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農村社會中, 鄰里之間關係呈現出的是一種“熟悉的陌生人”形式, 他們既“陌生”又“熟悉”, 而“熟悉”就意味著鄰里之間必然進行互動,
第一, 相比于過去, 現有鄰里之間的關係變得更為陌生化。 近些年來, 村民們發現, 他們與鄰里之間已經沒有共同話題可聊、沒有共同活動可以參加。 鄰里之間變得極其冷漠, 他們對對方的家事、私事不再關心。 一旦有某個家庭的成員出現了各種各樣的矛盾, 如夫妻之間、父子之間的吵架等, 或者對方家庭與其他家庭之間發生了糾紛, 作為鄰里, 他們也不再去幫忙勸架, 而是“冷眼旁觀”或者是“閒事莫理”, 以免禍及自身和自己的家庭。 他們奉行的是“各家自掃門前雪, 休管他人瓦上霜”原則。 然而一旦對方過了界, 鄰里之間就很可能發生各種爭吵和衝突,
第二, 由於鄰里之間也非常地“熟悉”彼此, 他們之間也發生著各種各樣的互動過程。 然而, 這種鄰里互動更多帶有著功利化和理性算計的色彩。 在過去, 鄰里之間的日常交往與互動並不含有功利化的色彩,
過去的“串門”是非常隨意和非正式化的, 而如今的“串門”則變得正式化。 在調查過程中發現, 許多鄰里和村民到某一家“串門”和拜訪, 都是有事相求於人家, 即帶有目的性而來, 如請人家幫忙解決糾紛、選舉拉票、借錢等, 所以他們經常要準備一些禮物, 以保證自己的事情和任務能夠順利、圓滿地完成。 而主人家也非常地清楚鄰里和村民此次“串門”和拜訪的目的, 所謂“無事不登三寶殿”, 而既然他們登門就必然是有事相求。 事實上, 村子裡的一些年輕人也十分敏感地察覺到這一點, 所以, 只要有鄰里( 特別是成年人) 上門到家, 這些年輕人就笑著說: “平常的時候都沒見過他們來, 這次來肯定有事情。 ”也就是說, 在現代農村社會中,
第三, 鄰里之間的糾紛也正在不斷增多。 近些年來, 在農村, 隨著農村樓房格局安排和居住模式的變化, 鄰里之間的衝突和糾紛發生的頻率越來越高。 究其原因,主要在於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鄰里之間因為日常生活瑣事而引起衝突與糾紛,包括各家的小孩子打架、家長間的鬥嘴等,如果兩家之前就有恩怨甚至積怨和矛盾已深,那麼他們就更容易發生衝突; 二是鄰里之間因為修建和蓋造樓房而引起的衝突,這一類型的衝突在村莊中發生的次數則越來越多了。在農村,家庭之間糾紛主要出現在日常生活瑣事和經濟生活兩個方面,而家庭間經濟生活中的糾紛“大多不是因為經濟合作而引起,更多的是由於建房、地界方面的衝突所導致”的。
事實上,鄰里之間的糾紛增多還有一些更深層次的原因。一方面農村社會中存在著一些相互衝突的原則。村民在互動中遵循著以下原則。一個是協議原則。現代社會是一個契約社會,人與人之間的交換和合作都是在契約的基礎上進行的。這些契約受到法律的保護,雙方簽訂契約之後,就應該按照契約的內容行事,而一旦有某一方違反契約的內容,他就會受到法律的懲罰。在農村社會中,協議或契約原則在農民的生活中佔有越來越重要的位置,特別是近幾十年在農村社會中建立了一個較為完善的法律體系。契約原則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解決鄰里和村民之間的衝突與糾紛,但也有可能會徹底地導致雙方之間關係的破裂。主要的原因是中國農村社會仍然是一個“低頭不見抬頭見”的熟人社會,人際關係非常緊密,所以在糾紛解決過程中維持村民之間人際關係的和諧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所以,若非到萬不得已的地步,村民們是不會去選擇打官司或者依靠法律途徑來解決糾紛和衝突的。
