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南寧網訊(通訊員柏寒 孫曉梅)出生於1983年的黃某, 原是廣西某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 可謂是年青有為。 但其卻以虛假的項目合作開發合同為擔保, 用借款形式騙取他人上千萬元用於個人及公司的消費、償債等, 最終落入法網。 日前,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了該起合同詐騙案, 一審判決黃某有期徒刑12年6個月。
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黃某虛構其經營的廣西某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廣西某投資有限公司合作開發某房地產項目, 並偽造合作開發合同, 騙取他人信任後, 黃某以發包工程為由與他人簽訂合同,
2016年1月24日, 黃某與陳某就發包某社區建設工程施工事項簽訂了施工發包協議, 先後騙取陳某200萬元工程保證金及22萬元工程項目活動經費。
2016年2月4日, 黃某與謝某經營的廣西某建築工程勞務有限公司就發包某社區建設工程施工事項簽訂了施工合作協定, 先後騙取了廣西某建築工程勞務有限公司324萬元工程保證金。
2016年5月13日, 黃某以開發某社區房地產項目資金緊張為由, 使用偽造的合作開發合同作擔保, 從謝某的妻子處騙取了500萬元。
南寧市中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黃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虛構其經營的廣西某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廣西某投資有限公司合作開發某房地產項目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