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你身邊的人喝了酒
想要開車時
你的反應是怎樣的呢
這樣↓
這樣↓
還是這樣↓
當晚20時44分許
一輛車引起蜀黍的注意
交警對駕駛員駱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
結果為101mg/100ml
涉嫌醉酒駕駛
當時, 車上除了駕駛員駱某
還有副駕駛位的戴某
和坐在後排的黃某
他們3個人都喝了酒
經過初步瞭解
蜀黍產生了一些疑問
該車的車主是黃某
那為什麼駕駛員會是駱某呢
難道有“頂包”行為
於是, 蜀黍抽絲破繭展開了詳細的調查
2018年1月19日晚上7時許, 車主黃某駕車載同事駱某、戴某二人到平湖某西餐廳與朋友飲酒吃飯。 酒桌上眾人推杯換盞, 添酒回燈, 整個飯局直至晚上8時30分才結束。
交警調取的視頻監控畫面為證↓
在他們一行人付款結帳準備離開時,車主黃某突然意識到今天自己是駕車過來的,飲酒駕車的嚴重性他是清楚的,但是打車回去,把車放在西餐廳一夜,黃某又覺得不太穩妥。
於是,黃某與戴某商量打電話通知同事過來開車。“過來開車沒問題,但我在排練歌曲,得花十來分鐘。”聽到電話那頭說要十來分鐘,大夥兒都不想等。正在尋思其他辦法時,駱某自告奮勇表示想要開車:“我自己喝了沒多少,公司也很近,沒兩公里路,我來開!”
當時黃某心裡雖然猶豫,可又想駱某喝得不多或許可以一試,便從雙肩背包裡取出車鑰匙。黃某邊把鑰匙給駱某,邊說著:“這樣不好吧……”
就在駱某開車出門不到3分鐘的時候,深圳交警便在龍崗區平湖街道附近將其查獲。而車主黃某也因把車鑰匙給飲酒後的駱某這一行為,以共犯身份被調查。
目前,車主黃某與駱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為什麼沒有開車也以醉駕論處
一個簡單行為咋就成了共犯
這裡蜀黍就要普普法了
危險駕駛的共同犯罪分為以下幾種
一是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後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二是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
三是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危險駕駛罪是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請你堅持
喝酒不開車的同時
也不要縱容身邊的人
喝酒開車!
在他們一行人付款結帳準備離開時,車主黃某突然意識到今天自己是駕車過來的,飲酒駕車的嚴重性他是清楚的,但是打車回去,把車放在西餐廳一夜,黃某又覺得不太穩妥。
於是,黃某與戴某商量打電話通知同事過來開車。“過來開車沒問題,但我在排練歌曲,得花十來分鐘。”聽到電話那頭說要十來分鐘,大夥兒都不想等。正在尋思其他辦法時,駱某自告奮勇表示想要開車:“我自己喝了沒多少,公司也很近,沒兩公里路,我來開!”
當時黃某心裡雖然猶豫,可又想駱某喝得不多或許可以一試,便從雙肩背包裡取出車鑰匙。黃某邊把鑰匙給駱某,邊說著:“這樣不好吧……”
就在駱某開車出門不到3分鐘的時候,深圳交警便在龍崗區平湖街道附近將其查獲。而車主黃某也因把車鑰匙給飲酒後的駱某這一行為,以共犯身份被調查。
目前,車主黃某與駱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為什麼沒有開車也以醉駕論處
一個簡單行為咋就成了共犯
這裡蜀黍就要普普法了
危險駕駛的共同犯罪分為以下幾種
一是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後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二是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
三是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危險駕駛罪是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請你堅持
喝酒不開車的同時
也不要縱容身邊的人
喝酒開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