道並鋪上草坪,以保護生態環境為目的向原告捐助10萬元。

入選理由:法院通過調解方式解決具有社會影響的全國首例“毒跑道”引發的公益訴訟案,不僅及時保護環境,恢復原狀,還創新和豐富了公益訴訟承擔責任的方式。本案的調解具有以下特點:一是通過調解推動多家案件以外幼稚園拆除塑膠跑道,以一案解決數案,及時保護環境,維護未成年人權利;二是在內容上具有全面、及時和執行到位的特點,以拆除塑膠跑道和通過鋪上草坪的方式對受污染的土壤和大氣環境採取修復或替代性修復措施,是對生態環境的及時保護,而且案件調解協議生效時,執行已經完成;三是在責任上通過公益捐款這種創新形式承擔社會責任,使具有公益性的捐款、承擔更多社會責任的款項以及懲罰性的款項能夠有專門的途徑,為社會整體環境治理發揮更大的公益功能,在公益訴訟中豐富了承擔環境責任的方式。

07

全國首例電商平臺打假案

基本案情:姚某在淘寶網上銷售摻假的貓糧,淘寶網依據雙方簽訂的《淘寶服務協定》,向姚某索賠265萬元。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判令姚某賠償淘寶網損失人民幣10萬元及賠償淘寶網合理支出人民幣2萬元。

入選理由:該案系全國首例電商平臺打假案,其對司法界和社會的正面示範作用明顯。第一,該案填補了此類案件審理的空白,為今後類案的審理提供了寶貴的參考依據,起到了良好的示範作用;第二,有效打擊了電商的制假售假行為,是司法界對互聯網新型業態法律關係的明確,有利於促進電商平臺的健康長久發展和國家經濟社會的穩定有序發展;第三,傳遞了社會正能量,明確了司法依法打出假冒偽劣產品的力度和決心,有利於營造誠信經營、守法經營的社會氛圍。

08

奢侈“包包女”拒不執行判決被搜查案

基本案情:2015年,蘇州女青年易某與其前夫徐某向建設銀行借款60萬元,未按約還款,銀行訴至法院要求其歸還本金及利息25萬餘元。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易某和徐某歸還本金及利息,但判決生效後,兩人未履行判決文書,銀行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法院查明徐某、易某名下有數套房產以及保時捷跑車。經多次傳喚,兩人仍不履行法定還款義務,遂依法查封其房產和跑車,並扣劃易某名下存款23萬餘元。

入選理由:該案的執行引入了全媒體直播, 1200萬網友圍觀該案的執行過程,引發熱議。網友通過此案零距離瞭解了法院“執行難”的現實情況,看到了人民法院為破解執行難付出的努力和決心。該案被中央電視臺《新聞聯播》《焦點訪談》等眾多媒體廣泛報導,形成了嚴懲失信,守護誠信的良好輿論態勢,實現了“以一案見全貌”的良好效果,對推動執行工作創新,切實解決執行難具有積極意義。

09

“百名紅通”1號楊秀珠回國受審案

基本案情:1996年12月至1999年5月,被告人楊秀珠利用擔任溫州鐵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溫州市市長助理、副市長、浙江省建設廳副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侵吞公款共計人民幣1904.5155萬元;為請托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35.43萬元。

2017年10月13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百名紅通”1號人員楊秀珠貪污、受賄案。法院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楊秀珠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楊秀珠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追繳楊秀珠貪污、受賄所得人民幣二千六百三十九萬九千四百五十五元。

入選理由:作為“百名紅通”1號人物受審案件,本案受到國際國內社會高度關注。楊秀珠外逃歷經13年,竄逃6個國家,3次申請政治避難,最終選擇無條件回國投案。楊秀珠回國受審案中,人民法院堅持追逃追贓並重,實現了“人贓俱獲,罪罰兼備”的工作目標。對楊秀珠的判決,既嚴格依照法律,又兌現了追逃追贓政策,以大國司法的作為和擔當宣告了海外不是法外,海外不是避罪天堂,對潛在外逃人員和已潛逃在外人員形成有力震懾,把國家反腐工作推動進入一個新時代。

10

盧榮新無罪釋放案

基本案情:盧榮新被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強姦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雲南高院裁定發回重審。原審法院再次以故意殺人罪、強姦罪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盧榮新仍不服,提出上訴。2017年1月6日,雲南高院二審認為,一審據以定案的證據取證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予以排除,宣判盧榮新無罪。盧被當庭釋放。

入選理由:盧榮新案不同於近年來披露的以呼格案、聶樹斌案為代表的經多年申訴再審才得以糾正的冤假錯案,本案系在十八大以來確定的司法改革大背景下,法院嚴格落實司法責任制及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要求,在二審期間發現問題,排除非法證據進而認定被告人無罪,並通過政法機關協作補查證據查獲真凶,使冤假錯案短期內就得到糾正。《人民日報》發表評論員文章《盧榮新獲釋 正義來得更快了》,稱盧榮新案“在於司法機關勇於及時糾錯的能力擔當,在於對疑罪從無原則的牢牢遵循、對審判為中心制度相關意見的貫徹落實”,新華社、中央電視臺等眾多媒體盛讚雲南政法機關在盧榮新案中充分落實“以審判為中心”理念,中央深改組、中宣部、中央電視臺聯合錄製的《將改革進行到底》第四集《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將本案作為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成功樣本予以充分肯定。

