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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追蹤|一男子佯裝跳樓十余次騙錢,“跳樓哥”這下只能跳腳了!

近日, “跳樓哥”尋釁滋事一案在姜堰區法院開庭, 泰州市姜堰區檢察院承辦檢察官沐傑作為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

“跳樓哥”何人?

李某, 51歲, 江蘇鹽城人, 2013年7月至2014年8月, 跨8省佯裝“跳樓”十余次騙錢, 被大夥稱為“跳樓哥”。

2015年1月, 李某的伎倆被拆穿, 被江西省橫峰縣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2017年4月至6月, 李某在薑堰先後6次採取跳樓方式威脅公安人員説明其要錢, 6月30日被公安機關抓獲。

判決結果

被告人犯尋釁滋事罪,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薑檢君說法

本案中, “跳樓哥”為達到個人目的, 多次佯裝“跳樓”,

儘管此前曾因此受到司法機關處理, 但仍然不思悔悟, 故伎重演, 這種極端的行為不僅造成公眾秩序的嚴重混亂, 同時也浪費了寶貴的公共資源, “沒錢”“沒文化”“不懂法”不能成為突破法律紅線的理由, 違法行為終究要受到法律制裁。

法條連結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 破壞社會秩序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 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駡他人, 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 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 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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