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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利聊政采132:94號令後,供應商什麼樣的投訴不合規?

亞利聊政采第132期

上期音訊, 我們聊了供應商什麼樣的質疑不合規, 這期我們來聊聊供應商什麼樣的投訴不合規?我們知道, 94號令《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七條規定, 質疑供應商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的答覆不滿意, 或者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覆的, 可以在答覆期滿後15個工作日內向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財政部門提起投訴。 但是, 如果供應商的投訴不合規, 財政部門就不會受理。

我們先來看一個案例:

一個採購代理機構對資訊化建設專案進行公開招標。 中標結果公告後,

第二中標候選供應商提出質疑, 認為評委評標有失公平, 有一項技術指標應該得分卻沒有得分, 如果得分呢, 極有可能中標。 代理機構經過核查, 認為評委評分客觀公正, 並作出了書面答覆。 但質疑供應商對答覆不滿意, 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 投訴理由是第一中標候選人提供了虛假材料, 應責令代理機構重新採購。 財政部門認為投訴人投訴事項超出質疑事項範圍, 於是駁回了投訴。

投訴人提起投訴應符合什麼條件呢?94號令第十九條明確規定, 投訴人投訴必須符合五個條件, 一是提起投訴前已依法進行質疑;二是投訴書內容符合本辦法的規定;三是在投訴有效期限內提起投訴;四是同一投訴事項未經財政部門投訴處理;五是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關於投訴事項範圍, 94號令第二十條則規定了投訴事項不能超過質疑的事項範圍。 在這個案例中, 供應商質疑的事項是評委評分不公正, 影響了自己中標;而投訴的事項卻是第一中標人提供的是虛假材料。 顯然, 供應商投訴事項超過了質疑事項範圍, 財政部門不應受理。

那麼, 在政府採購實踐中, 還有哪些投訴不合規呢?根據94號令規定, 大概有六種情形:

一是違背原則的投訴。 94號令第三條規定, 政府採購供應商提出質疑和投訴應當堅持依法依規、誠實信用原則。 有些供應商的投訴很是隨意, 僅憑個人主觀臆斷, 隨意猜測, 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二是投訴的部門不合規。

94號令第五條第二款規定, 縣級以上各級財政部門負責依法處理供應商投訴;第六條規定, 供應商投訴按照採購人所屬預算級次, 由本級財政部門處理。 也就是說, 財政部門是處理投訴的法定機構。 採購人屬於市級, 供應商應當到市財政局投訴;採購人屬於省級, 供應商應當到省財政廳(局)投訴。 但現實中, 供應商越級投訴的現象並不少見, 要麼向沒有管轄權的財政部門投訴, 要麼直接向紀檢監察部門投訴。

三是投訴的時限不合規。 94號令第十七條規定, 質疑供應商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的答覆不滿意, 或者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覆的, 可以在答覆期滿後15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 供應商過了15個工作日的法定時限,

才提起投訴, 財政部門不應受理。

四是投訴書不符合要求。 94號令第十八條規定, 投訴人投訴時, 應當提交投訴書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並按照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數量提供投訴書的副本。 而在採購實踐中, 有的投訴書往往只是“一紙訴狀”, 沒有必要的證明材料, 也沒有準備足夠的投訴書副本, 投訴書所包含的內容要素也是不全, 甚至連被投訴人是誰以及被投訴人的聯繫方式、投訴事項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投訴請求都搞不清楚, 更不用說有明確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了。 更有甚至, 有些投訴書提起投訴的日期含糊不清, 投訴書上的簽字、蓋章不符合要求, 甚至是匿名投訴。

這樣的投訴書都不符合要求。

五是沒有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進行投訴書補正。 94號令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財政部門收到投訴書後, 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 經審查, 投訴書內容不符合規定的, 應當在收到投訴書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通知投訴人補正。 但是, 有的投訴人不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進行補正, 或者經過多次補正後仍然不合規。

六是虛假違法投訴。 94號令第二十九條規定, 在投訴處理過程中, 有四種情形之一的, 財政部門應當駁回投訴:一是受理後發現投訴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二是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 投訴事項不成立;三是投訴人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四是投訴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 對於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存在明顯疑問,投訴人無法證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視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94號令第三十七條規定,投訴人在全國範圍12個月內三次以上投訴查無實據的,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投訴人有三種情形之一的,屬於虛假、惡意投訴,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其1至3年內參加政府採購活動,一是捏造事實;二是提供虛假材料;三是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供應商如果有違法情形的投訴,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所以,在94號令施行以後,供應商一定要依法依規提起投訴;應當由供應商承擔舉證責任的,供應商應當主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必要時還應配合財政部門調查取證,如實反映情況。做到了這三點,供應商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充分維護。

親愛的政府採購同行,上述觀點你認同嗎?歡迎在留言板上繼續討論。也歡迎大家把採購實戰中遇到的各種問題,在易采通APP有問有答頻道提出,那裡有專家答人為你解惑。

對於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存在明顯疑問,投訴人無法證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視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94號令第三十七條規定,投訴人在全國範圍12個月內三次以上投訴查無實據的,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投訴人有三種情形之一的,屬於虛假、惡意投訴,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其1至3年內參加政府採購活動,一是捏造事實;二是提供虛假材料;三是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供應商如果有違法情形的投訴,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所以,在94號令施行以後,供應商一定要依法依規提起投訴;應當由供應商承擔舉證責任的,供應商應當主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必要時還應配合財政部門調查取證,如實反映情況。做到了這三點,供應商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充分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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