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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

1.磋商檔的澄清與修改

提交首次回應檔截止之日前,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或者磋商小組可以對已發出的磋商檔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作為磋商檔的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回應檔編制的,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提交首次回應檔截止時間至少5日前, 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磋商檔的供應商;不足5日的,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首次回應檔截止時間。

2.回應檔的編制與提交

供應商應當按照磋商檔的要求編制回應檔, 並對其提交的回應檔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供應商應當在磋商檔要求的截止時間前, 將回應檔密封送達指定地點。 在截止時間後送達的回應檔為無效檔,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或者磋商小組應當拒收。

3.回應檔的補充、修改或者撤回

供應商在提交回應檔截止時間前, 可以對所提交的回應檔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 並書面通知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 補充、修改的內容作為回應檔的組成部分。 補充、修改的內容與回應檔不一致的, 以補充、修改的內容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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