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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17年固定源環境行政處罰超1.8億

今天, 北京市環保局通報, 2017年北京環保部門聯合京津冀及全市有關部門開展聯動執法, 依託熱點網格開展精准執法, 嚴厲查處各類環境污染違法行為。 全市固定源環境行政執法共立案處罰5238起, 處罰金額18737.1萬元, 比去年分別增長77.98%和31.68%。 其中, 大氣環境類違法行為立案處罰2532起, 處罰金額7848.61萬元;水環境類違法行為立案處罰406起, 處罰金額5587.67萬元;固體廢物類違法行為立案處罰626起, 處罰金額1111.4萬元。

據統計, 全市查處重大環境違法案件共938起, 其中, 按日連續處罰8起, 查封案件740起, 停產限產11起, 環保和公安聯合開展執法查處環境違法案件179起。

同樣在今天, 北京市環保、公安聯合執法十起典型案例。

2017年1月18日, 北京成立了北京市公安局環境食品藥品和旅遊安全保衛總隊。 之後, 環保、公安兩部門密切協作, 建立了7項工作機制, 緊密圍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 以下簡稱“兩高司法解釋”)、《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公治〔2014〕853號, 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開展了貫穿全年的“嚴厲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專項執法行動”, 在重點大氣排放行業、“散亂汙”企業、危險廢物和重金屬排放等領域開展聯合執法檢查, 共查處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135起, 涉嫌污染環境犯罪案件44起。

為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打擊, 持續保持環境執法高壓態勢, 對違法企業形成震懾, 現對涉及大氣環境、水環境、固體廢物三大類共十起兩部門聯合執法的典型案例進行曝光。

第一類:大氣類

案例一:工業粉塵直排污染環境

2017年8月, 北京市大興區環保局對轄區內某塗料公司進行日常執法檢查, 發現該公司在生產過程中未對車間進行密閉, 收塵設施未運行, 導致產生的粉塵直接排入大氣環境。 大興區環保局依法對該公司處以罰款, 並將此案件移送公安部門處理。 公安部門依法對該單位相關責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根據“暫行辦法”第七條第(四)項的規定:在生產經營或者作業過程中, 停止運行污染物處理設施的,

符合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

案例二:噴漆廢氣直排污染環境

2017年8月, 北京市石景山區環保局對轄區某汽修店進行日常執法檢查, 發現該單位噴漆房閒置, 在噴漆房外進行噴漆活動, 導致廢氣直接排入大氣環境。 石景山區環保局依法對該店處以罰款, 並將此案移送區公安部門。 公安部門依法對該單位相關責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根據北京市地方標準《汽車維修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11/1228-2015)中附錄A(規範性附錄)工業措施和管理要求A.4的規定, 汽車維修業的噴漆和烘乾操作應在噴烤漆房內完成, 產生的揮發性有機物集中收集並導入揮發性有機物處理設施, 達標排放。

案例三:燃煤鍋爐廢氣處理設施不正常運行直排大氣

2017年2月, 北京市環境監察總隊對平谷區某酒店燃煤鍋爐房進行日常執法檢查, 發現該單位燃煤鍋爐正在運行, 廢氣處理設施噴淋系統的迴圈水靜止、無流動跡象, 用於提升迴圈水的水泵現場聽不到運行聲音, 迴圈水泵未接通電源。 經檢查, 發現該單位脫硫除塵系統的迴圈水泵沒有正常開啟, 導致廢氣未經過脫硫除塵處理直接排放, 環保部門依法對該酒店鍋爐房運營單位處以罰款並將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門, 公安部門依法對該單位相關責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第二類:水環境類

案例四:屢教不改, 違法排放有毒物質

2017年9月, 北京市豐台區環保局對轄區某生產作坊進行現場檢查,

發現該作坊將著色過程中產生的廢顏料等直接倒入下水道內。 執法人員立即制止, 並對部分產汙設備、廢顏料及原料進行扣押, 實施查封。 經調查, 該作坊著色過程中產生的含廢顏料污水, 屬於危險廢物(HW12), 廢物代碼900-255-12, 危險特性為T(毒性)。

2017年, 豐台區環保局曾兩次對該單位排放含有毒物質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在第三次檢查中, 又發現該單位同樣的違法行為, 豐台區環保局立即將此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門, 公安部門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楊某予以了刑事拘留。 日前, 豐台區人民法院已對楊某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犯污染環境罪,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

