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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宗教在中國的發展狀況和問題

此文系作者1月20日在華語智庫第二屆論壇上的發言

早在上個世紀九十年代中期, 互聯網就在全世界大範圍地發展起來, 宗教傳播的一種全新的方式 ——網路宗教也隨之迅速發展起來。

所謂網路宗教, 簡單地說, 就是以網路傳播宗教內容的統稱。

如今, 互聯網已經深入到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 可以說, 離開互聯網的生活, 就不是現代生活。 宗教同樣也離不開互聯網, 因此, 各種形式的互聯網宗教或網路宗教越來越流行起來。 互聯網的特性以及宗教本身的特性, 使得網路宗教形式在發展中不斷出現許多違反宗教本質和特性問題, 將嚴重威脅到正常的宗教信仰活動、社會穩定和互聯網生態。 這是我們今天不得不積極面對的重要問題。

一, 現狀

2016年4月22-23日召開的全國宗教工作會議中明確地指出, 要堅決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滲透, 防範宗教極端思想侵害。

要高度重視互聯網宗教問題, 在互聯網上大力宣傳黨的宗教理論和方針政策, 傳播正面聲音。

這次宗教工作會議文件中提到:“據不完全統計, 現在已經有30萬左右的中文宗教網站, 並且還在快速增長之中。 ”不過, 據中國民族宗教網於2011年發表的左旭生、王斯琴一文所說, 2001年互聯網上僅基督教和天主教網站有7100多個, 到2007年已數以萬計, 而通過搜尋引擎搜索到的宗教網頁有上千萬, 宗教內容成為互聯網網頁的重要組成部分。

這些宗教網站包括的範圍非常廣泛, 有通過宗教網路傳播宗教新聞和資訊的, 有宗教電子書線上閱讀和下載的, 有宗教傳播視頻、音訊、線上講堂等, 有網上社區、論壇、集會、討論和互動的, 有虛擬宗教場所和宗教師開展網上各種宗教活動的,

有網上宗教產品商城接受宗教性捐贈款物的, 等等。 歸根結底, 網上宗教有兩大類:一類是各種宗教資訊或內容的傳播, 二類是通過網上宗教活動或宗教產品獲取錢財。

二, 問題

首先說第一類傳播各種宗教資訊或內容的網站。 這類網站佔據整個宗教性網路的絕大部分。 其存在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 除了法定的宗教性組織、道場和學術機構的宗教性網站外, 存在著大量的個人性、准宗教性、排他性、乃至反宗教性網站。

所謂准宗教性網站, 是指網站的主體對某種或某幾種宗教還沒有真正的信仰, 而只是感興趣, 宣揚和傳播一些似宗教又不似宗教的資訊和內容。

所謂排他性宗教網站, 是指網站主體站在某種宗教或宗派立場, 用各種形式批評或反對其他宗教或宗派。

所謂反宗教性網站, 是指各種以維護科學、宣揚無神論、反對迷信等名義, 公然反對各種宗教或准宗教等。

二是, 宗教資訊或內容在網路傳播中的不規範性、甚至違法性: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包括宗教事務條例及信教與不信教自由的平等權利)、違反教義教規、違反基本科學常識和現代知識體系。

三是, 網路主體身份的不確定性, 如信徒冒充宗教師(教職人員)、非信徒冒充信徒、無道場者冒充有道場者、非法冒充合法。

其次就是第二類通過網上宗教活動或宗教產品獲取錢財的, 近年的情況越來越嚴重起來, 一些人從中找到了輕鬆賺錢的門路。 這其中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 以做宗教公益慈善的名義, 在網上進行宗教性籌款(或眾籌)活動。

二是, 以開展方便的網上宗教信仰活動的名義, 獲取各種形式的捐贈。 如網上燒香、網上助念、網上抄經、網上坐禪、網上浴佛等等。

三是,以宗教信仰活動的名義,開展網上算命、抽籤、看相、打卦等已背離科學化時代的活動。

三、監管

如何監管?

