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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是合法徵收的前提

【基本案情】

宋先生、王先生系河北省涿州市清涼寺辦事處某村村民, 在村裡有部分承包地。 2011年7月11日在沒有得到任何補償的情況下,

宋先生、王先生的承包地被房地產開發公司強行佔用, 並將地上附著物全部推平。 後宋先生、王先生才得知該土地已經被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徵收, 用於商品房開發。 為了更好地爭取自身權益, 宋先生、王先生經過諮詢瞭解特委託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進行維權。 在聖運律師的指導下, 宋先生、王先生向涿州市國土資源局申請涉及到該塊土地的征地批復, 後涿州市國土資源局向宋先生、王先生公開了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關於涿州市2008年第九批次建設用地的批復》(冀政轉征函【2009】0207號)。 宋先生、王先生於是將此批復覆議至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經過覆議申請後查明:2008年11月1日, 涿州市國土局向該村發出了《征地告知書》,

並在當月組織了村民清點地上附著物及青苗, 填寫了《征地調查結果確認表》, 但宋先生、王先生沒有在調查表簽字確認。 2008年12月23日省政府作出了《關於局部調整涿州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批復》, 將14.1647公頃基本農田調整為非基本農田。 根據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規定, 徵收基本農田依法應由國務院批准。 河北省人民政府通過調整規劃將基本農田變更為非基本農田並批准徵收, 違反了上述規定。 另外,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第十四條規定, 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 據此, 河北省人民政府於2017年3月23日作出《行政覆議決定書》:確認被申請人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關於涿州市2008年第九批次建設用地的批復》(冀政轉征函【2009】0207號)違法。

【法律分析】

一、對於征地批復應該保證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

國發(2004)28號《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第( 十四)條規定:“健全征地程式。 在征地過程中, 要維護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益。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 要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確有必要的, 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要將被征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為征地報批的必備材料”。 該條明確規定, 國土資源部門在征地依法報批前,

應當告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 並將被征地農民的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為征地報批的必備材料, 從而可知, 征地前的告知義務是強制義務, 與被征地農民之間存在利害關係。

原則上在相應的土地徵收報批前, 首先, 國土資源部門作為報批機關應當將擬征相關土地的地點、用途、區位、土地徵收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等以書面的形式製作《土地徵收告知書》, 並告知擬征地範圍內的相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相關農戶、村民。 《土地徵收告知書》應當由國土資源部門在擬徵收土地範圍內的鄉、村、組、隊內公佈張貼, 並書寫記錄公佈張貼情況。 《土地徵收告知書》按程式履行告知義務後, 應當組織相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相關農戶、村民填寫《土地徵收告知書已送達回證》。

其次, 國土資源部門在嚴格遵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四十六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籌備徵用土地相關報批材料時, 應同時將徵用土地報批前擬征地範圍內的相關農民知情、確認的相關書面材料列入此次土地徵收報批的必備材料。 如果, 國土資源部門在征地報批時不能提供擬征地範圍內相關農民知情、確認等必備材料的, 批准土地徵收的有權機關應不予受理此次報批, 並告知國土資源部門履行告知義務。

因此, 國土資源部門嚴格落實征地報批前的告知程式, 是法律法規、政策制度要求國土資源部門必須履行的強制義務, 是國土資源部門在實施征地行為中遵循依法行政的必要條件, 是國土資源部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達到行政公開的應盡標準,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在征地行為過程中享有知悉權、徵收活動意思表達權、徵收參與權、行政行為監督權的有力保證,也是保障政府行政行為順利實施的合理方法,更能在宏觀上減少征地矛盾、緩解徵收土地產生的社會資源配置衝突。

二、國家施行嚴格的基本農田保護政策。

永久基本農田即對基本農田實行永久性保護,2008年中共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此概念,“永久基本農田”即無論什麼情況下都不能改變其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它用的基本農田。為此國家對於基本農田實行了嚴格的保護政策,即徵收基本農田依法應由國務院批准,地方政府沒有對基本農田的徵收審批權。但是實踐當中,部分政府通過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基本農田變更為非基本農田,從而突破相應的審批許可權。但存方寸地,留與子孫耕,我們現在能做的就是將良田沃土、綠色田園留給子孫後代。

【典型意義】

在征地過程中應保證農民的基本知情權,保證知情權的前提便是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對於未經過農民調查確認的征地批復應予以確認違法,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利。

是國土資源部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達到行政公開的應盡標準,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在征地行為過程中享有知悉權、徵收活動意思表達權、徵收參與權、行政行為監督權的有力保證,也是保障政府行政行為順利實施的合理方法,更能在宏觀上減少征地矛盾、緩解徵收土地產生的社會資源配置衝突。

二、國家施行嚴格的基本農田保護政策。

永久基本農田即對基本農田實行永久性保護,2008年中共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此概念,“永久基本農田”即無論什麼情況下都不能改變其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它用的基本農田。為此國家對於基本農田實行了嚴格的保護政策,即徵收基本農田依法應由國務院批准,地方政府沒有對基本農田的徵收審批權。但是實踐當中,部分政府通過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基本農田變更為非基本農田,從而突破相應的審批許可權。但存方寸地,留與子孫耕,我們現在能做的就是將良田沃土、綠色田園留給子孫後代。

【典型意義】

在征地過程中應保證農民的基本知情權,保證知情權的前提便是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對於未經過農民調查確認的征地批復應予以確認違法,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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