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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女婿離婚 父親追討20萬借款

南昌市民林濤很是苦悶, 原來他借給女兒林燕燕、女婿黃俊20萬元用於購房, 但是該筆錢款被黃俊的父親黃文海用於投資, 結果投資失敗。 去年林濤的女兒林燕燕、女婿黃俊因感情破裂經法院判決離婚。 此後, 林濤為了討回借款, 將林燕燕、黃俊起訴至了法院, 並將黃文海列入本案的第三人。

近日, 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此案, 認為合法的借貸關係應受法律保護, 判決林燕燕、黃俊各向林濤歸還借款本金10萬元及逾期利息。

借款:

女兒女婿以購房為由

向父親借款20萬元

2002年年初, 女子林燕燕認識了同齡的湖南人黃俊,

不久兩人就墜入愛河。 次年5月, 林燕燕和黃俊喜結良緣, 夫妻二人一直與黃俊的父親、母親居住在一套並不大的房子裡。

林濤得知後, 當場就答應了, 因為他認為反正自己的錢財以後都會由林燕燕和黃俊繼承, 故未提出寫借條等相關憑證。 2013年6月, 按照林燕燕和黃俊的要求, 林濤把20萬元轉入了黃俊的父親黃文海的銀行帳戶。

然而, 讓林濤沒有想到的事情發生了, 林燕燕和黃俊並未遵循當初承諾將借款用於購房, 而是被黃俊的父親黃文海用於在湖南一家投資公司進行投資。 林濤對此很是無奈, 但並沒有要求林燕燕和黃俊及時歸還借款20萬元。

據悉, 林燕燕和黃俊在湖南某投資公司共計收取了一年的利息8.4萬元,

利息由林燕燕和黃俊共同使用, 後因為湖南某投資公司被取締, 至今本金未能要回。

離婚:

女兒法院起訴離婚

20萬元借款何時歸還成未知

2016年年初, 林燕燕、黃俊夫妻二人的關係出現了裂痕。 林燕燕認為黃俊變了, 對自己和孩子不聞不問, 經常不回家, 便要求離婚。 黃俊辯解道, 他沒有變心, 更不願離婚。

為此, 林燕燕、黃俊對簿公堂, 打起了離婚官司。 2016年6月28日, 林燕燕向湘潭市岳塘區人民法院起訴與黃俊離婚, 要求依法解除婚姻關係。 湘潭市岳塘區人民法院於2016年9月29日作出民事判決書, 判決解除雙方婚姻關係;婚生子黃偉由黃俊撫養;共同債務20萬元由林燕燕承擔10萬元、黃俊承擔10萬元;黃俊補償林燕燕生活補助8萬元。

一審後, 林燕燕、黃俊均不服該判決, 上訴至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林燕燕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小孩黃偉由自己撫養, 並依法分割位於岳塘區書院路26號39棟11號的二層店面及其他夫妻共同財產。

2017年3月21日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 維持一審判決, 在判決書中認為“對於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20萬元一審判決已作出確認及分割, 該債務應在何時歸還, 應由債務人另行主張權利”。

林濤得知林燕燕、黃俊已經離婚後, 突然意識到自己早前借出的20萬元, 不知該向林燕燕還是黃俊討要, 同時也不清楚他們何時才能歸還。 2017年5月, 林濤在朋友的建議下將林燕燕、黃俊起訴至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 又追加黃俊的父親黃文海為本案第三人。

希望法院判令林燕燕、黃俊及第三人黃文海歸還欠款共計人民幣20萬元及賠償同期銀行利息損失, 並出具了相關錄音等證據。

庭審:

前女婿辯稱20萬元借款

系贈與行為

在庭審中, 林燕燕辯稱, 林燕燕與黃俊曾是夫妻關係, 並承認曾向林濤借款20萬元, 對該借款事實沒有異議。 但後因第三人黃文海擅自將款項挪用, 且第三人在湘潭法院也予以了認可, 並多次承諾會歸還債務, 故20萬元的債務已全部轉至第三人名下, 第三人因此取代黃俊承擔該債務, 故第三人黃文海應承擔還款責任。