依據“兩高司法解釋”的規定:二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 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案例五:通過滲坑違法排放餐具清洗廢水

2017年5月,北京市平谷區環保局對轄區某餐具消毒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將洗碗等生產廢水直接排放到廠區內東南側一無防滲措施的土坑內。經檢測,廢水中污染物嚴重超標。平谷區環保局依法對該單位進行處罰,並將此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門,公安部門依法對該單位相關責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該餐具消毒公司未按規定處理生產廢水的行為符合“暫行辦法”中規定的“通過滲坑等不經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情形。

案例六:通過滲坑違規排放養殖廢水

2017年12月,北京市海澱區環保局對轄區某畜禽養殖戶進行檢查,發現該養殖戶未建設廢水處理設施,將養殖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排入養殖大棚南側的未做防滲處理的三個滲坑中。經檢測,該養殖場廢水中化學需氧量、氨氮等指標均超過北京市《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11/307-2013)規定的排放限值。海澱區環保局將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門。公安部門已對該養殖場經營者予以行政拘留。

畜禽養殖廢水有機物含量相對高,不妥善處理或直接排放都會對水體、土壤產生較大的影響。該養殖戶的行為違反了水污染物達標排放的要求,同時其利用滲坑違規排放污水的行為符合“暫行辦法”中規定的“通過滲坑等不經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情形。

案例七:超標排放含有毒物質的廢液

2017年8月,北京市昌平區環保局對轄區某工廠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主要從事金屬表面處理,主要工序有酸洗、電鍍鉛等,生產環節使用鹽酸、磷酸、電鍍液等化學品,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到車間外無防滲措施的水溝中。經檢測,廢水中重金屬含量超標十倍以上。昌平區環保局立即制止該單位的違法排汙行為,並將案件移交給公安部門,根據“兩高司法解釋”,其行為已涉嫌污染環境罪,公安部門對涉案人員予以刑事拘留。

“兩高司法解釋”中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屬於“嚴重污染環境”;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嚴重污染環境的,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案例八:不正常運行污水治理設施違法排汙

2017年4月,北京市通州區環保局對某食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汙水處理設施出現設備故障且未及時維修,汙水處理站不能正常運行,導致污水直排。經檢測,排放的污水中化學需氧量及氨氮嚴重超標,通州區環保局依法對該公司處以罰款,並移送公安部門,公安部門對該單位相關責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根據環保法律法規要求,排汙單位應建設環保設施並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行、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設施故障時,應及時組織修復,並採取積極措施減少環保設施故障期間對環境的影響。該單位未及時修復設施故障,放任超標廢水排入環境,符合“暫行辦法”中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的情形。

第三類:固體廢物類

案例九:非法收集處置危險廢物

2017年10月,北京市石景山區環保局與區公安分局環食藥旅中隊在聯合執法過程中,發現區衙門口村一院內存放著大量的廢舊機油桶,執法人員立即對涉案場地進行查封,固化證據。經調查,該場所實際由丁某等人經營管理,現貯存已收購的廢機油及其它含機油廢物共計約40噸。

丁某等人的行為符合“兩高司法解釋”中規定: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情形,屬於“嚴重污染環境”。公安部門對相關責任人進行了刑事拘留,目前,上述犯罪嫌疑人已被石景山區檢察院正式批捕,案件正在辦理中。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年8月1日起施行)規定,廢機油屬於使用工業齒輪油進行機械設備潤滑過程中產生的廢潤滑油,類別編號:HW08,廢物代碼:900-217-08;其它含廢機油廢物屬於其他生產、銷售、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廢礦物油及含礦物油廢物,類別編號:HW08,廢物代碼:900-249-08。以上廢物須按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

案例十:私自傾倒建築、生活垃圾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

2017年7月,北京市房山區環保局與城管執法部門在周口店鎮周口店村聯合巡查中,發現該地堆有大量建築、生活垃圾。經調查,傾倒建築、生活垃圾的為王某,其以每車600元的價格收購建築垃圾和生活垃圾,並多次淩晨時將建築、生活垃圾傾倒在周口店村,每次傾倒數量約16噸,累計傾倒48噸左右。房山區環保局立即立案並進行了調查,經查,王某私自傾倒建築生活垃圾行為,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涉嫌構成犯罪。該案件移送至公安機關後,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依法調查處理並對王某進行了刑事拘留。

王某私自傾倒建築生活垃圾的行為符合“兩高司法解釋”中規定: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情形,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責編:劉辛未)

