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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局」“城管抽梯”悲劇背後,權力缺失了謙卑的心

年關將至, 在鄭州打工的歐湘斌卻沒法回家過年了。

此前, 他已經買好了返回湖南老家的火車票, 車票日期寫著2018年1月31日。 可是,

在1月23日下午之後, 他再也抵達不了這張車票的目的地了——他摔死了。 當天, 鄭州的最高氣溫2℃, 最低氣溫-5℃。

1月28日, 他的遺體被火化, 並留下了“城管抽梯”這個略顯調侃意味的“成語”。

抽梯

根據目前已有的媒體報導, 30歲的歐湘斌是河南鄭州航空港區一家文印店(湘鑫圖文廣告店)的員工。 小店的老闆娘歐聰豔是他的初中同學。

幾天前, 文印店接到“鑫港校車服務有限公司”安裝戶外廣告的訂單。 刨去成本, 小店會有幾百元純利潤。 於是, 店裡安排歐湘斌和周志雄去完成安裝。 整個安裝都算順利, 不到4個小時, 三樓頂的“鑫港校車”四個字已經安裝好了。

轉折出現在下午4點半左右, 6名鄭州航空港區綜合執法局的執法人員來到現場, 他們表示“鑫港校車服務有限公司”沒有取得看板安裝許可證,

要求將已安裝好的幾個字拆除。

在不遠處店裡的歐聰豔聽到消息後趕緊跑了過來, 她試圖和城管隊員求情, 但是城管隊員表示必須按規定辦事。 無奈之下, 歐聰豔只能讓歐湘斌他們把已經安裝好的幾個字拆下來。

看板是用鋼管焊接的, 拆除時必須用砂輪漸次切斷才能完成。 但是因為鋼管比較結實, 加上砂輪磨損嚴重, 拆除剛開始一會兒就進行不下去了。 看到這種情況, 歐聰豔讓自己的愛人劉勤去買新的砂輪。 當天下午5點多, 劉勤趕回現場時發現原本搭在二層樓旁的梯子不見了。 據和歐湘斌一起施工的周志雄描述, 梯子是被現場的幾名城管隊員帶走的。

“在拆除過程中城管曾經和我們說過, 認為我們拆得太慢了, 讓我們抓緊拆。 我們也想快一點兒啊, 但是沒有工具, 快不起來。 ”周志雄說, “之後我就看到他們把我們的梯子拿走了, 我朝他們喊說別拿梯子, 但是幾個城管也沒有聽。 ”

劉勤將新買到的砂輪從樓下拋給樓頂的歐湘斌和周志雄, 讓他們繼續作業。 下午5點40分左右, 拆得只剩下最後一個“鑫”字時, 歐湘斌的切割機突然沒電了。 切割機的電是從二層房間內拉過來的, 而這時二層房間內裝修的工人已經鎖門離開。 等了一會兒後, 歐湘斌決定拽著繩子下到二層, 從窗戶爬進去看情況。 結果, 他還沒能下到二樓視窗, 就摔了下去。

120的救護人員隨後趕到現場, 現場搶救無效後, 歐湘斌死亡。

隨後, 民警和消防人員也趕到了現場。 此時, 周志雄還被困在二層樓頂。

樓頂還未拆除的“鑫”字

責任

對於城管抽梯的行為, 歐聰豔向媒體抱怨, “他們太不人性了。 那麼冷的天, 站在三樓樓頂, 城管自己受得了嗎?冷得受不了, 自然想下來。 梯子8米長,

可以上的去, 難道下不來嗎?不抽走梯子, 我同村老鄉歐湘斌就不會抓繩子滑下來。 不抓繩子滑, 他就不會摔死。 ”

城管一方顯然也認識到自己執法有錯漏。 在1月26日進行的第一次情況說明中, 鄭州航空港區綜合執法局對此事作出初步處理決定, 免去帶隊執法的中隊長職務、對涉事執法隊員停職、對分管該轄區的執法大隊長進行通報批評。

