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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真身份證辦業務 銀行卻稱“未認證”拒絕辦理,員警蜀黍教你咋辦?

近段時間, 多名朝陽市民反映稱, 他們持二代身份證無法在銀行辦理業務, 銀行工作人員給出的答覆是, 他們的身份證未經公安部門認證, 要求先到派出所給身份證做“認證”或開具戶籍證明。

明明是自己的身份證, 為啥辦個業務還這麼周折, 銀行此種說法到底有無依據?

遼寧省朝陽市公安局社區警務支隊

相關負責人對此進行了回應

1公安部資訊中心所提供人口資訊查詢服務, 不能作為銀行機構核實公民身份的唯一依據, 只能作為參考。

2居民身份證是證明公民身份、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便利公民進行社會活動的有效證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公民從事有關活動, 需要證明身份的, 有權使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

3 銀行機構查詢不到人口資訊, 應本著誰使用、誰服務、誰負責的原則,

由銀行系統向公安部資訊中心回饋結果並根據需要進一步核實, 而不應該由公民本人去自行認證, 更不應該簡單拒絕公民辦理相關業務。 同時,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曾專門下發《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聯網核查公民身份資訊業務處理規定(試行)和〈聯網核查公民身份資訊系統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銀辦發[2]126號), 其中第七條明確規定:銀行機構為辦理規定業務而進行聯網核查時, 若個人的姓名、公民身份號碼、照片和簽發機關中一項或多項核對不一致且能夠確切判斷客戶出示的居民身份證為虛假證件, 銀行機構應拒絕為該客戶辦理相關業務。 否則, 應按相關規定程式處理。

4為解決部分群眾持居民身份證不能正常辦理金融業務的問題, 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公安部專門下發通知, 明確規定:公民在辦理有關金融業務時, 經資訊核對發現身份證號碼不存在、身份證號碼存在但與姓名不匹配或回饋照片不相符的, 公民可以出示居民戶口名簿、護照、機動車駕駛證等其他有效證件,

經佐證, 相關居民身份證確屬真實證件的, 銀行機構留存相關證件影本後繼續辦理相關業務。

蜀黍普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三章第十三條規定, “公民從事有關活動, 需要證明身份的, 有權使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 ”

居民身份證是國家授權公安機關依法為我國公民發放的法定身份證, 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定效力, 公民在辦理相關事務時, 只要所持居民身份證是公安機關發放的真實、有效證件, 且證件記載的相片等內容與公民本人相符, 社會各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其辦理相關業務。 目前, 銀行機構使用的“公民身份資訊聯網核查系統”是公安機關提供給銀行機構在辦理特定銀行業務時核查公民身份資訊的輔助手段,

在聯網核查系統無法正確核查公民身份資訊時, 銀行機構應積極採取其它方法進行驗證, 若銀行機構無法舉證居民身份證為虛假身份證, 不得以公民身份資訊在聯網核查系統中無法核查為理由拒絕辦理業務。

也就是說, 只要市民所持的身份證真實有效, 那麼, 銀行沒理由拒絕為市民提供相關服務!市民沒有必要親自去證明“我是我”、“我的身份證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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