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司法不應違背社會主流價值

文 | 大慶

近年來, 於歡案、趙春華案等刑事案件引發廣泛熱議, 以至於演化成極具影響力的案件。 這些案件不同于趙作海案、佘祥林案等案件, 沒有出現“亡者歸來”或者“真凶再現”式的事實認定錯誤, 不屬於完全意義上的冤假錯案。

但是, 由於社會公眾與刑事司法機關之間的認識之間存在較大差異, 加之自媒體時代資訊傳播的廣泛性, 給社會公眾以籠統性的認識, 使得人們普遍認為司法機關的判決是不公正的, 對司法機關形成了負面印象, 導致司法公信力嚴重流失, 損害了司法權威。

社會公眾的判斷與司法機關的認識之間存在差異是非常正常的。

社會公眾缺乏相關的法律知識, 而且接受到的案件資訊也是有限的, 在從眾心理的感召下, 出於自然正義的觀念, 在網路這種比較隱匿的環境下容易發出比較極端的觀點。

而司法機關不同於社會公眾, 具有天然的優勢, 可以接收到案件的一手材料, 全面地瞭解案件事實, 同時根據法律規定作出理性的判決。 理性與民意之間往往會存在一定的差距。

但是, 如果就此認為民意是偏激的, 民眾不懂法, 進而忽視社會中普遍存在的觀點和意見, 那麼就無法回應民眾對司法的需求, 不利於維護司法的威信。

法律是人們在群體生活中的產物, 終極目的是實現社會的福利。

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必然要考慮到社會的核心價值觀念, 不可能制定出一部違背人們常情公理的法律。

法院依據法律作出的判決可能會與極端化的民意存在較大差距, 但卻不應與社會中大多數人出於良善而產生的想法不符。

公平正義本身是一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問題, 每個人都可能有自己不同的看法。 由於存在著這樣的差異性, 司法機關在輸出法律產品時更要考慮社會的主流價值觀。

在某些案件中, 司法機關如果簡單地就案判案, 不充分考慮社情民意以及人民群眾的看法和接受程度, 作出的判決與社會公認的、主流的價值觀不符, 會加劇公眾對司法的不信任, 影響司法權威。

隨著網路的發展,

公眾對於司法機關的質疑之聲通過自媒體充分表達。 提升司法公信力, 維護司法權威, 必須要正視公眾的聲音。 只有讓人們在司法判決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才可能讓人們信任司法機關, 自覺維護司法權威, 提升司法公信力。 如果一個判決在大多數人看來都是不正義的, 難以接受的, 那麼作出這個判決的司法機關就不可能獲得人們的信任。

因此, 提升司法公信力並不是一個強制人們改變的過程, 不能靠一味的灌輸, 強求人們認同法院的判決。 必須讓人們在一系列司法活動尤其是案件判決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從而自覺信任司法機關。 司法公信力無法通過強求獲得, 它必須基於人們內心的自覺認同。

中國目前正處於司法改革的重要時期,

法官和其他人一樣都會出錯和出偏差, 他們對社會交往、合作規則的認定可能與普通人以實際活動體現出來的判斷有差異, 他們並不會因為坐在法庭之上就瞬間具有上帝的全知全能, 洞察一切。

因此, 要提升司法公信力, 除了其他必要條件外, 最重要的也許就是要求法官在法律之內注重社會效果, 關注和重視最大多數人以他們的實際行動表現出來的對於法律的反應。 這裡的社會效果不是當事人和輿論的贊成、認同, 而是一種具有客觀性、普遍性地東西, 是所有正常理智和有良知的人都會合情合理的認為是正確的東西。 做到這一點, 最重要的是要善於掌握法律的精神實質。

我們知道一個社會中的總體法律可能合理,

卻不意味著每個個別的法律或法條都是合理的。 否則社會就無需變革了, 法律也就無從發展了。 在實踐中, 司法工作人員往往僅抓住個別法條的字面意義, 而忽略法律的精神實質。 這種奉規則為圭臬, 機械執法的方式成為影響司法公信力的一大因素, 也被人戲稱為“吃進去的是法條, 吐出來的是判決”。

兩千年前, 著名羅馬法學家塞爾蘇斯說過:“認識法律不意味摳法律字眼, 而是把握法律的意義和效果。 ”也就是說要善於掌握法律的精神實質。

掌握法律的精神實質最重要的是要對法律進行目的性分析, 明確法律為什麼要做這樣的規定?立法者確立這個原則的意圖是什麼?如此, 才能接近法律的精神實質。

比如說刑法上禁止類推。很多人認為在刑法範圍內一切類推都是應當被禁止的。但是,類推和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則相對應,即法律沒有明文規定該行為為犯罪,那麼禁止通過類推的方式將該行為規定為犯罪。因此,類推實際上禁止的是有罪或者重罪類推,如果是對被告有利的無罪或者輕罪類推,則應當是允許的。

另外,我國對槍支的管理較為嚴格。非法持有槍支只要構罪,處罰就會很重。但是我國刑法第63條第二款規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在有的情況下,如果正常判處刑罰會偏離正義太遠,就可以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在法定刑以下處刑。

當前,我國處於司法改革的關鍵時期。司法公信力對於司法權的順利運行極為重要。提升司法公信力要求司法機關在堅持在法治理念和尊重司法規律的基礎上,注重社會主流的價值觀,不斷縮小公眾認識與司法判決之間的對立和衝突,在法律範圍內產出讓人們普遍認可的法律產品和觀念,向社會不斷輸出公平正義。要求司法機關注重社會效果不是順從、遷就民意,更不是司法媚眾,而是必須在法律的範圍內尋求正義。正如盧梭所說:正義只有通過法律才能實現,否則,正義的法則在人間將是虛幻的,且于正直的人有害無益。尤其在我國當下,不少人對司法機關缺乏信任,對司法公信評價不高,更需要司法機關做守法的表率。只要司法機關可以不斷做出讓人們普遍認可和尊重的判決,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也就會不斷提升。

———— /

/ ————

才能接近法律的精神實質。

比如說刑法上禁止類推。很多人認為在刑法範圍內一切類推都是應當被禁止的。但是,類推和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則相對應,即法律沒有明文規定該行為為犯罪,那麼禁止通過類推的方式將該行為規定為犯罪。因此,類推實際上禁止的是有罪或者重罪類推,如果是對被告有利的無罪或者輕罪類推,則應當是允許的。

另外,我國對槍支的管理較為嚴格。非法持有槍支只要構罪,處罰就會很重。但是我國刑法第63條第二款規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在有的情況下,如果正常判處刑罰會偏離正義太遠,就可以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在法定刑以下處刑。

當前,我國處於司法改革的關鍵時期。司法公信力對於司法權的順利運行極為重要。提升司法公信力要求司法機關在堅持在法治理念和尊重司法規律的基礎上,注重社會主流的價值觀,不斷縮小公眾認識與司法判決之間的對立和衝突,在法律範圍內產出讓人們普遍認可的法律產品和觀念,向社會不斷輸出公平正義。要求司法機關注重社會效果不是順從、遷就民意,更不是司法媚眾,而是必須在法律的範圍內尋求正義。正如盧梭所說:正義只有通過法律才能實現,否則,正義的法則在人間將是虛幻的,且于正直的人有害無益。尤其在我國當下,不少人對司法機關缺乏信任,對司法公信評價不高,更需要司法機關做守法的表率。只要司法機關可以不斷做出讓人們普遍認可和尊重的判決,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也就會不斷提升。

———— /

/ ————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