之後, 1月29日, 鄭州航空港區多部門經初步調查後決定, 先免去相關涉事城管執法人員的職務, 後以涉嫌怠忽職守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目前, 紀檢監察機關已全面介入調查, 將嚴格依法依規查清事實, 嚴肅處理。 而鄭州警方經過調查後, 也將文印店老闆劉某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予以刑拘。

據透露,歐湘斌家屬目前已經拿到了80萬元賠償款。鄭州市航空港區綜合執法局賠償50萬元,同時考慮到歐湘斌家庭貧困,又補貼了20萬元。而安裝看板的企業——鑫港校車服務有限公司則賠償了10萬元。另外根據諒解協定,歐湘斌的家屬同意接受文印店給出的43萬元賠償,表示不再追究劉勤的責任。

賠償,作為正義的一部分,意在使被害人恢復到原來狀態,還原他們損失的資產。賠償制度歷時已久,羅馬法、摩西律法和漢莫拉比法典都有要求支付賠償的特別條款。英國功利主義哲學創立者傑瑞米·邊沁甚至認為,“任何犯罪給被害人造成的痛苦都可以通過經濟補償得到緩解甚至平衡。”

不過,此次事件因為涉事的物件是城管,輿論並沒有善罷甘休。特別是文印店老闆劉勤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警方刑拘後,輿論也出現了一些質疑之聲,比如“城管抽的梯子,抓文印店老闆?”、“老闆給他財路,城管斷他活路,結果老闆被抓,城管自罰三杯”等。

為什麼?

規範

城管制度,古已有之。唐宋以來的城管,也要面對今天社會中類似的問題,比如流動商販、占道經營。

事實上,在搜尋引擎上輸入“城管 粗暴執法”字樣,瞬間就可以跳出近150萬個搜索結果。幾年前,中國社科院發佈的《形象危機應對研究報告》,也認為城管的輿論形象面臨不小的危機。

之所以會遭遇如此的形象危機,和一段時間內這一群體頻發的執法“事故”有關。這種衝突其實也很難避免。作為行政行為的對立當事人,一方要維護秩序,一方要維持生計,都有著明確甚至對立的價值訴求。加上執法方式通常單一,地點又多處於街頭巷尾,其極大的開放性和不確定性帶來的後果就是:一旦執法處置不當,極易產生衝突糾紛,並集聚群眾,演變為群體事件。

出現問題就要解決問題,城管執法期間衝突事件頻發,自然就帶來了規範城管執法規範性的相關議題。

近年來,各地都出臺了相關管理規定:2017年,城鄉建設部頒發《城市管理執法辦法》,要求城市管理執法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治理……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開展執法活動,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後果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對違法行為輕微的,可以採取教育、勸誡、疏導等方式予以糾正。

對照之下,鄭州航空港區綜合執法局的行為顯然超過了限度。他們採取的扣押行為,屬於行政強制措施。在《行政強制法》中規定,扣押行為只限於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然而本次事件中出現的梯子和三輪車是否屬於違法安裝看板的設施,還需要進一步認定。

此外,城管的行為致使歐湘斌和周志雄被困在樓上不能下來,一定程度上還屬於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城管部門並無相關權力。

退一步講,在當時0℃左右的溫度下抽去梯子,把工人困在頂樓,情理上也難以說得過去。事後周志雄就說,“當時氣溫很低,我們穿著三件衣服,比較厚,但全身也都僵了。”

“我說了好多遍不要拿走梯子,對方也沒聽。”

細究

從執法溫度回歸到執法程式,我們再細究下整個案件,可以看到,鄭州航空港區綜合執法局的行為也難言恰當。

在本案中,鄭州航空港區綜合執法局在執法時採取了簡易程式。“簡易”固然重要,“程式”也必不可少:本次事件中執法人員在進行扣押行為時,沒有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要求履行相關程式。比如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根據;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訴;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于當事人。