基本案情:劉詩昆萬象新天幼稚園在園內鋪設並使用的塑膠跑道散發刺激性氣味,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以劉詩昆幼稚園破壞大氣和土壤環境,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侵害為由,向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起訴。2017年2月24日,雙方達成調解協定。根據協定,幼稚園拆除塑膠跑道並鋪上草坪,以保護生態環境為目的向原告捐助10萬元。

入選理由:法院通過調解方式解決具有社會影響的全國首例“毒跑道”引發的公益訴訟案,不僅及時保護環境,恢復原狀,還創新和豐富了公益訴訟承擔責任的方式。本案的調解具有以下特點:一是通過調解推動多家案件以外幼稚園拆除塑膠跑道,以一案解決數案,及時保護環境,維護未成年人權利;二是在內容上具有全面、及時和執行到位的特點,以拆除塑膠跑道和通過鋪上草坪的方式對受污染的土壤和大氣環境採取修復或替代性修復措施,是對生態環境的及時保護,而且案件調解協議生效時,執行已經完成;三是在責任上通過公益捐款這種創新形式承擔社會責任,使具有公益性的捐款、承擔更多社會責任的款項以及懲罰性的款項能夠有專門的途徑,為社會整體環境治理發揮更大的公益功能,在公益訴訟中豐富了承擔環境責任的方式。

07

全國首例電商平臺打假案

基本案情:姚某在淘寶網上銷售摻假的貓糧,淘寶網依據雙方簽訂的《淘寶服務協定》,向姚某索賠265萬元。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判令姚某賠償淘寶網損失人民幣10萬元及賠償淘寶網合理支出人民幣2萬元。

入選理由:該案系全國首例電商平臺打假案,其對司法界和社會的正面示範作用明顯。第一,該案填補了此類案件審理的空白,為今後類案的審理提供了寶貴的參考依據,起到了良好的示範作用;第二,有效打擊了電商的制假售假行為,是司法界對互聯網新型業態法律關係的明確,有利於促進電商平臺的健康長久發展和國家經濟社會的穩定有序發展;第三,傳遞了社會正能量,明確了司法依法打出假冒偽劣產品的力度和決心,有利於營造誠信經營、守法經營的社會氛圍。

08

奢侈“包包女”拒不執行判決被搜查案

基本案情:2015年,蘇州女青年易某與其前夫徐某向建設銀行借款60萬元,未按約還款,銀行訴至法院要求其歸還本金及利息25萬餘元。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易某和徐某歸還本金及利息,但判決生效後,兩人未履行判決文書,銀行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法院查明徐某、易某名下有數套房產以及保時捷跑車。經多次傳喚,兩人仍不履行法定還款義務,遂依法查封其房產和跑車,並扣劃易某名下存款23萬餘元。

入選理由:該案的執行引入了全媒體直播, 1200萬網友圍觀該案的執行過程,引發熱議。網友通過此案零距離瞭解了法院“執行難”的現實情況,看到了人民法院為破解執行難付出的努力和決心。該案被中央電視臺《新聞聯播》《焦點訪談》等眾多媒體廣泛報導,形成了嚴懲失信,守護誠信的良好輿論態勢,實現了“以一案見全貌”的良好效果,對推動執行工作創新,切實解決執行難具有積極意義。

09

“百名紅通”1號楊秀珠回國受審案

基本案情:1996年12月至1999年5月,被告人楊秀珠利用擔任溫州鐵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溫州市市長助理、副市長、浙江省建設廳副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侵吞公款共計人民幣1904.5155萬元;為請托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35.43萬元。

2017年10月13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百名紅通”1號人員楊秀珠貪污、受賄案。法院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楊秀珠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楊秀珠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追繳楊秀珠貪污、受賄所得人民幣二千六百三十九萬九千四百五十五元。

入選理由:作為“百名紅通”1號人物受審案件,本案受到國際國內社會高度關注。楊秀珠外逃歷經13年,竄逃6個國家,3次申請政治避難,最終選擇無條件回國投案。楊秀珠回國受審案中,人民法院堅持追逃追贓並重,實現了“人贓俱獲,罪罰兼備”的工作目標。對楊秀珠的判決,既嚴格依照法律,又兌現了追逃追贓政策,以大國司法的作為和擔當宣告了海外不是法外,海外不是避罪天堂,對潛在外逃人員和已潛逃在外人員形成有力震懾,把國家反腐工作推動進入一個新時代。

10

盧榮新無罪釋放案

基本案情:盧榮新被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強姦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雲南高院裁定發回重審。原審法院再次以故意殺人罪、強姦罪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盧榮新仍不服,提出上訴。2017年1月6日,雲南高院二審認為,一審據以定案的證據取證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予以排除,宣判盧榮新無罪。盧被當庭釋放。

入選理由:盧榮新案不同於近年來披露的以呼格案、聶樹斌案為代表的經多年申訴再審才得以糾正的冤假錯案,本案系在十八大以來確定的司法改革大背景下,法院嚴格落實司法責任制及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要求,在二審期間發現問題,排除非法證據進而認定被告人無罪,並通過政法機關協作補查證據查獲真凶,使冤假錯案短期內就得到糾正。《人民日報》發表評論員文章《盧榮新獲釋 正義來得更快了》,稱盧榮新案“在於司法機關勇於及時糾錯的能力擔當,在於對疑罪從無原則的牢牢遵循、對審判為中心制度相關意見的貫徹落實”,新華社、中央電視臺等眾多媒體盛讚雲南政法機關在盧榮新案中充分落實“以審判為中心”理念,中央深改組、中宣部、中央電視臺聯合錄製的《將改革進行到底》第四集《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將本案作為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成功樣本予以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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