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狡猾的狐狸也有露出尾巴的時候, 何況是只‘小綿羊’呢!”經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檢察院7年的持續立案監督和公安機關長期上網追逃, 潛逃多年的特大搶劫案犯罪嫌疑人穀某被抓捕歸案。 近日, 穀某因搶劫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 並處罰金3萬元。 說起此案, 承辦檢察官王丹言語中透著自信和執著。
綽號“小綿羊”的穀某在無錫監獄服刑時認識了獄友吳某和馬某。 2009年初, 急需用錢的谷某詢問吳某有什麼來錢快的方法。 吳某表示可以搶錢, 而且自己早就盯上了“一塊肥肉”。
吳某口中的“肥肉”就是在食品城從事豬肉批發生意的張某。
2009年2月21日早上9點, 張某像往常一樣帶著收來的貨款前往銀行, 卻不知危險正一步步逼近自己。 吳某騎著摩托車朝張某駛來, 車上載著穀某, 而馬某駕駛電動車尾隨在後。 趁張某不備, 穀某上前去搶張某的背包, 遭到張某反抗, 吳某拿出事先準備的催淚噴射器噴射張某的臉部, 得手後三人迅速騎車逃離了現場。 劫得的包內共有現金近28萬元。 為防止事情敗露, 分到錢後穀某斷絕了與吳某、馬某的往來,
2011年5月23日, 吳某、馬某二人夥同其他三人故技重施, 搶劫從事豬肉批發生意的孫某, 但這次他們卻栽了跟頭。 就在劫得財物準備逃離現場過程中, 犯罪嫌疑人之一的李某被孫某及周圍群眾合力抓獲, 搶到的錢也被奪了回去。 根據李某的指認, 吳某、馬某以及犯罪團夥的其他成員相繼被公安機關抓獲。
到案後, 吳某、馬某二人交代了夥同谷某於2009年搶劫張某錢財的犯罪事實。 梁溪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穀某的身份已經確認, 現有證據能夠證明穀某涉嫌搶劫罪, 而提請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裡沒有穀某, 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該院於2011年6月23日向公安機關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
此後的幾年裡, 梁溪區檢察院定期要求公安機關通報對穀某的追逃情況, 督促公安機關進一步開展偵查活動。 2017年10月26日, 江陰市公安機關發現江陰市某公司的工作人員陳某就是潛逃多年的犯罪嫌疑人穀某, 遂立即將其抓獲。 面對檢察官的訊問, 穀某對自己參與搶劫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追逃7年的“小綿羊”終於被捕獲。 2017年11月8日, 梁溪區檢察院依法以涉嫌搶劫罪將穀某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