此外,扣押行為是否合適還值得商榷。特別是暫扣工人上下樓用的梯子,和歐湘斌的墜亡存在多麼大的因果關係,還需要法律上的仔細認定。但是從另一個方面來說,即便涉事執法人員沒有致對方墜亡的主觀意圖,也沒有預料到當事人墜亡的嚴重後果,但也完全可以讓人先下來再執行扣押,完全沒必要先將梯子抽走。可以說,這其中可能會存在一定程度的執法失當。

城管抽梯與工人墜亡之間有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要根據很多因素來進行法律判定。這其中或許有歐湘斌自己魯莽大意的原因,也有二樓裝修工人斷電鎖門的原因;但如果當時執法人員沒有抽走梯子,歐湘斌就不可能在走投無路之下,選擇徒手滑降這樣一種風險極高的方式。因此,以涉嫌怠忽職守來追究當事者的責任,並不為過。

總的來說,儘管責任界定還需要法律進一步介入,但追責卻不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否則,不僅難以平息公眾的質疑,而且也無法給今後城管規範執法提供有效的警示。

為戒

販夫走卒,引車賣漿,自古以來,中外有之。

在城市化的進程中,城市管理是個複雜課題,也不單是中國面臨的獨特課題。只不過,包括歐湘斌在內的眾多案例,已經暴露出城市商販群體與城管執法者之間嚴重的矛盾衝突,不能不引以為戒。

2015年底,中共中央、國務院頒佈的《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為城市管理工作開出了具體而明確的“藥方”。意見要求,在杜絕粗暴執法和選擇性執法、保證執法公信力等層面規範執法制度、改善執法方法,提升城市管理效能和人民群眾的滿意度。

順延指導意見,依法履職、文明執法,是城市精細化治理的必要工作,也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但是,再理所應當的權力和管轄,也要一顆謙卑的心。歐湘斌的悲劇,看似偶然,實則必然。它的出現,與執法人員的法治意識缺失有關,也是日常執法的任性使然。

莎士比亞戲劇《科利奧蘭納斯》裡有這麼一句臺詞,或可作為今天的結尾:“如果沒有人民,那還有城市嗎?的確,人民就是城市。”

文/巴山夜雨

據透露,歐湘斌家屬目前已經拿到了80萬元賠償款。鄭州市航空港區綜合執法局賠償50萬元,同時考慮到歐湘斌家庭貧困,又補貼了20萬元。而安裝看板的企業——鑫港校車服務有限公司則賠償了10萬元。另外根據諒解協定,歐湘斌的家屬同意接受文印店給出的43萬元賠償,表示不再追究劉勤的責任。

賠償,作為正義的一部分,意在使被害人恢復到原來狀態,還原他們損失的資產。賠償制度歷時已久,羅馬法、摩西律法和漢莫拉比法典都有要求支付賠償的特別條款。英國功利主義哲學創立者傑瑞米·邊沁甚至認為,“任何犯罪給被害人造成的痛苦都可以通過經濟補償得到緩解甚至平衡。”

不過,此次事件因為涉事的物件是城管,輿論並沒有善罷甘休。特別是文印店老闆劉勤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警方刑拘後,輿論也出現了一些質疑之聲,比如“城管抽的梯子,抓文印店老闆?”、“老闆給他財路,城管斷他活路,結果老闆被抓,城管自罰三杯”等。

為什麼?

規範

城管制度,古已有之。唐宋以來的城管,也要面對今天社會中類似的問題,比如流動商販、占道經營。

事實上,在搜尋引擎上輸入“城管 粗暴執法”字樣,瞬間就可以跳出近150萬個搜索結果。幾年前,中國社科院發佈的《形象危機應對研究報告》,也認為城管的輿論形象面臨不小的危機。

