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搞不清“建帳戶”與“雙定戶”?親們,看過來!答案很簡單

新辦個體在辦理完稅務登記後還需要注意些什麼?是否需要建賬?咋申報呢?您別急, 小編今天同你擺一擺個體工商戶的那些稅事兒!

NO.1:個體工商戶在工商登記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後, 下一步我要做些什麼呢?

Q:需要前往生產經營地的稅務機關, 對登記的相關資訊進行補充或確認。 您可以通過互聯網在電子稅務局辦理以上業務, 稅務機關審核通過後會回饋資訊。

NO.2:作為新開的個體工商戶, 常聽別人說的定期定額戶是什麼意思?所有個體工商戶都是定期定額戶嗎?

Q:個體工商戶按照徵收管理方式的不同分為實行查帳徵收的建賬個體工商戶(簡稱“建帳戶”)和實行定額徵收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簡稱“雙定戶”)。

凡從事生產、經營並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 都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設置、使用和保管帳簿及憑證, 並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帳核算。

“建帳戶”需要納稅人按照《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建立帳簿。

原則上“雙定戶”需滿足兩個要求:一是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帳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薄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及個人獨資企業;二是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 下同)批准。

看看政策

《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凡從事生產、經營並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 都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設置、使用和保管帳簿及憑證, 並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帳核算。

第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 應當設置複式賬: 

(一)註冊資金在20萬元以上的。

(二)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4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6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應設置複式賬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 應當設置簡易賬, 並積極創造條件設置複式賬:

(一)註冊資金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

(二)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15000元至40000元;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30000元至60000元;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應當設置簡易賬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複式帳簿中現金日記帳, 銀行存款日記帳和總分類帳必須使用訂本式,

其他帳簿可以根據業務的實際發生情況選用活頁帳簿。 簡易帳簿均應採用訂本式。

帳簿和憑證應當按照發生的時間順序填寫, 裝訂或者粘貼。

建帳戶對各種帳簿、記帳憑證、報表、完稅憑證和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

《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 下同)批准的生產、經營規模小, 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帳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定期定額戶)的稅收徵收管理。

NO.3:如果我選擇了“建帳戶”或者“雙定戶”後發現不符合我實際經營需求, 還可以調整嗎?“雙定戶”的具體定額可以調整嗎?

Q:徵收方式確定後需要調整, 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 但必須滿足所選徵收方式基本要求, 比如選擇查帳徵收一定要建立完善的帳簿。 一般情況下, 稅務機關按一個核定期核定“雙定戶”的銷售額, 在定額執行的期間或者結束後, 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經營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調整定額。 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實施定期定額管理, 納稅人應當積極配合, 如實反映經營情況。

看看政策

《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定期定額戶的經營額、所得額連續納稅期超過或低於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 應當提請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式重新核定定額。 具體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NO.4:我該如何申請發票呢?

Q:發票開具分為代開和自開,如果沒有經常開具發票的需求,可以選擇稅務機關代開。

比較常見的納稅人自開的情形,目為滿足各行各業納稅人的開票需求,發票的類型種類、規格較多,主要有防偽稅控開具、網路開具、手工開具三種開具方式。納稅人要根據自己的開票需求,以合法、合理、合規,使用方便為基本原則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發票。自開與代開發票業務均可通過電子稅務局辦理。常見發票適用情形和開具方式如下:

NO.5:個體工商戶應該怎麼申報,什麼時候申報?

Q:“建帳戶”自行在每個季度結束後15日內,通過電子稅務局如實申報每個季度的銷售收入;“雙定戶”稅務機關採用批量申報形式在季度結束後自動按定額申報,如核定的銷售額達起征點且簽訂了三方協議,稅款將由稅務機關自動從納稅人的帳戶上扣除。“雙定戶”在季度有以下情況的,需主動前往稅務機關申報,一是“雙定戶”申請代開過發票,預繳了稅款。二是起征點以下的“雙定戶”銷售額達到起征點。申報資料應為實際銷售額,包括開具發票收入與未開票收入。未申報、逾期申報、虛假申報將會受到稅務機關處罰。

舉例:

(1)某“雙定戶”稅務機關定額2萬/月,按季6萬元未達到起征點9萬元。存在以下情況,應分別作出處理:

1)若該“雙定戶”當季不含稅銷售額未達到9萬元,不用前往稅務機關,稅務系統自動申報。

2)若該“雙定戶”當季不含稅銷售額10萬元,超過9萬元,應在季度結束後15日內,前往稅務機關或者通過網上電子稅務局申報後繳稅。稅金:100,000*0.03=3000 (元)

(1)某“雙定戶”稅務機關定額4萬/月,按季12萬元超過起征點9萬元。存在以下情況,應分別作出處理:

1)若該“雙定戶”與稅務機關、商業銀行簽訂三方協議,在季度結束後,從銀行帳戶自動扣除稅金:120,000*0.03=3600 (元)

2)若該“雙定戶”當季不含稅銷售額20萬元,超過定額12萬元,應在季度結束後15日內,前往稅務機關或者通過網上電子稅務局申報後繳稅。稅金:200,000*0.03=6000 (元)

NO.6:如果我單位實際銷售額超過了起征點,逾期了怎麼辦?

