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八條將客車超員超速納入“危險駕駛罪”的範疇。 原文如下:
八、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修改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處拘役, 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 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 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 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 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 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 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什麼要將客車嚴重超員、超速的行為定為“刑事犯罪”呢?
首先, 來看當旅客運輸車輛超員、超速有什麼後果:
其次, 客車超速曾引發慘痛事故:
重點提醒
1、客車駕駛員, 切勿超員、超速!
2、客車所有人及所屬客運企業, 要嚴格督促客車駕駛員安全駕駛, 勿超員、超速;
3、客車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嚴格執行國家相關安全管理規定, 對車輛安全性能、駕駛員資質等進行嚴格審查、把關。
轉自:交通言究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