黃俊辯稱, 自己同意按湘潭市中院二審判決支付林濤10萬元, 但不同意支付利息, 沒有法律依據。 同時, 此筆錢款產生于自己與林燕燕的婚姻存續期間,

是一種贈與行為, 體現了當時林濤對女兒、女婿的關心、愛護, 林濤從未提出要二人還這筆錢, 只是在女兒起訴離婚後才提出要還錢, 這都可以理解, 但提出還利息則屬“節外生枝”, 于情於理都說不通。

對此, 法院查明, 黃俊辯稱該筆款項系林濤對黃俊、林燕燕的贈予的意見, 無事實依據, 不予採納。 林濤以該筆借款實際系第三人黃文海在林濤及林燕燕不知情的情況下用於投資, 導致款項不能歸還, 故要求第三人黃文海承擔償還責任, 但該筆借款系林燕燕、黃俊向林濤所借, 已經法院生效判決確認, 林濤亦已承認, 至於第三人實際使用了該筆款項則系借款人黃俊、林燕燕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林濤無證據證明其與第三人黃文海之間達成借款合意,亦無證據證明黃文海對該筆債務作出擔保的意思表示。

法院:

各自歸還借款本金10萬元

及逾期利息

法院審理認為,合法的借貸關係,應受法律保護。林燕燕、黃俊向原告林濤借款20萬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予以確認。關於該筆債務,雖然在林燕燕、黃俊的離婚訴訟中一審、二審法院已作過處理,但一審、二審法院僅系從夫妻共同債務的角度對該債務在林燕燕、黃俊之間進行責任分割,並未對債權人即本案林濤的權利進行明確,現林濤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訴請林燕燕、黃俊及第三人黃文海償還債務,於法有據。該筆債務已經法院生效判決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並予以分割,對此予以確認,對林濤訴請林燕燕、黃俊分別償還借款本金10萬元,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予以支持;對林濤訴請黃俊、林燕燕、黃文海償還借款20萬元不予支持。

關於該筆債務的利息問題,雖然雙方並未約定利息,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的規定,林濤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的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應予支持。關於該筆債務的逾期還款之日如何確定的問題,雖然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但依據林濤提供的2016年3月1日的通話錄音,可以認定林濤就該筆借款已於2016年3月1日主張償還,自2016年3月1日起的逾期利息,依法應予支持。

據此,林濤訴請林燕燕、黃俊各償還借款10萬元及逾期利息的主張,予以支持,其餘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遂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林燕燕、黃俊各向林濤歸還借款本金10萬元及逾期利息。(以上當事人,均為化名)

林濤無證據證明其與第三人黃文海之間達成借款合意,亦無證據證明黃文海對該筆債務作出擔保的意思表示。

法院:

各自歸還借款本金10萬元

及逾期利息

法院審理認為,合法的借貸關係,應受法律保護。林燕燕、黃俊向原告林濤借款20萬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予以確認。關於該筆債務,雖然在林燕燕、黃俊的離婚訴訟中一審、二審法院已作過處理,但一審、二審法院僅系從夫妻共同債務的角度對該債務在林燕燕、黃俊之間進行責任分割,並未對債權人即本案林濤的權利進行明確,現林濤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訴請林燕燕、黃俊及第三人黃文海償還債務,於法有據。該筆債務已經法院生效判決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並予以分割,對此予以確認,對林濤訴請林燕燕、黃俊分別償還借款本金10萬元,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予以支持;對林濤訴請黃俊、林燕燕、黃文海償還借款20萬元不予支持。

關於該筆債務的利息問題,雖然雙方並未約定利息,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的規定,林濤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的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應予支持。關於該筆債務的逾期還款之日如何確定的問題,雖然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但依據林濤提供的2016年3月1日的通話錄音,可以認定林濤就該筆借款已於2016年3月1日主張償還,自2016年3月1日起的逾期利息,依法應予支持。

據此,林濤訴請林燕燕、黃俊各償還借款10萬元及逾期利息的主張,予以支持,其餘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遂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林燕燕、黃俊各向林濤歸還借款本金10萬元及逾期利息。(以上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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