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個月時間內, 在山東濟南多個停車場內, 被告人王浩砸毀車玻璃, 從59輛汽車中盜竊車內現金、手機、香煙等財物共計1萬餘元。 1月15日,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法院對這起盜竊、故意毀壞財物案作出終審裁定, 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2016年5月至2016年8月間, 王浩駕駛銀色麵包車, 攜帶金屬彈弓、鋼珠、雨傘等作案工具, 多次出現在了濟南市的多處停車場和大型居民社區內車輛停放場所。 到達作案現場後, 他更換衣著, 通過自製頭套蒙面、雨傘遮擋攝像頭等方法隱蔽形跡。 發現目標車輛後, 他用金屬彈弓打碎汽車玻璃, 將車內錢物盜走。
王浩還到曆下區某社區, 採取用彈弓打彈珠砸碎汽車玻璃的方法, 一個夜晚將停放在社區內13輛汽車的車玻璃全部毀壞。 他先後故意毀壞財物4起, 共毀壞26輛汽車的車玻璃。
濟南市曆下區法院一審查明, 為了盜竊, 王浩先後至濟南市曆下區某大酒店停車場、某社區停車場、某社區地下停車場等地, 採取使用隨身攜帶的金屬彈弓砸碎汽車玻璃的方法進行盜竊。 據辦案檢察官介紹, 在濟南某社區一地下停車場, 王浩一個夜晚就毀壞了9輛汽車的車玻璃。
庭審中, 辯護人提出了王浩系初犯、偶犯的辯護意見。 法院認為, 王浩攜帶作案工具, 先後10次至多個大型居民社區、停車場盜竊、毀壞他人車輛, 涉及59部車輛, 不能認定為初犯、偶犯,
法院審理後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人王浩犯盜竊罪、故意毀壞財物罪, 數罪並罰,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 並處罰金2萬元, 同時責令王浩退賠多名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一審判決作出後, 王浩不服, 向濟南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