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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耐心審理化解矛盾 78萬元案款到達帳戶

“工程是由我修建的, 為什麼錢不能打到我的帳戶……”“合同不是和你個人簽的, 錢不能打到打到你的帳戶……”, 陝西省神木法院大柳塔法庭一號審判庭此起彼伏的爭吵聲不斷傳來, 最終, 經過承辦法官高瑞廷的調查和審理, 找對了主體, 在法官的調和下, 兌現了未結的工程款78萬元。

2013年10月份開始, 華小路為當地一家醫院進行幕牆裝修, 經過為期兩年的時間該工程終於完工, 該醫院就該工程進行合格驗收且雙方進行了結算, 共計工程款4601647.08元, 醫院一直陸陸續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可剩餘工程款78萬元經華小路催要一直不見醫院結清剩餘款項,

無奈訴至法院。

大柳塔法庭法官高瑞廷在接收到該案後, 積極聯繫當事人, 通過對案卷的瞭解, 原來華小路起訴的主體有誤, 華小路當時和醫院是以其公司的名義簽訂的合同, 醫院以主體不適格為由為抗辯理由, 不向其支付未付工程款, 可是醫院總歸是欠華小路的工程款, 在法官的調和下, 醫院當庭同意華小路變更訴訟主體由其個人變為公司, 最後醫院將未付工程款打入法院帳戶。 (文中當事人均系化名)

法官寄語:在民事訴訟活動中, 具備訴訟權利能力不一定就是適格的當事人, 但如果不具體訴訟權利能力就一定不是適格的當事人, 法院只有針對適格當事人作出的判決才有法律意義,

也只有正當當事人即適格的當事人才受法院判決的拘束, 故而當事人在提起訴訟時應耐心找對主體, 減少訴累。 (神木法院大柳塔法庭 劉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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