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
20歲的王先生應聘至北京某知名快消品公司任銷售工作,
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為全國。
根據工作需求,
曾被派到全國6、7個省份工作。
並逐步成長了一名銷售經理,
于2011年任天津子公司總經理。
2015年9月16日, 公司成立新疆子公司, 調王先生任新疆總經理, 王先生不同意, 遂未前去報到並一直呆在天津家中未去上班。
10月初, 公司以王先生曠工為由,解除與之簽定的無固定期合同, 王先生不服申請勞動仲裁, 要求支付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合計33萬餘元。 仲裁勝訴後, 公司不服, 向北京市某法院提出訴訟。
庭審中, 公司辨稱:
1、解除理由充分:曠工
2、程式正當合法:解除前己多次通知, 並通知工會
3、約定的工作地點為全國, 屬於雙方合意
4、職務未變:仍為子公司總經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
勞動者的工作地, 影響著個人的家庭生活, 在天津工作期間, 己經結婚娶妻生子, 工作地的變動,
王先生與公司訂的勞動合同雖約定了邱某忠的工作地點是全國範圍, 但事實上王先生長期擔任天津總經理一職, 工作地點的變更屬於重大變更, 需征得員工同意, 同時公司也應當對因調動工作地點帶來的不便予以協助或者給予必要經濟補償。
從證據看, 公司沒有解決調動工作地點的方案, 雙方就新職位也並未協商達成一致, 故公司於此時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 應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等種項費用。
綜上, 根據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定公司支付各種費用29萬元。
通過本案例, 您的體會是什麼?
千萬記清, 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地點是全國, 在主流的法院審理案件中, 是不被支持的。 不要踏入誤區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