第四,社會性原則。所謂社會性原則,指的是它並不依據法律和契約原則來進行交換,而是依據在民間社會中流傳下來的原則行事。在民間社會中,社會性原則主要有以下三個: 一是“先到先得”原則,也稱“先占”原則,指的是誰先佔有誰就擁有產權。二是“對半”原則,指的是在產權不明確和不清晰的情況之下,而糾紛雙方又別無辦法,所以他們就對某一個物品的歸屬進行平均劃分,這一原則在現代農村社會中比較常見。三是“人口”原則,指的是糾紛雙方應該以人口數量為准劃分對某一個物品的產權歸屬,這在現代農村社會中雖然比較少見,但也存在於農村中。
而正是因為農村社會中存在著多種原則,這些原則之間又通常是相互矛盾的,而各個鄰里和村民都又奉行和遵循不同的原則,所以他們之間才會產生衝突與糾紛。在農村社會中,為了維護原有存在的社會關係網路,鄰里和村民之間通常並不事先以法律和協定簽訂為主要解決手段,而是依據民間流傳下來的多種社會性原則進行產權歸屬。而這不但不會維持原有的社會關係,反而有可能會導致鄰里和村民之間關係的破裂。
究其原因,主要在於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鄰里之間因為日常生活瑣事而引起衝突與糾紛,包括各家的小孩子打架、家長間的鬥嘴等,如果兩家之前就有恩怨甚至積怨和矛盾已深,那麼他們就更容易發生衝突; 二是鄰里之間因為修建和蓋造樓房而引起的衝突,這一類型的衝突在村莊中發生的次數則越來越多了。在農村,家庭之間糾紛主要出現在日常生活瑣事和經濟生活兩個方面,而家庭間經濟生活中的糾紛“大多不是因為經濟合作而引起,更多的是由於建房、地界方面的衝突所導致”的。事實上,鄰里之間的糾紛增多還有一些更深層次的原因。一方面農村社會中存在著一些相互衝突的原則。村民在互動中遵循著以下原則。一個是協議原則。現代社會是一個契約社會,人與人之間的交換和合作都是在契約的基礎上進行的。這些契約受到法律的保護,雙方簽訂契約之後,就應該按照契約的內容行事,而一旦有某一方違反契約的內容,他就會受到法律的懲罰。在農村社會中,協議或契約原則在農民的生活中佔有越來越重要的位置,特別是近幾十年在農村社會中建立了一個較為完善的法律體系。契約原則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解決鄰里和村民之間的衝突與糾紛,但也有可能會徹底地導致雙方之間關係的破裂。主要的原因是中國農村社會仍然是一個“低頭不見抬頭見”的熟人社會,人際關係非常緊密,所以在糾紛解決過程中維持村民之間人際關係的和諧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所以,若非到萬不得已的地步,村民們是不會去選擇打官司或者依靠法律途徑來解決糾紛和衝突的。
第四,社會性原則。所謂社會性原則,指的是它並不依據法律和契約原則來進行交換,而是依據在民間社會中流傳下來的原則行事。在民間社會中,社會性原則主要有以下三個: 一是“先到先得”原則,也稱“先占”原則,指的是誰先佔有誰就擁有產權。二是“對半”原則,指的是在產權不明確和不清晰的情況之下,而糾紛雙方又別無辦法,所以他們就對某一個物品的歸屬進行平均劃分,這一原則在現代農村社會中比較常見。三是“人口”原則,指的是糾紛雙方應該以人口數量為准劃分對某一個物品的產權歸屬,這在現代農村社會中雖然比較少見,但也存在於農村中。
而正是因為農村社會中存在著多種原則,這些原則之間又通常是相互矛盾的,而各個鄰里和村民都又奉行和遵循不同的原則,所以他們之間才會產生衝突與糾紛。在農村社會中,為了維護原有存在的社會關係網路,鄰里和村民之間通常並不事先以法律和協定簽訂為主要解決手段,而是依據民間流傳下來的多種社會性原則進行產權歸屬。而這不但不會維持原有的社會關係,反而有可能會導致鄰里和村民之間關係的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