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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車追尾10分鐘後再被大車追尾 莞車主站車中間被撞身亡

東莞陽光網訊2月1日是2018年春運第一天,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對一宗造成一死一重傷的交通肇事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 被告人劉某因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追尾一輛剛發生交通事故的重型半掛牽引車, 使該車往前位移, 造成下車查看事故情況的兩人一死一重傷的重大事故, 並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法院經審查查明, 2017年7月7日淩晨2點半, 鄭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及其拖掛的重型平板半掛車搭載刑某行駛至東部快線橫瀝鎮月塘路段中間車道時, 與前面黃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及其拖掛的重型集裝箱半掛車發生追尾,

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事發後, 鄭某、刑某、黃某三人均下車查看事故情況, 兩輛車遂停放在發生事故的中間車道, 且未放置危險三角標誌, 鄭某、刑某站在已追尾的兩車中間位置。

約10分鐘後, 被告人劉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及其拖掛的重型集裝箱半掛車行駛到該路段時, 從後追尾鄭某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及其拖掛的重型平板半掛車, 使該車往前位移, 造成站在重型半掛牽引車和重型半掛牽引車中間的鄭某當場死亡、刑某、劉某兩人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經法醫鑒定, 死者鄭某符合鈍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創傷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刑某身體損傷已達重傷二級;被告人劉某身體損傷已達輕傷一級。

經交警認定, 被告人劉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當事人黃某與死者鄭某共同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刑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審認為, 被告人劉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律, 發生重大事故, 致一人死亡, 一人重傷並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依法應予懲處。 被告人劉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最終, 一審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法官說法:春運期間應遵法守法、安全出行

我國刑法規定,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因而發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通過本案, 承辦法官提醒廣大市民, 春運到來, 不僅客流量集中出現, 道路交通事故也處於高發期。 春運交通參與者應遵法守法、安全出行, 如發生事故應儘快撤離到安全地方, 以防類似本案的意外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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