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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爭議,超過時效不支持

(資料圖)

王芳和李帥在婚姻存續期間, 共同按揭購買了一套商品房。

該房的購房款李帥已經付還50000元, 之後王芳和李帥共同付還92515元,

其餘320000元由銀行按揭貸款付還。

後二人因夫妻感情破裂, 雙方簽署離婚協定, 離婚協定確認雙方沒有共同財產, 同日, 雙方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

現王芳起訴到法院, 要求判決該商品房的夫妻共有房產歸李帥所有, 拖欠的銀行按揭貸款由李帥承擔, 李帥一次性支付王芳該房產一半的價值71257.5元。

李帥認為, 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 購房時王芳就任職於該房地產公司銷售部門, 其完全知道本案涉及房產的存在及其狀況。 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並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當時確認沒有夫妻共同財產, 從這一天起, 王芳就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可能被侵害。 也就是說, 如果本案存在夫妻離婚後財產分割問題、存在王芳的權利被侵害的話,

到王芳向人民法院起訴, 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二年的訴訟時效, 王芳的合法權益已喪失受法律保護的權利, 即喪失勝訴權。 《離婚協議書》的第三、第四條中, 雙方明確確認“雙方沒有共同財產, 雙方沒有共同的債權債務, 各自名下的債權債務由各自負責”。 因為雙方都十分清楚, 上述房產首期購房款是李帥的父母付出的, 並不是二人共同付出或者某一方單方付出的, 因此, 雙方確認上述購買的房產是李帥父母的財產, 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請求駁回來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是離婚後財產糾紛。 本案爭議焦點是:王芳請求李帥支付涉案71257.5元是否應予支援。

夫妻財產關係是以夫妻人身關係為依據的,

離婚不僅解除夫妻之間的人身關係, 而且終止了夫妻之間原有的財產關係, 所以, 離婚時應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離婚時沒有共同財產, 則不存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

王芳與李帥在離婚協議書中確認“雙方沒有共同財產”, 而王芳認為雙方婚後共同購買商品房存在共同財產, 上述離婚協議書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相符, 則王芳在訂立離婚協議時就應當知道自己通過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要求方某給予涉案71257.5元的權利已被侵害, 故訴訟時效期間應從雙方訂立離婚協議時起計算。 王芳向法院起訴已超過二年訴訟時效期間, 李帥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事由成立, 據此判決駁回王芳的訴訟請求。

(文中均為化名,

切勿對號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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