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監管不到位 容易產生糾紛
據瞭解, 截止到2017年底, 長春市在用電梯數量已達40000台左右, 年均增長幅度10%左右。 當前, 電梯監管水準與老百姓的要求還是存在差距, 尤其是社會救助和制約機制缺失。 電梯行業的特點是責任主體複雜, 涉及到生產、使用、維保、物業等多個主體, 一旦發生事故, 往往存在責任不清, 互相推諉的情況。 這樣就容易產生糾紛, 造成較大社會影響。 也就是說, 電梯一旦出事, 受害人的損失由誰來賠付的問題, 要等到事故責任分清以後, 再由責任承擔者來賠付。
[導讀]為完善電梯安全責任制度,
保險公司介入可發揮監督作用
從國際運行經驗來看, 電梯作為公共交通工具, 在其風險管控方面由保險介入是非常好的一種模式, 一方面, 可以利用社會救助系統第一時間就對受害者進行賠付;另一方面, 保險公司也可以對使用權者或是電梯的日常維護者發揮監督作用, 可以通過考察電梯的日常管理維護到不到位, 管理水準高不高來調整保費的費率, 制約管理者, 提高管理水準。 甚至如果有一些電梯因為管理不到位,
設計了“先賠償後追責”的賠償原則
針對電梯安全問題日益突出的實際, 長春市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長春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充分借鑒廣州、深圳等地開展電梯責任保險的經驗, 採取由長春市電梯安裝、維保、使用單位共同參與, 引入經紀公司作為協力廠商保險仲介機構協助推進全市電梯責任保險工作的模式, 創新建立電梯責任保險制度。 就是電梯的使用人、維保單位、管理人等相關方, 只要其中任意一方投保了統保示範產品, 其他方都自動成為被保險人, 這樣就避免了由於電梯事故責任不明時, 保險拒賠的情況。
長春市電梯安全責任保險統保示範專案由中國大地財產保險吉林分公司作為首席承保公司, 江泰保險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承擔經紀服務, 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吉林分公司、中國人壽財產保險長春中心支公司組成共保體, 共同承擔長春市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工作, 現場有3家電梯公司(共1600餘台電梯)簽訂了投保意向書。
東亞經貿新聞記者 朱曉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