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保靖:債權人不能有效舉證 被告前妻不承擔“共同債務”

湘西網2月1日訊(賈發進 石勇剛)1月22日, 保靖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涉夫妻債務糾紛的案件。 案件中, 丈夫田某旺找人“冒名”妻子李某芬簽字與銀行借款30萬元, 債權人起訴田某旺及其妻子李某芬, 因債權人不能對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債務進行有效舉證, 故判決債務由田某旺一人承擔。

2013年9月12日, 被告田某旺以用於山羊養殖為名向銀行申請貸款30萬元。 次日, 被告田某旺在《個人貸款合同》上簽名捺印並叫他人冒用李某芬簽名。 被告田某旺、李某芬卻於2014年6月協議離婚。

因田某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

原告某銀行以田某旺所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為由起訴至法院, 要求田某旺、李某芬共同償還債務。

受理案件後, 適逢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生效期。 根據《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 法院不予支持, 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 被告田某旺簽訂的《個人貸款合同》系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合法有效。 合同所涉貸款已逾期, 被告田某旺應按合同履行還本付息義務。 由於債權人銀行未能對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生產生活所負債務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該筆貸款是被告田某旺、李某芬在婚姻關係續存期間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共同債務, 故法院依法判決該債務由丈夫田某旺一人承擔, 妻子李某芬對該債務不承擔償還責任。

(湘西網-團結報)

(賈發進 石勇剛)

(滕佳)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