首先是監管者要懂得宗教。

這是宗教學的問題,監管者要有宗教學的基本知識,比如說,正常的宗教,應當包括宗教教義(思想或理論)、宗教組織和宗教經驗(包括宗教信仰活動、宗教慈善活動、宗教文化活動等)三大有機部分構成。比如說,宗教組織,必須是經過登記的合法的組織;宗教信仰活動必須是面對信仰對像(如上帝、真主、佛菩薩、神仙等等)而通過各種儀式而獲得的直接體驗;宗教慈善活動必須是付出無所求的利他活動;宗教的社會參與必須是明確反對暴力、反對個人崇拜的。等等。

一個非常突出的問題就是,對於網上宗教信仰活動來講,一定要與線下相結合,如果線上不與線下相結合,那純粹是一種虛擬的、完全虛假的宗教信仰活動,這是宗教信仰者走上邪路的瘟床。

要想使互聯網宗教回歸宗教的本質,從而使互聯網宗教資訊服務真正得到有效監管,就必須使互聯網宗教去虛擬化,使線上宗教資訊服務與線下宗教活動緊密地結合在一起。

其次是監管者要懂得黨的宗教政策。

在2016年4月22-23日中央宗教工作會議上曾明確指出,“做好宗教工作,必須堅持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要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第三是監管者要懂得相關的國家法律和法規。

新的《宗教事務條例》已於2017年6月14日國務院第17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這是對2005年的《宗教事務條例》的改進版,其中非常值得關注的一個變化,是將互聯網宗教資訊服務專列兩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予以特別重視和規範。在新的《宗教事務條例》頒佈不到半年,中央十二部委又出臺了《關於進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業化問題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其中的第五條專門就互聯網宗教資訊服務,強調“依法加強互聯網宗教資訊服務管理”。

新的《宗教事務條例》首先在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了“從事互聯網宗教資訊服務,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核同意後,按照國家互聯網資訊服務管理有關規定辦理。”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就是不得“破壞不同宗教之間和睦以及宗教內部和睦”。

2017年11月3日發佈的《意見》還特別規定:“非宗教活動場所、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和個人設立的互聯網宗教資訊平臺不得組織宗教活動,不得開展‘網上燒香’、‘網上禮佛敬佛’、網上功德箱募款和售賣佛教道教衍生商品等活動,不得接受宗教性捐贈。宗教活動場所、宗教團體、宗教院校設立的互聯網宗教資訊平臺接受宗教性捐贈,應當遵守《宗教事務條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

三是,以宗教信仰活動的名義,開展網上算命、抽籤、看相、打卦等已背離科學化時代的活動。

三、監管

如何監管?

首先是監管者要懂得宗教。

這是宗教學的問題,監管者要有宗教學的基本知識,比如說,正常的宗教,應當包括宗教教義(思想或理論)、宗教組織和宗教經驗(包括宗教信仰活動、宗教慈善活動、宗教文化活動等)三大有機部分構成。比如說,宗教組織,必須是經過登記的合法的組織;宗教信仰活動必須是面對信仰對像(如上帝、真主、佛菩薩、神仙等等)而通過各種儀式而獲得的直接體驗;宗教慈善活動必須是付出無所求的利他活動;宗教的社會參與必須是明確反對暴力、反對個人崇拜的。等等。

一個非常突出的問題就是,對於網上宗教信仰活動來講,一定要與線下相結合,如果線上不與線下相結合,那純粹是一種虛擬的、完全虛假的宗教信仰活動,這是宗教信仰者走上邪路的瘟床。

要想使互聯網宗教回歸宗教的本質,從而使互聯網宗教資訊服務真正得到有效監管,就必須使互聯網宗教去虛擬化,使線上宗教資訊服務與線下宗教活動緊密地結合在一起。

其次是監管者要懂得黨的宗教政策。

在2016年4月22-23日中央宗教工作會議上曾明確指出,“做好宗教工作,必須堅持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要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第三是監管者要懂得相關的國家法律和法規。

新的《宗教事務條例》已於2017年6月14日國務院第17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這是對2005年的《宗教事務條例》的改進版,其中非常值得關注的一個變化,是將互聯網宗教資訊服務專列兩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予以特別重視和規範。在新的《宗教事務條例》頒佈不到半年,中央十二部委又出臺了《關於進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業化問題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其中的第五條專門就互聯網宗教資訊服務,強調“依法加強互聯網宗教資訊服務管理”。

新的《宗教事務條例》首先在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了“從事互聯網宗教資訊服務,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核同意後,按照國家互聯網資訊服務管理有關規定辦理。”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就是不得“破壞不同宗教之間和睦以及宗教內部和睦”。

2017年11月3日發佈的《意見》還特別規定:“非宗教活動場所、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和個人設立的互聯網宗教資訊平臺不得組織宗教活動,不得開展‘網上燒香’、‘網上禮佛敬佛’、網上功德箱募款和售賣佛教道教衍生商品等活動,不得接受宗教性捐贈。宗教活動場所、宗教團體、宗教院校設立的互聯網宗教資訊平臺接受宗教性捐贈,應當遵守《宗教事務條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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