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卡生活》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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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至12月, 監管機構在支付方面密集出臺了系列檔, 包括:
《關於進一步加強無證經營支付業務整治工作的通知》(銀辦發〔2017〕217號,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 2017年11月13日)
《關於規範支付創新業務通知》(銀髮〔2017〕281號, 中國人民銀行, 2017年12月12日)
《關於印發〈條碼支付業務規範(試行)〉的通知》(銀髮〔2017〕296號, 中國人民銀行, 2017年12月25日)
《關於調整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交存比例的通知》(銀辦發〔2017〕248號,
《金卡生活》圍繞四個檔篩選出各自的主題, 它們分別是:規範市場與鼓勵創新並重, 規範條碼支付業務發展, 提高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交存比例, 整治無證經營支付業務。
進一步篩選出各自主題下的關鍵字, 它們分別是:整治無證, 創新事前監管、競爭環境公平、切斷直連(銀行)、小微商戶准入, 條碼支付業務許可、跨行交易合法清算、使用者限額, 提高客戶備付金集中交存比例、終結“直連銀行模式”。
透過關鍵字, 我們厘清了近期支付監管的邏輯:開展支付業務必須持證上崗;支持創新的前提是接受監管前置, 非銀行支付機構必須切斷與銀行的連接;當條碼支付涉及跨行交易時,
《金卡生活》敬請關注系列政策解讀文章——
【“求錘得錘”系列之三】296號文主題:規範條碼支付業務發展
【“求錘得錘”系列之四】248號文主題:提高客戶備付金集中交存比例
規範是市場的“長命鎖”, 合規是創新的“護身符”。 防範和遏制金融風險, 鼓勵和支持合規創新, 支付市場迎來重大利好。
基於規範市場與鼓勵創新並重, 明確市場主要違規行為的監管要求, 鼓勵商業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清算機構在合規前提下,
支付創新事前監管
先有監管祭出的支付規範抑或先有市場推出的支付創新, 已經不再是先有雞還是先有蛋的問題。 281號文已經有了明確要求。 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在推出支付創新產品或者服務, 開展跨境支付業務, 以及與其他機構開展重大業務合作時, 應當全面評估相關業務的合規性和安全性, 在業務開展前30日書面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搆。 而支付界坊間傳聞的“若產品或者服務推出三天之後, 監管不找其談話就不叫創新”的邏輯, 即“推出產品或者服務——受到關注——實施監管”將徹底改變。
擬推出產品或者服務之前,
針對部分非銀行支付機構屢次開展業務創新、與境外機構合作時未及時向監管機構報備, 干擾了支付市場政策的執行與落地, 擾亂支付市場秩序, 危及金融安全的情況, 為此, 281號文強調重大事項應事前報告。 由此可見, 281號文是對《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第45條以及《關於進一步加強銀行卡風險管理的通知》重大事項備案制度的進一步深化, 並將事前報告的範圍擴展到開展創新支付業務、跨境支付業務合作、與其他機構重大業務合作三類情形。
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
針對部分非銀行支付機構利用優勢地位,違規開展“XX計畫”等低價傾銷、交叉補貼以及虛假宣傳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監管機構首次提出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利用關聯企業的市場優勢地位限制競爭、低價傾銷和虛假宣傳。281號文要求支付清算協會將擾亂市場秩序、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等行為納入重要舉報事項範疇,加大自律懲戒力度。
跨行清算通過合法資質機構
目前,一些非銀行支付機構連接著大量銀行類收單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自行制定標準,自主完成跨機構間的清算業務,在事實上扮演著清算機構的角色,繞開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體系,容易引發金融風險。
我們重溫一下,其實《非銀行支付機構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中早已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跨行支付業務必須通過人民銀行跨行清算系統或者具有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進行”,281號文此次則明確指出“各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跨行支付業務必須通過人民銀行跨行清算系統或者具備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處理”,非常明確非銀行支付機構、銀行必須回歸本位、歸屬職能、持牌(證)經營。
小微商戶准入政策初現
我們看到,281號文首次以中國人民銀行檔的形式,明確了小微商戶的入網政策,有利於豐富市場參與主體,構成支付市場重大利好。
在商戶範圍方面,281號文明確小微商戶是指依法依規免於辦理工商註冊登記的實體特約商戶,排除線上商戶。
在入網審核方面,281號文明確審核商戶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檔和證明其真實從事商品或者服務交易活動的輔助證明材料。
在受理功能方面,281號文明確不得為小微商戶開通磁條交易功能,可開通條碼支付、IC卡受理。
在交易限額方面,收單機構應當結合小微商戶的風險等級,動態調整其可受理的銀行卡種類和交易限額。281號文明確同一身份證、在一家收單機構辦理的小微商戶,受理信用卡上限為日累計1,000元、月累計1萬元。
戳連結,更有料!
並將事前報告的範圍擴展到開展創新支付業務、跨境支付業務合作、與其他機構重大業務合作三類情形。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
針對部分非銀行支付機構利用優勢地位,違規開展“XX計畫”等低價傾銷、交叉補貼以及虛假宣傳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監管機構首次提出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利用關聯企業的市場優勢地位限制競爭、低價傾銷和虛假宣傳。281號文要求支付清算協會將擾亂市場秩序、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等行為納入重要舉報事項範疇,加大自律懲戒力度。
跨行清算通過合法資質機構
目前,一些非銀行支付機構連接著大量銀行類收單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自行制定標準,自主完成跨機構間的清算業務,在事實上扮演著清算機構的角色,繞開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體系,容易引發金融風險。
我們重溫一下,其實《非銀行支付機構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中早已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跨行支付業務必須通過人民銀行跨行清算系統或者具有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進行”,281號文此次則明確指出“各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跨行支付業務必須通過人民銀行跨行清算系統或者具備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處理”,非常明確非銀行支付機構、銀行必須回歸本位、歸屬職能、持牌(證)經營。
小微商戶准入政策初現
我們看到,281號文首次以中國人民銀行檔的形式,明確了小微商戶的入網政策,有利於豐富市場參與主體,構成支付市場重大利好。
在商戶範圍方面,281號文明確小微商戶是指依法依規免於辦理工商註冊登記的實體特約商戶,排除線上商戶。
在入網審核方面,281號文明確審核商戶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檔和證明其真實從事商品或者服務交易活動的輔助證明材料。
在受理功能方面,281號文明確不得為小微商戶開通磁條交易功能,可開通條碼支付、IC卡受理。
在交易限額方面,收單機構應當結合小微商戶的風險等級,動態調整其可受理的銀行卡種類和交易限額。281號文明確同一身份證、在一家收單機構辦理的小微商戶,受理信用卡上限為日累計1,000元、月累計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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