之所以會遭遇如此的形象危機,和一段時間內這一群體頻發的執法“事故”有關。這種衝突其實也很難避免。作為行政行為的對立當事人,一方要維護秩序,一方要維持生計,都有著明確甚至對立的價值訴求。加上執法方式通常單一,地點又多處於街頭巷尾,其極大的開放性和不確定性帶來的後果就是:一旦執法處置不當,極易產生衝突糾紛,並集聚群眾,演變為群體事件。

出現問題就要解決問題,城管執法期間衝突事件頻發,自然就帶來了規範城管執法規範性的相關議題。

近年來,各地都出臺了相關管理規定:2017年,城鄉建設部頒發《城市管理執法辦法》,要求城市管理執法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治理……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開展執法活動,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後果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對違法行為輕微的,可以採取教育、勸誡、疏導等方式予以糾正。

對照之下,鄭州航空港區綜合執法局的行為顯然超過了限度。他們採取的扣押行為,屬於行政強制措施。在《行政強制法》中規定,扣押行為只限於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然而本次事件中出現的梯子和三輪車是否屬於違法安裝看板的設施,還需要進一步認定。

此外,城管的行為致使歐湘斌和周志雄被困在樓上不能下來,一定程度上還屬於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城管部門並無相關權力。

退一步講,在當時0℃左右的溫度下抽去梯子,把工人困在頂樓,情理上也難以說得過去。事後周志雄就說,“當時氣溫很低,我們穿著三件衣服,比較厚,但全身也都僵了。”

“我說了好多遍不要拿走梯子,對方也沒聽。”

細究

從執法溫度回歸到執法程式,我們再細究下整個案件,可以看到,鄭州航空港區綜合執法局的行為也難言恰當。

在本案中,鄭州航空港區綜合執法局在執法時採取了簡易程式。“簡易”固然重要,“程式”也必不可少:本次事件中執法人員在進行扣押行為時,沒有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要求履行相關程式。比如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根據;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訴;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于當事人。

此外,扣押行為是否合適還值得商榷。特別是暫扣工人上下樓用的梯子,和歐湘斌的墜亡存在多麼大的因果關係,還需要法律上的仔細認定。但是從另一個方面來說,即便涉事執法人員沒有致對方墜亡的主觀意圖,也沒有預料到當事人墜亡的嚴重後果,但也完全可以讓人先下來再執行扣押,完全沒必要先將梯子抽走。可以說,這其中可能會存在一定程度的執法失當。

城管抽梯與工人墜亡之間有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要根據很多因素來進行法律判定。這其中或許有歐湘斌自己魯莽大意的原因,也有二樓裝修工人斷電鎖門的原因;但如果當時執法人員沒有抽走梯子,歐湘斌就不可能在走投無路之下,選擇徒手滑降這樣一種風險極高的方式。因此,以涉嫌怠忽職守來追究當事者的責任,並不為過。

總的來說,儘管責任界定還需要法律進一步介入,但追責卻不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否則,不僅難以平息公眾的質疑,而且也無法給今後城管規範執法提供有效的警示。

為戒

販夫走卒,引車賣漿,自古以來,中外有之。

在城市化的進程中,城市管理是個複雜課題,也不單是中國面臨的獨特課題。只不過,包括歐湘斌在內的眾多案例,已經暴露出城市商販群體與城管執法者之間嚴重的矛盾衝突,不能不引以為戒。

2015年底,中共中央、國務院頒佈的《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為城市管理工作開出了具體而明確的“藥方”。意見要求,在杜絕粗暴執法和選擇性執法、保證執法公信力等層面規範執法制度、改善執法方法,提升城市管理效能和人民群眾的滿意度。

順延指導意見,依法履職、文明執法,是城市精細化治理的必要工作,也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但是,再理所應當的權力和管轄,也要一顆謙卑的心。歐湘斌的悲劇,看似偶然,實則必然。它的出現,與執法人員的法治意識缺失有關,也是日常執法的任性使然。

莎士比亞戲劇《科利奧蘭納斯》裡有這麼一句臺詞,或可作為今天的結尾:“如果沒有人民,那還有城市嗎?的確,人民就是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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