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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過失不擔責,免除見義勇為後顧之憂

■李英鋒

據報導,3月14日下午,各代表團分組審議民法總則草案建議表決稿,建議表決稿關於見義勇為明確規定:因自願實施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這意味著,民法總則草案中見義勇為這一“好人法”條款,不再區分是否構成“重大過失”,只要是見義勇為一律不擔責。

見義勇為屬於實施緊急救助行為的範疇,由於救助行為發生時,情況一般比較緊急,救助人往往來不及細思慢想,救助行為大都出自本能的第一反應,因而,救助行為有可能給受助人帶來一定的身體傷害或財產損失。

如果要求救助人就這些損失承擔賠償等民事責任,則可能讓救助人傷心,進而產生負面的影響,讓潛在的救助人產生顧慮,在見義勇為時變得猶豫,決心、行動力變弱,效率變慢。 這樣的結果可能不利於鼓勵和呵護見義勇為。

而免除見義勇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則給救助人或潛在的救助人吃了一顆“定心丸”,有助於救助人拋卻顧慮,輕裝上陣,有助於激發更多更果斷更及時的見義勇為行為,如此,也能夠讓更多的受助人受益。

實際上,在緊急情況下的見義勇為也具有緊急避險的性質,也適用緊急避險的原則。 救助人為了保護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或其他權利,採取了某種避險救難的行為,不得已或無意中損害了受助人的部分權益。

但相比起來,受助人受損權益屬於較小權益,被保護的權益屬於較大權益,總體而言,受助人還是受益者,救助行為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受助人不向救助人追責是應該的。

根據刑法規定,行為人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顯然,免除見義勇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與緊急避險造成損害不承擔刑事責任具有聯繫性和一致性。

見義勇為的顧慮越小,勇氣越足。 比之含有“重大過失擔責除外條款”的草案舊版本,最新版本規定見義勇為如果致人損害一律免責,進一步卸掉了救助人的顧慮和壓力,給見義勇為創造了更寬鬆、更安全、更有利的環境,展現出了鼓勵好人、保護好人的徹底性、完全性。

見義勇為致人損害一律免責讓救助關係更加簡單明瞭,有助於救助人、受助人乃至司法機關厘清因見義勇為而產生的法律關係和權益定位,有助於處置爭議,定紛止爭,有助於維護社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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