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是由我修建的, 為什麼錢不能打到我的帳戶……”“合同不是和你個人簽的, 錢不能打到打到你的帳戶……”, 陝西省神木法院大柳塔法庭一號審判庭此起彼伏的爭吵聲不斷傳來, 最終, 經過承辦法官高瑞廷的調查和審理, 找對了主體, 在法官的調和下, 兌現了未結的工程款78萬元。
2013年10月份開始, 華小路為當地一家醫院進行幕牆裝修, 經過為期兩年的時間該工程終於完工, 該醫院就該工程進行合格驗收且雙方進行了結算, 共計工程款4601647.08元, 醫院一直陸陸續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可剩餘工程款78萬元經華小路催要一直不見醫院結清剩餘款項,
大柳塔法庭法官高瑞廷在接收到該案後, 積極聯繫當事人, 通過對案卷的瞭解, 原來華小路起訴的主體有誤, 華小路當時和醫院是以其公司的名義簽訂的合同, 醫院以主體不適格為由為抗辯理由, 不向其支付未付工程款, 可是醫院總歸是欠華小路的工程款, 在法官的調和下, 醫院當庭同意華小路變更訴訟主體由其個人變為公司, 最後醫院將未付工程款打入法院帳戶。 (文中當事人均系化名)
法官寄語:在民事訴訟活動中, 具備訴訟權利能力不一定就是適格的當事人, 但如果不具體訴訟權利能力就一定不是適格的當事人, 法院只有針對適格當事人作出的判決才有法律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