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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之十大要點

一、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的責權做了明確的規定

① 確定採購人為質疑答覆的責任主體;採購代理機構受委託採購的, 可在授權範圍內答覆。 評審專家對採購過程、採購結果的質疑, 有責任配合答覆。

②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採購檔中載明接收質疑函的方式、 聯繫部門、聯繫電話和通訊位址等資訊。

③ 可以在採購檔中要求供應商一次性提出針對同一採購環節的質疑項。

④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不得拒收質疑函(過期除外)。

⑤ 質疑不成立, 或者成立但不影響中標、成交結果, 可以繼續開展政府採購活動。

⑥ 質疑導致中標、成交結果改變, 採購人或者代理機構應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⑦ 明確答覆質疑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⑧ 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收到暫停採購活動通知後應當立即中止採購活動, 在法定的暫停期限結束前或者財政部門發出恢復採購活動通知前, 不得進行該項採購活動。

二、對質疑函及質疑答覆內容、投訴書及投訴處理決定做了明確細化的規定

質疑函:六項內容——具體明確的質疑事項和請求, 事實依據、法律依據

質疑答覆:六項內容——答覆的具體內容、事實依據、法律依據

投訴書:六項內容——質疑情況及證明材料、投訴事項、請求及依據

投訴處理決定:四項內容——查明的事實及依據、具體處理決定及法律依據、告知行政覆議、行政訴訟的權利及有關事項

財政部將出質疑函和投訴書範本。

三、簡便高效原則在質疑中的體現

對採購檔的質疑、投訴, 即使質疑、投訴的事項成立, 如果不影響中標、成交結果, 也可以繼續開展採購活動;如果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 可以澄清、修改。 (第十六條)

四、簡便高效原則在投訴中的體現

對採購過程、採購結果的質疑、投訴, 即使質疑、投訴的事項成立, 如果不影響中標、成交結果, 也可以繼續開展採購活動;如果影響中標、成交結果, 但合格供應商3家以上, 在沒有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情況下, 就可以從中標、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

五、供應商規範性動作

潛在供應商只可對採購文件質疑;供應商一次性提出對同一環節的質疑;一次性補正投訴所需材料及證明依據等;收到投訴答覆通知書後5個工作日, 書面說明, 提供證據。

可以委託代理人質疑、投訴。

六、投訴人對廢標行為提起的投訴事項成立, 財政部門應當認定廢標行為無效

七、加大對不實投訴、虛假惡意投訴的處罰力度

投訴人在全國範圍12個月內三次以上投訴查無實據的, 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投訴人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或者無法提供證據的合法來源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情形的, 屬於虛假、惡意投訴, 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禁止其1至3年內參加政府採購活動。

八、財政部門的權責更加細化明確

責任:

第五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依法處理供應商投訴。

第七條第二款: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資訊發佈媒

體公佈受理投訴的方式、聯繫部門、聯繫電話和通訊位址等資訊。

第六條:跨區域聯合採購管轄權劃分

第二十七條:告知投訴人檢驗等所需時間

第三十五條:建立投訴處理檔案制度

權利:

① 書面審查、調查取證、組織質證、相關方配合義務

② 駁回投訴、

③ 暫停採購活動

④ 處罰相關當事人

九、駁回投訴的情形規定

① 受理後發現投訴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

② 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 投訴事項不成立;

③ 投訴人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④ 投訴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 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存在明顯疑問, 投訴人無法證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 視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

十、投訴處理決定書的送達及投訴處理結果的公告

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門應當將投訴處理決定書送達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 並及時將投訴處理結果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資訊發佈媒體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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