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方應按約定時間, 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
(2)工程師收到承包方報告後7天內未進行計量, 第8天起, 承包方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已被確認, 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3)工程師對承包方超出設計圖紙範圍和(或)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 不予計量。
2.合同收入的組成(1)合同中規定的初始收入, 即建造承包商與客戶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總金額, 它構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內容。
(2)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構成的收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建設部頒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中對工程進度款支付作了如下詳細規定:
(1)工程款(進度款)在雙方確認計量結果後14天內, 發包方應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進度款)。 按約定時間發包方應扣回的預付款, 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符合規定範圍的合同價款的調整, 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 應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3)發包方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
(4)發包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 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定, 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承包方可停止施工, 由發包方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