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案例五:通過滲坑違法排放餐具清洗廢水

2017年5月,北京市平谷區環保局對轄區某餐具消毒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將洗碗等生產廢水直接排放到廠區內東南側一無防滲措施的土坑內。經檢測,廢水中污染物嚴重超標。平谷區環保局依法對該單位進行處罰,並將此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門,公安部門依法對該單位相關責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該餐具消毒公司未按規定處理生產廢水的行為符合“暫行辦法”中規定的“通過滲坑等不經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情形。

案例六:通過滲坑違規排放養殖廢水

2017年12月,北京市海澱區環保局對轄區某畜禽養殖戶進行檢查,發現該養殖戶未建設廢水處理設施,將養殖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排入養殖大棚南側的未做防滲處理的三個滲坑中。經檢測,該養殖場廢水中化學需氧量、氨氮等指標均超過北京市《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11/307-2013)規定的排放限值。海澱區環保局將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門。公安部門已對該養殖場經營者予以行政拘留。

畜禽養殖廢水有機物含量相對高,不妥善處理或直接排放都會對水體、土壤產生較大的影響。該養殖戶的行為違反了水污染物達標排放的要求,同時其利用滲坑違規排放污水的行為符合“暫行辦法”中規定的“通過滲坑等不經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情形。

案例七:超標排放含有毒物質的廢液

2017年8月,北京市昌平區環保局對轄區某工廠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主要從事金屬表面處理,主要工序有酸洗、電鍍鉛等,生產環節使用鹽酸、磷酸、電鍍液等化學品,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到車間外無防滲措施的水溝中。經檢測,廢水中重金屬含量超標十倍以上。昌平區環保局立即制止該單位的違法排汙行為,並將案件移交給公安部門,根據“兩高司法解釋”,其行為已涉嫌污染環境罪,公安部門對涉案人員予以刑事拘留。

“兩高司法解釋”中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屬於“嚴重污染環境”;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嚴重污染環境的,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案例八:不正常運行污水治理設施違法排汙

2017年4月,北京市通州區環保局對某食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汙水處理設施出現設備故障且未及時維修,汙水處理站不能正常運行,導致污水直排。經檢測,排放的污水中化學需氧量及氨氮嚴重超標,通州區環保局依法對該公司處以罰款,並移送公安部門,公安部門對該單位相關責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根據環保法律法規要求,排汙單位應建設環保設施並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行、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設施故障時,應及時組織修復,並採取積極措施減少環保設施故障期間對環境的影響。該單位未及時修復設施故障,放任超標廢水排入環境,符合“暫行辦法”中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的情形。

第三類:固體廢物類

案例九:非法收集處置危險廢物

2017年10月,北京市石景山區環保局與區公安分局環食藥旅中隊在聯合執法過程中,發現區衙門口村一院內存放著大量的廢舊機油桶,執法人員立即對涉案場地進行查封,固化證據。經調查,該場所實際由丁某等人經營管理,現貯存已收購的廢機油及其它含機油廢物共計約40噸。

丁某等人的行為符合“兩高司法解釋”中規定: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情形,屬於“嚴重污染環境”。公安部門對相關責任人進行了刑事拘留,目前,上述犯罪嫌疑人已被石景山區檢察院正式批捕,案件正在辦理中。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年8月1日起施行)規定,廢機油屬於使用工業齒輪油進行機械設備潤滑過程中產生的廢潤滑油,類別編號:HW08,廢物代碼:900-217-08;其它含廢機油廢物屬於其他生產、銷售、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廢礦物油及含礦物油廢物,類別編號:HW08,廢物代碼:900-249-08。以上廢物須按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

案例十:私自傾倒建築、生活垃圾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

2017年7月,北京市房山區環保局與城管執法部門在周口店鎮周口店村聯合巡查中,發現該地堆有大量建築、生活垃圾。經調查,傾倒建築、生活垃圾的為王某,其以每車600元的價格收購建築垃圾和生活垃圾,並多次淩晨時將建築、生活垃圾傾倒在周口店村,每次傾倒數量約16噸,累計傾倒48噸左右。房山區環保局立即立案並進行了調查,經查,王某私自傾倒建築生活垃圾行為,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涉嫌構成犯罪。該案件移送至公安機關後,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依法調查處理並對王某進行了刑事拘留。

王某私自傾倒建築生活垃圾的行為符合“兩高司法解釋”中規定: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情形,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責編:劉辛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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