Q:現行增值稅政策個體起征點為每月3萬、每季度9萬,每個季度不含稅銷售額不超過9萬不用交稅,超過9萬按增值稅稅率為(3%)交稅,逾期交稅每天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舉例:

某個體工商戶第二季度(4月—6月)不含稅銷售收入為100,000元,應在7月15日前申報並繳稅。如8月12日申報繳稅應交稅金和滯納金為:

稅金:100,000*0.03=3000 (元)

滯納金:3000*0.0005*28=42(元)

合計:3000+42=3042(元)

NO.7:如果我每個季度的銷售收入都不超過9萬,可以零申報嗎?

Q:納稅人應該注意“零申報誤區”,不少納稅人認為不交稅就是零申報,這是錯誤的。零申報僅指銷售收入為零,如果銷售收入不是零但未達起征點也不能零申報,必須如實申報銷售額。

NO.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有哪些變化呢?

Q:刪除第十八條(第十八條原文為: 定期定額戶在定額執行期結束後,應當以該期每月實際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申報額超過定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於定額的,按定額繳納稅款。具體申報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定期定額戶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一定幅度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並繳清稅款。具體幅度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經稅務機關檢查發現定期定額戶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及結清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並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處理;其經營額、所得額連續納稅期超過定額,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式重新核定其定額。”

具體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NO.4:我該如何申請發票呢?

Q:發票開具分為代開和自開,如果沒有經常開具發票的需求,可以選擇稅務機關代開。

比較常見的納稅人自開的情形,目為滿足各行各業納稅人的開票需求,發票的類型種類、規格較多,主要有防偽稅控開具、網路開具、手工開具三種開具方式。納稅人要根據自己的開票需求,以合法、合理、合規,使用方便為基本原則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發票。自開與代開發票業務均可通過電子稅務局辦理。常見發票適用情形和開具方式如下:

NO.5:個體工商戶應該怎麼申報,什麼時候申報?

Q:“建帳戶”自行在每個季度結束後15日內,通過電子稅務局如實申報每個季度的銷售收入;“雙定戶”稅務機關採用批量申報形式在季度結束後自動按定額申報,如核定的銷售額達起征點且簽訂了三方協議,稅款將由稅務機關自動從納稅人的帳戶上扣除。“雙定戶”在季度有以下情況的,需主動前往稅務機關申報,一是“雙定戶”申請代開過發票,預繳了稅款。二是起征點以下的“雙定戶”銷售額達到起征點。申報資料應為實際銷售額,包括開具發票收入與未開票收入。未申報、逾期申報、虛假申報將會受到稅務機關處罰。

舉例:

(1)某“雙定戶”稅務機關定額2萬/月,按季6萬元未達到起征點9萬元。存在以下情況,應分別作出處理:

1)若該“雙定戶”當季不含稅銷售額未達到9萬元,不用前往稅務機關,稅務系統自動申報。

2)若該“雙定戶”當季不含稅銷售額10萬元,超過9萬元,應在季度結束後15日內,前往稅務機關或者通過網上電子稅務局申報後繳稅。稅金:100,000*0.03=3000 (元)

(1)某“雙定戶”稅務機關定額4萬/月,按季12萬元超過起征點9萬元。存在以下情況,應分別作出處理:

1)若該“雙定戶”與稅務機關、商業銀行簽訂三方協議,在季度結束後,從銀行帳戶自動扣除稅金:120,000*0.03=3600 (元)

2)若該“雙定戶”當季不含稅銷售額20萬元,超過定額12萬元,應在季度結束後15日內,前往稅務機關或者通過網上電子稅務局申報後繳稅。稅金:200,000*0.03=6000 (元)

NO.6:如果我單位實際銷售額超過了起征點,逾期了怎麼辦?

Q:現行增值稅政策個體起征點為每月3萬、每季度9萬,每個季度不含稅銷售額不超過9萬不用交稅,超過9萬按增值稅稅率為(3%)交稅,逾期交稅每天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舉例:

某個體工商戶第二季度(4月—6月)不含稅銷售收入為100,000元,應在7月15日前申報並繳稅。如8月12日申報繳稅應交稅金和滯納金為:

稅金:100,000*0.03=3000 (元)

滯納金:3000*0.0005*28=42(元)

合計:3000+42=3042(元)

NO.7:如果我每個季度的銷售收入都不超過9萬,可以零申報嗎?

Q:納稅人應該注意“零申報誤區”,不少納稅人認為不交稅就是零申報,這是錯誤的。零申報僅指銷售收入為零,如果銷售收入不是零但未達起征點也不能零申報,必須如實申報銷售額。

NO.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有哪些變化呢?

Q:刪除第十八條(第十八條原文為: 定期定額戶在定額執行期結束後,應當以該期每月實際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申報額超過定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於定額的,按定額繳納稅款。具體申報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定期定額戶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一定幅度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並繳清稅款。具體幅度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經稅務機關檢查發現定期定額戶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及結清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並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處理;其經營額、所得額連續納稅期超過定額,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式重新核定其定額。”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