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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印發《工傷康復管理辦法》職工工傷康復期間應享受工傷醫療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蘭州晚報訊2月1日,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印發《甘肅省工傷康復管理辦法》。 《辦法》明確指出, 工傷職工工傷康復期間享受工傷醫療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工傷康復期終結, 工傷職工拒不出院的, 費用自理。

《辦法》指出, 工傷康復期包括醫療康復期和職業康復期。 工傷職工工傷康復期間享受工傷醫療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工傷康復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照國家和省上的有關規定執行;康復對象經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批准轉往外地工傷康復機構, 進行工傷康復所需交通費和非住院期間食宿費,

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康復期終結, 工傷職工拒不出院的, 費用自理。

《辦法》規定, 省、市州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服務協定和《工傷保險經辦規程》的規定, 與工傷康復機構定期進行工傷康復費用結算。 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 符合規定範圍和標準的工傷康復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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