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春運來臨, 大隊重點監管工作認真貫徹落實支隊各項活動精神, 並深入開展各項監管工作, 回望2017年大隊轄區管理企業各項工作成效均比上年有所提高,
2018春運第一天, 四大隊在前期召開客貨運企業春運安全動員會基礎上, 再次召開春運安全再動員會議, 原因是客貨運企業近期發生了兩起重特大事故,
事故一、2017年10月15日20時35分, 趙*凱(身份證號41018219870609****)駕駛豫A2582G重型自卸貨車, 沿鄭州市玉蘭街行駛至雪松路與玉蘭街交叉口掉頭時, 與騎自行車沿玉蘭街同方向行駛至此的鄧*嶺發生交通事故, 致鄧*嶺死亡及車輛受損。 經認定, 趙*凱在此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
事故二、2018年1月26日18時許, 陳*志(男、43歲、身份證號41232719740709****)駕駛豫A3905L號重型廂式
貨車沿潯江東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前程大道交叉口直行, 與王*強(男、29歲、身份證號41012219881010****)駕駛豫A5X61N號小型轎車沿前程大道由北向南行駛至此處發生碰撞,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於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並公佈, 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八條對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進行修改, 增加了危險駕駛應當追究刑責的情形和對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追加刑責的情形。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處拘役, 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 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 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 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 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 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 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提高駕駛員的交通安全意識, 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1.全警動員投入“平安守護”專項行動, 加大醉駕查處力度, 嚴管大貨車嚴重交通違法, 強化“兩客一危”車輛、校車、農村麵包車的“超員、超載、超速和疲勞駕駛”違法行為的糾正, 預防事故發生;
2.車管外勤民警分別到隴海汽車站和汽車東站實行24小時監管, 對所有出現車輛進行檢查, 嚴禁超載超員, 嚴禁危險物品上車, 嚴禁記滿12分駕駛員上車。
3.四大隊車管分包民警分別深入客運企業, 落實企業GPS監控制度, 保證沒一輛重點車輛都能查詢到行駛軌跡並能定位, 做到每一家企業都要實行春運值班制度。
4.四大隊重點車輛監管辦將進一步督促違法車輛及時清零,嚴禁單車超過3起以上違法車輛上路行駛,嚴禁逾期未審驗車輛上路行駛,嚴禁超速超員,駕駛證記滿12分駕駛人上路營運。
記者:朱浩
監製:陳晨
編輯:小凡
做到每一家企業都要實行春運值班制度。4.四大隊重點車輛監管辦將進一步督促違法車輛及時清零,嚴禁單車超過3起以上違法車輛上路行駛,嚴禁逾期未審驗車輛上路行駛,嚴禁超速超員,駕駛證記滿12分駕駛人上路營運。
記者:朱浩
監製:陳晨
編輯:小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