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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遣返了還有機會回加拿大嗎 ? 結果令人深思……

最近, 在約克BBS上有網友問到:“被遣返了還有機會回多倫多麼?”具體內容如下:

看到這裡, 相信很多老司機們可能都不是很確定這位網友能否回來, 因為關於遣返問題, 發生的原因多種多樣, 具體的情況也千差萬別, 而在注重法律的加拿大, 很多事情也都不是絕對的。 不得不說, 這位元朋友的情況不容樂觀, 在加拿大個人信譽極其重要, 不管是任何方式的造假, 錄過指紋, 有可查記錄之後, 都會成為一筆不可抹去的傷痛。

也就是說, 在這樣的情況下, 剛被遣返再申請回加的幾率幾乎為0 (特殊情況除外,

後面講), 同時理論上的禁入期為5年, 5年後可再次申請入境。

不過, 該案例(所有案例)最重要的兩點其實是:

1、你收到的是什麼遣返令。

2、所犯事件的性質、後果和影響。

下面小編再為大家科普一下關於加拿大的遣返令。

加拿大的遣返令一般來說有三種:

1、離境令(Departure Order)

聽名字就知道這個最輕啦, 離境令只是一個普通需要離境的命令, 加拿大政府規定, 收到離境令後, 必須在該令生效後的三十天內離境。

注意:不遵守離境令後果很嚴重, 因為將會升級為第三種驅逐令(在下面), 同時, 收到此令離境後可再次申請入境, 不需要特別許可。

2、遣送令(Exclusion Order)

如果第一種是“讓你離開”, 那麼第二種則是“送你離開”。

收到這種遣送令通常是因為移民造假, 包括假結婚, 通常由移民部發出。 具有一定的懲罰性質, 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收到遣送令的外國公民通常會在被禁入境1 年。 對於移民、簽證等造假者, 禁入期為5年, 禁入期過後, 可再次申請入境。

3、驅逐令(Deportation Order)

驅逐令是懲罰最重的遣返令, 收到驅逐令的外國公民終生不能再入境加拿大, 除非有加拿大政府的特殊許可。

發出驅逐令原因一般是難民申請者被拒、有犯罪背景、對公共衛生或安全構成潛在威脅、或者危及國家安全等。

特別提醒:如果離境令或遣送令沒有得到執行, 它們也可能自動升級成為驅逐令。 對於以上遣返離境令, 被遣返人在收到通知的30天內, 可向IAD提起上訴。 但以下情況下不能上訴:有嚴重罪行、組組性犯罪、反人類罪;做假(家庭團聚類中的愛人、小孩除外)。

綜合來看, 如果你收到是第一種, 則可以直接再次申請入境, 不需要考慮太多。

如果是二種,

那就要進一步考慮事件的性質了, 因為具體的事件, 可能也會影響你再次申請回加的請求。

如果之前所犯事件有刑事案底, 即使罪行不重, 那也至少要乖乖等5年了, 如果罪行很重, 那小編還是勸你不要回來了。 如果是其他不涉及刑事犯罪的行為, 輕則1年, 重則還是5年。

如果你收到的是第三種, 那麼小編勸你還是回國吧, 加拿大沒有那麼好, 也可能是真的不適合你。

看到這裡有人可能會疑問,一定要按照文字法規去執行嗎?有沒有特殊情況呢?

加拿大政府出的法案,最終解釋權當然歸加拿大政府所有!

特殊情況(移民部特批):

在一些受關注當事人不能獲得移民身分的情況下,移民部會慎重考慮並准許他們進入加拿大居留,簽發的就是臨時居留許可證(Temporary Resident Permit ),這一類的申請人可以是身在加拿大的臨時居民,或者是在加拿大境外的。他們本質上不能滿足移民法進入或逗留加拿大的要求,但他們有進入或逗留加拿大的切實需要,而這個需要被移民部長人認同,是可以接受的,這也就是常說的移民部長特許令。

需要↑↑↑的特批

但此類特殊許可之有效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並可以隨時中止。負責移民法案部長,則有權延長特許之期限,一般來說,如果能拿到超過兩年的特許令,申請移民就極有希望獲得通過。但是!如果對某人已發給遷移命令,或是離境通知,期限已過期!!這時即使有部長特許令也無濟於事,必須依法離開加拿大。

經典案例可參考:男子假身份被揭穿 移民部長卻親發特許令

新聞連結:http://immi.yorkbbs.ca/news/2017-06/1766927.html

注意:

如果有犯罪記錄而無法入境者,可以向移民官證明已改過自新。最高刑期在10年以下者,或是犯了數宗輕微罪行者,主任移民官有權授予最高30天的旅遊簽證權。

如果所犯的罪在加拿大需判刑10年以上者,但刑滿釋放後已經潔身自好了五年以上,沒有再發現任何犯罪傾向者,可向移民官強調,仍有機會入境。

如果犯的是較輕的罪,有意入境者可向加拿大政府提出證據,證明自己已改過向善,且離刑期結束也已過了5年(如果犯罪時不滿21歲,離刑期結束已有2年)。

最後,還是勸各位已入籍或沒入籍的朋友一定要遵紀守法,注重個人信譽,不要挑戰公共規則和大眾利益,否則最終吃虧的一定是自己。

看到這裡有人可能會疑問,一定要按照文字法規去執行嗎?有沒有特殊情況呢?

加拿大政府出的法案,最終解釋權當然歸加拿大政府所有!

特殊情況(移民部特批):

在一些受關注當事人不能獲得移民身分的情況下,移民部會慎重考慮並准許他們進入加拿大居留,簽發的就是臨時居留許可證(Temporary Resident Permit ),這一類的申請人可以是身在加拿大的臨時居民,或者是在加拿大境外的。他們本質上不能滿足移民法進入或逗留加拿大的要求,但他們有進入或逗留加拿大的切實需要,而這個需要被移民部長人認同,是可以接受的,這也就是常說的移民部長特許令。

需要↑↑↑的特批

但此類特殊許可之有效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並可以隨時中止。負責移民法案部長,則有權延長特許之期限,一般來說,如果能拿到超過兩年的特許令,申請移民就極有希望獲得通過。但是!如果對某人已發給遷移命令,或是離境通知,期限已過期!!這時即使有部長特許令也無濟於事,必須依法離開加拿大。

經典案例可參考:男子假身份被揭穿 移民部長卻親發特許令

新聞連結:http://immi.yorkbbs.ca/news/2017-06/1766927.html

注意:

如果有犯罪記錄而無法入境者,可以向移民官證明已改過自新。最高刑期在10年以下者,或是犯了數宗輕微罪行者,主任移民官有權授予最高30天的旅遊簽證權。

如果所犯的罪在加拿大需判刑10年以上者,但刑滿釋放後已經潔身自好了五年以上,沒有再發現任何犯罪傾向者,可向移民官強調,仍有機會入境。

如果犯的是較輕的罪,有意入境者可向加拿大政府提出證據,證明自己已改過向善,且離刑期結束也已過了5年(如果犯罪時不滿21歲,離刑期結束已有2年)。

最後,還是勸各位已入籍或沒入籍的朋友一定要遵紀守法,注重個人信譽,不要挑戰公共規則和大眾利益,否則最終吃虧的一定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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