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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報導」雇員重大過失致人損害 雇主雇員均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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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廣饒法院依法審結一起雇員致人傷害案件, 判決雇主賠償受害人醫療費等各項損失37萬余元, 雇員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016年7月, 被告張某雇傭被告劉某從事其承攬的工程挖溝。 被告劉某在駕駛挖掘機倒車時, 不慎將進入施工現場的李某致傷, 造成兩處九級傷殘和一處十級傷殘, 劉某被追究刑事責任判刑入獄。 李某將張某、劉某訴至法院, 要求二被告賠償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59萬餘元。

經審理, 被告劉某在從事雇傭活動的過程中, 不慎將原告李某致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

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具體到本案中, 被告張某作為劉某的雇主, 張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而被告劉某存在重大過失, 應對上述賠償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原告李某未經允許, 私自進入施工現場, 對該次損害事實的發生也存有過錯, 應當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經法院調解, 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遂作出以上判決。 (封萬明)

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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