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江永勝警方訊(作者 子思劍)
酒後駕駛出事故、治療為由不知所蹤
2017年2月16日20時許,
期納交警中隊值班民警接到一匿名男子報警稱:“在滿官肖家村有一張皮卡車和一張大貨車出事了,
有人受傷,
你們趕緊來處理一下”。
接警後,
中隊值班組民警立即趕赴現場處置。
在勘查事故現場過程中,
民警發現,
雲PLAXXX號輕型普通貨車駕駛人黃某某有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嫌疑。
20時50分,
民警在事故現場對黃某某進行了酒精呼氣檢測,
檢測結果達到醉酒閾值。
就在民警準備將黃某某帶至醫院提取靜脈血液時,
黃某某家屬以黃某某傷勢嚴重,
需立即到醫院治療為由,
強行將黃某某帶上雲PHXXXX號麵包車往賓川方向送走。
民警立即駕車往賓川方向追趕,
並請求濤源交警中隊出警對雲PHXXXX號麵包車進行攔截。
民警一直駕車追至濤源永德醫院也未見送走黃某某的麵包車蹤影,
濤源交警中隊也未攔截到該麵包車,
後經詢問得知:黃某某被送往永勝縣城治療。
民警與交警大隊取得聯繫,
請求幫助提取黃某某靜脈血液。
但大隊民警到達縣人民醫院,
找到麵包車駕駛人黃某時,
黃某稱不知黃某某去向。
民警用執法記錄儀對現場處置及尋找黃某某的全部過程進行了錄音錄影。
到案伏法陳述事實、依法打擊難逃其罪
2017年2月17日,
期納交警中隊通知黃某某到永勝交警大隊接受調查處理。
黃某某如實陳述了酒後駕駛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實及事故發生後的去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一款:“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
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及第六條:“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
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
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的,
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之規定,
黃某某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
且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達到醉酒閾值,
其行為當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2017年3月07日,
黃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永勝縣公安局立案偵查,
同日,
犯罪嫌疑人黃某某被永勝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2017年7月3日,
麗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犯罪嫌疑人黃某某作出了吊銷其持有的“A2”類機動車駕駛證且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決定。
2018年1月8日,
永勝縣人民法院對黃某某作出判決:被告人黃某某犯危險駕駛罪,
判處拘役二個月,
宣告緩刑,
緩刑考驗期限為三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