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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成癮流竄作案,在醫院趁人不備就下手

通訊員 焦惟奇 肖麗

近期, 鎮江市潤州區檢察院依法對在市第一人民醫院輸液室實施盜竊的犯罪嫌疑人劉某某批准逮捕。

2017年12月上旬某日中午, 犯罪嫌疑人劉某某夥同蔡某、余某從南京坐大巴車到鎮江市後, 直奔市第一人民醫院伺機行竊。 期間, 劉某某溜達到輸液室後, 經過幾圈轉悠物色, 發現一名30歲左右女士忙於照顧生病的孩子, 將隨身攜帶的拎包放在右側座椅上, 且包的拉鍊打開。 劉某某隨即將自身外套脫下, 挽在左手臂上做掩護, 慢慢靠近這位女士身邊觀察。 當其發現拎包內有一棕色小錢包後,

旋即以衣服遮擋手中動作, 快速拎走錢包, 逃離輸液室。 劉某某盜走的錢包系LV牌短款豆豆錢包, 價值515美元(折合人民幣3336.91元), 錢包內還有現金3600餘元人民幣和少量外幣, 受害人身份證、銀行卡等十余張。 離開醫院後, 自覺身手敏捷的劉某某十分亢奮, 給同行的2名夥伴每人分了800元, 並告知多餘的作為團夥活動經費。 隨後, 將錢包丟棄于運河邊。

經潤州檢方依法審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劉某某, 男, 1973年出生, 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琿春市人。 曾因犯盜竊罪於2009年6月被吉林省琿春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 緩刑1年6個月, 因在緩刑考驗期內又實施盜竊, 於2010年5月被撤銷緩刑, 收監執行;曾因犯非法經營罪於2017年4月被琿春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 並處罰金5000元。 此次在鎮江作案, 劉某某盜竊他人財物, 數額較大, 且在刑罰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 是累犯,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 潤州檢方依法予以批准逮捕。

實習編輯:周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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