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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維權涉多個新業態 網購糾紛成投訴熱點

在今年“3·15”來臨之際, 昨日, 江蘇省多地召開新聞發佈會, 公佈一批消費投訴舉報熱點和典型案例。 隨著社會公眾消費維權意識的不斷提升, 消費類糾紛案件數總體呈上升態勢, 涉及範圍也從傳統日用商品延伸至網路購物、網路約車、銀行(金融)服務、汽車品質、美容服務、教育等新型消費業態, 而網路購物更是成為維權熱點。

14日, 南京中院公佈“消費者權益保護”十起典型案件, 其中屬於網路消費糾紛的有兩起。

2015年7月, 孫某在攜程旅遊網預訂南京至香港的自由行套餐, 後航班被取消。 孫某重新購買南京往返香港的機票及重新支付酒店費用共計14965元。

法院判決攜程公司南京分公司賠償孫某損失合計12909元, 攜程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2016年2月, 徐某在被告何某的淘寶店鋪購買了6瓶玉山高粱酒, 共計1870元, 徐某以該產品中違法添加了“金”, 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為由起訴。 南京市玄武區法院判決被告銷售的黃金高粱酒中含有“金”的成分, 不符合法律規定, 何某返還貨款1870元, 並支付賠償金18700元。

14日, 南通市召開“3·15”消費維權新聞發佈會, 公佈2016年消費投訴舉報熱點和典型案例, 網購家紡用品成為第一大投訴熱點, 主要涉及產品宣傳和品質問題。

而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14日發佈的消費維權典型案例中, 有一例涉及時下流行的“網約車”。

南京江甯的張某在業餘時間通過打車軟體從事網約車服務, 2015年7月的一天, 撞倒騎電動車的程女士, 導致對方重型顱腦損傷。 因賠償問題, 程女士將張某及其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認為, 張某的車以非營運車輛投保, 變成“網約車”後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張某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可以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返還剩餘保險費。 張某未履行通知義務, 且其營運行為導致交通事故發生, 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內不負賠償責任。 (蔚文 孟旭 付奇 秀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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