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銳評:秦嶺車禍中,設計和駕駛哪個問題更大

——本文約1575字, 閱讀需5分鐘

據《新京報》報導, 國務院近日批復同意《陝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經國務院調查組認定,

該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調查組經調查認定,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事故車輛駕駛人王百明行經事故地點時超速行駛、疲勞駕駛, 致使車輛向道路右側偏離, 正面衝撞秦嶺1號隧道洞口端牆。 事故的間接原因是事故現場路面視認效果不良, 車輛座椅受衝擊脫落, 有關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 地方交通運輸、公安交管等部門安全監管不到位, 洛陽市人民政府落實道路運輸安全領導責任不到位等。

值得注意的是, 各家媒體和線民對事件的解讀卻不盡相同, 一些人認為問題主要是大巴車司機疲勞駕駛所致, 而另一些人則更側重認為是設計問題, 導致媒體報導時在標題上也有側重, 有的媒體強調是“設計問題”,

卻隻字不提“疲勞駕駛”。

頗為吊詭的是, 在社交媒體上對此還有些爭論, 不同觀點的人互相批評甚至嘲笑, 有人認為側重設計問題是忽略司機責任, 而有人認為側重疲勞駕駛則是替政府洗地。

其實從調查組的認定看, 對於這兩方面責任並沒有認定上的缺失, 而北京時間“銳評”認為, 對於事故原因的分析還應該依據客觀事實和基本的因果關係來判斷。

在這起事故中, 疲勞駕駛的問題無疑是直接的。 2017年8月9日12時至事故發生時, 司機王百明沒有落地休息, 事發前已在夜間, 連續駕車2小時29分。 而事發前的38天時間裡, 王百明只休息了一個趟次(2天), 其餘時間, 均在執行成都往返洛陽的長途班線運輸任務, 長期跟車出行導致休息不充分。

而根據事後的調查報告認定, 發生碰撞前, 王百明未採取轉向、制動等任何安全措施, 顯示其處於嚴重疲勞狀態。 此外, 事故發生前車速約為80公里/小時至86公里/小時, 高於事發路段限速(大車為60公里/小時), 超過限定車速33%至43%。

那麼設計問題是什麼呢?調查組認定, 西安公路研究院在2014年西漢高速公路養護中修工程施工圖設計時, 未按標準設計事發路段加速車道與貨車道分界線寬度, 也沒有對分界線寬度是否符合標準開展核查。

經查, 事發當晚事發地點所在橋樑右側5個單臂路燈均未開啟, 加速車道與貨車道間分界線局部磨損(約40米), 寬度不滿足要求(要求45釐米實為20釐米)。 在夜間車輛高速運行情況下,

駕駛人對現場路面的視認情況受到一定影響。

但值得注意的是, 如果從事故原因的層面分析, 路燈未開啟、分界線局部磨損顯然是道路設施運營養護問題, 與設計問題無關;而分界線寬度少了25釐米, 是否足以引發車輛撞上隧道口呢?恐怕不能得出這樣的結論。

因此, 銳評君認為, 調查組對原因的直接和間接區分是合乎事實邏輯的, 既沒有回避問題, 也分清了主次。

固然, 這次事故中不排除出事道路的標線設計存在問題, 但是從因果關係層面看並不是必然導致事故的發生, 也不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而有些人為了強調政府的責任, 又或者為了避免自己顯得傾向政府, 不顧這種因果關係的內在邏輯, 硬要說是設計問題更大, 或者將設計問題突出出來, 就顯得不合邏輯了。

實際上, 從事故原因的主體看, 道路設計、建設、監管的各個單位部門和司機王百明相比, 固然是強勢主體, 但是這種“雞蛋與石頭並列就傾向雞蛋”的做法, 其實並不符合對事故原因認定的需要。

從這次事故的結果看,造成36人死亡、13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533萬餘元,分析事故原因除了問責,也是要避免下一次類似事故的發生。

而從這個角度看,固然對道路設施的設計合理化必不可少,但是部分長途客運服務機構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任由司機疲勞駕駛,本身風險也不能忽略。如何加強監管,將這種疲勞駕駛的存在空間儘量壓縮,更是避免類似事故的重要前提。

如果說為了表現自己的敢言、不偏向政府、同情弱者,就愣要把設計問題提到突出位置,反而對疲勞駕駛的問題弱化,恐怕並不符合對事故原因認定的初衷了。

文/北京時間評論員 佘友獨

從這次事故的結果看,造成36人死亡、13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533萬餘元,分析事故原因除了問責,也是要避免下一次類似事故的發生。

而從這個角度看,固然對道路設施的設計合理化必不可少,但是部分長途客運服務機構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任由司機疲勞駕駛,本身風險也不能忽略。如何加強監管,將這種疲勞駕駛的存在空間儘量壓縮,更是避免類似事故的重要前提。

如果說為了表現自己的敢言、不偏向政府、同情弱者,就愣要把設計問題提到突出位置,反而對疲勞駕駛的問題弱化,恐怕並不符合對事故原因認定的初衷了。

文/北京時間評論員 佘友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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