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誰非
小宇今年8歲了。 父母幾年前離婚後, 他跟隨媽媽生活, 妹妹跟隨爸爸生活。 小宇父母離異後, 各自又組建了新家庭, 媽媽因為忙於工作沒法照顧小宇, 就把小宇送到了寄宿制學校。 時間久了, 小宇非常想念妹妹, 就告訴父親說希望和他們住在一起, 和妹妹在同一所學校上學。
小宇的媽媽說, 離婚的時候已經約定了兩個孩子的撫養權, 她也有撫養能力, 不同意變更兒子的撫養權。
小宇才8歲, 他希望跟爸爸和妹妹一起生活, 法院能同意嗎?
(圖為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的 王富聰 律師)
答案揭曉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的 王富聰 律師認為:
《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6條規定,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 有下列條件之一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一方患病或者傷殘,
2.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 有的父母離婚時爭奪撫養權不是為了給孩子創造更好的生活條件, 只是為了在財產分割或是為了達到報復的目的。 目的一旦達到, 就對孩子不管不問, 不履行自己的撫養義務, 有的還甚至對孩子打罵虐待。 在這種情況下, 如何變更撫養權?關心孩子成長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 但是, 變更撫養權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財產。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
4.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這是個兜底條款, 社會現實是複雜的也是在不斷發展的, 對於那些制定司法解釋時考慮不到的問題, 司法解釋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在這裡, 如何變更撫養權?法官可以根據自己對客觀情況的主觀認識來判斷是否應該變離婚孩子撫養權。
根據以上規定, 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個條件,
2017年10月1日實施的《民法總則》, 將過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最低年齡10周歲調整為8周歲, 同時規定,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 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因此, 8歲的小宇的想法, 法院應當予以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