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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臨時身份證考試被拒,豈有此理!

持臨時身份證考試被拒,豈有此理! 1月28日,東北師範大學藝術類本科招生考試時,有四五名考生使用臨時身份證被拒絕參加考試。 考生小張(化名)稱,招生簡章上寫著臨時身份證無法參加考試,但准考證上未注明。 現場錄音顯示,民警也在現場交涉,但負責招生的老師堅持以簡章上的規定為主(1月30日中國青年網)。 應該說,這位負責招生的老師沒有瞎說,持臨時身份證不能進場參加考試,確實是東北師範大學招生簡章的明文規定。 問題是,假如考生在考試前丟失了二代居民身份證,正在補辦,但補辦需要一定時間,因此申領了臨時身份證,如果臨時身份證無效,豈不是無法參加考試,失去一次人生的選擇機會?更重要的是,在一個法治國度,臨時身份證能不能參加考試,不是憑誰隨口宣佈,而應由法律決定。

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 ”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第3條則明確規定,“臨時居民身份證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第14條規定,“公民從事有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有權使用臨時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 這就是說,臨時身份證完全具有證明身份的法律效力,東北師範大學拒絕持臨時身份證的學生進入考場違法。
事實上,這種因臨時身份證無法進入考場的事經常發生。 2012年,某市組織事業單位招考,7名考生因持臨時身份證被拒於考場之外;2014年1月,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一名考生,因持臨時二代身份證,在某市一個考點被監考人員攔在門外,被迫放棄考試。 還有一些地方的招生簡章也和東北師範大學一樣,事前就明確規定,持臨時身份證不能參加考試。 或許是考慮到群眾意見,或許是發現拒絕臨時身份證的做法確實違法,一些地方開始糾正。 但實際上,關於臨時身份證的法律效力問題,全國各地的執行情況並不一致,有些有法不依、繼續拒絕臨時身份證的違法行為並沒有得到徹底糾正,這不僅造成了法治亂象,其危害也是無法挽回的。
對於因為臨時身份證被拒絕參加考試的考生,他們的人生機會被無理剝奪,即使向教育主管部門申訴,或提起行政覆議、行政訴訟,就算可以打贏官司,卻無法重新參加錯過的考試,最多得到一點經濟賠償。 所以,為了維護法制的統一性和權威性,維護每個公民的法定權利,有關部門應重申臨時身份證的法律效力,在全國刹住拒絕臨時身份證的違法行為,必要時對各地招生簡章實行事前審查和事後追責,而不能聽之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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