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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點2017,這些減稅紅包您領了嗎?

2017年, 我國出臺了許多減稅政策和法規, 打出了一系列減稅“組合拳”, 以稅收“減”法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 惠及普通納稅人。 本期記者通過採訪市國地稅部門, 梳理出2017年和市民息息相關的部分減稅政策和法規, 以供參考。

★重點群體人員創業就業有稅收優惠支援

根據相關政策, 對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 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

在新增加的崗位中, 當年新招用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 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 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 最高可上浮30%。

文件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9號);《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關於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公告2017年第27號)

執行起止日期: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退役士兵自主創業就業可享稅收優惠

據瞭解,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 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

其中,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 在新增加的崗位中, 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 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

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 最高可上浮50%。

文件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繼續實施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6號)

執行起止日期: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小微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提到50萬元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 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 其所得額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無論採取查帳徵收方式還是核定徵收方式, 均可享受優惠。

企業預繳時享受了優惠, 年度匯算清繳時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 應當按照規定補繳稅款。

據瞭解, 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 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 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工業企業, 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 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 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 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 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 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 在預繳時即可享受優惠, 無需進行專項備案。

文件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3號)

執行起止日期: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鄭媛媛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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