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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普法丨女留學生偷拿320萬拉黑父母!親情淪為冰冷的法條……

“一個失業父親等待女兒歸”的帳號

引發了大家的關注

帳號主人是位年近60的成都父親

用畢生積蓄送18歲愛女出國留學

沒想到女兒反騙走他300萬

和男友住高級酒店、買奢侈品揮霍

還拉黑了全家

憤怒又無奈之下

緊接著

更多聊天記錄和圖文內情曝光

迅速得到海內外媒體關注

網友們也開始熱議:

“都說女兒是棉襖, 她卻是黑心棉!”

“公開女兒隱私, 父親自己有問題!”

他送孩子上最好的私立學校,

在她提出想去加拿大留學後毫不猶豫地拿出幾十年攢下的300萬積蓄。 說好每年給女兒30萬, 不夠再加, 銀行卡先由他保管。

沒想到女兒出國才一周, 他就發現銀行卡不見了。 去銀行詢問才知道, 孩子偷了卡, 試出密碼, 已經把錢全部轉走。 女兒也沒有去學校報到, 每天吃喝玩樂、買奢侈品炫耀。

焦急的父親又輾轉找到了女兒的朋友, 讓她把消息轉發給女兒:

可女孩好像是鐵了心要和父親斷絕關係, 沒過多久把自己的這位朋友也拉黑了。

情急之下, 這位父親甚至曬出了女兒的護照打碼照片。

疑似女孩照片

有道是“清官難斷家務事”, 但隨著法治的日益健全, 很多“家務事”開始有了法律層面上解決的可能性。

若本案證明基本事實為女兒在父親不知情的情況下轉走卡上的300萬並拉黑父親, 父親將女兒的資訊在網上曝光, 那麼女兒的行為從法律上如何判定, 而這位父親曝光親人的做法又該如何審視?

首先, 女兒的行為確系盜竊。 筆者認為, 父親將辛苦積攢的錢存在女兒名下的卡上, 但自己保管著卡和密碼, 計畫每年給付女兒一定的學費, 說明錢實際歸父親所有, 且並未移交佔有;女兒在父親不知情、不同意的情況下, 採用一定的手段將卡上的錢轉出,並肆意揮霍,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的盜竊行為。

其次,女兒的行為是否構成盜竊罪,取決於其是否能取得父親的諒解。《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明確規定:“偷拿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

父女關係是世間最親的血緣關係,無疑屬於上述解釋中的家庭成員,只要真心認錯只要父親誠心諒解,不論數額不論情節,一般均可不認為是犯罪。這也是我國幾千年文化積澱對人性倫理呵護與關懷的體現,類似於“親親相隱”制度,使得我們的法治更加人道、更加符合治國現狀。

但這一選擇是父親的權利而非義務,如果父親選擇向公安機關報案,那麼女兒會以涉嫌構成盜竊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同時在法律上會被“酌情從寬”處罰,以此與一般的盜竊作區別處理。

第三,關於父親的曝光行為,此舉涉嫌侵犯女兒的隱私權和名譽權,屬於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我國目前對個人資訊的保護力度正逐步加大,每個人的個人資訊和隱私名譽受到保護,不受侵犯。

在刑事法律方面,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明確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能夠看出涉及到侵犯公民資訊的犯罪,入罪門檻較低而懲處則較重。

即使從民事層面上,涉及侵犯他人隱私權的,也應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即使親如父女,雙方的隱私權和個人資訊也同樣受到平等的保護,並非親近之人便可任意踐踏。

最後,期待本案能有最好結局。父女血緣至親至愛,何必相煎太急。同時,事件背後還折射著深刻的家庭教育和溝通問題。此案最好的結局莫過於女兒悔過、父親諒解並對自己侵犯女兒資訊的行為道歉。

普法小貼士

盜竊罪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資訊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的隱私是否向他人公開以及公開的人群範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隱私權是一種基本人格權利。

名譽權是人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明確規定了自然人享有名譽權。它為人們自尊、自愛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譽權主要表現為名譽利益支配權和名譽維護權。我們有權利用自己良好的聲譽獲得更多的利益,有權維護自己的名譽免遭不正 當的貶低,有權在名譽權受侵害時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 。

所以做父母的,要想想自己“無我”的付出

有沒有教會孩子學會獨立和感恩?

做兒女的,也要記得

不要仗著父母對你的愛為所欲為啊

哪有什麼歲月靜好

不過是有人替你負重前行

來源丨中國普法

編輯丨雷琳鳳

採用一定的手段將卡上的錢轉出,並肆意揮霍,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的盜竊行為。

其次,女兒的行為是否構成盜竊罪,取決於其是否能取得父親的諒解。《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明確規定:“偷拿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

父女關係是世間最親的血緣關係,無疑屬於上述解釋中的家庭成員,只要真心認錯只要父親誠心諒解,不論數額不論情節,一般均可不認為是犯罪。這也是我國幾千年文化積澱對人性倫理呵護與關懷的體現,類似於“親親相隱”制度,使得我們的法治更加人道、更加符合治國現狀。

但這一選擇是父親的權利而非義務,如果父親選擇向公安機關報案,那麼女兒會以涉嫌構成盜竊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同時在法律上會被“酌情從寬”處罰,以此與一般的盜竊作區別處理。

第三,關於父親的曝光行為,此舉涉嫌侵犯女兒的隱私權和名譽權,屬於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我國目前對個人資訊的保護力度正逐步加大,每個人的個人資訊和隱私名譽受到保護,不受侵犯。

在刑事法律方面,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明確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能夠看出涉及到侵犯公民資訊的犯罪,入罪門檻較低而懲處則較重。

即使從民事層面上,涉及侵犯他人隱私權的,也應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即使親如父女,雙方的隱私權和個人資訊也同樣受到平等的保護,並非親近之人便可任意踐踏。

最後,期待本案能有最好結局。父女血緣至親至愛,何必相煎太急。同時,事件背後還折射著深刻的家庭教育和溝通問題。此案最好的結局莫過於女兒悔過、父親諒解並對自己侵犯女兒資訊的行為道歉。

普法小貼士

盜竊罪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資訊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的隱私是否向他人公開以及公開的人群範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隱私權是一種基本人格權利。

名譽權是人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明確規定了自然人享有名譽權。它為人們自尊、自愛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譽權主要表現為名譽利益支配權和名譽維護權。我們有權利用自己良好的聲譽獲得更多的利益,有權維護自己的名譽免遭不正 當的貶低,有權在名譽權受侵害時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 。

所以做父母的,要想想自己“無我”的付出

有沒有教會孩子學會獨立和感恩?

做兒女的,也要記得

不要仗著父母對你的愛為所欲為啊

哪有什麼歲月靜好

不過是有人替你負重前行

來源丨中國普法

編輯丨雷琳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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