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網訊 欠債不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義務, 近日,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在公安部門協助下, 成功執行和解了一起執行難案件, 段某可能面臨牢獄之災。
2008年3月, 段某從原告潘某那借款8萬元, 並出具了借據, 約定了月息, 後被告經催討拒不還款, 2011年9月起訴至法院, 達成調解, 2012年4月, 被告支付了4萬元後拒不履行, 該案進入執行程式, 此過程中段某常年不歸家外出逃避執行。 針對被告的行為, 冷水江法院啟動執行聯動機制, 將段某移送公安機關實施網上追逃。 2017年12月, 段某到廣東省河源市龍川縣一酒店開房,
2018年1月9日, 申請執行人潘某與段某達成執行和解協定, 段某按照協定全部履行完畢, 目前對段某的刑事追責程式仍在進行。
法官提醒, 我國《刑法》第313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 情節嚴重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判決和裁定一經生效就具有法律強制力。 被執行人應儘快履行生效裁判所確定的法定義務, 避免因觸犯刑律而招來牢獄之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