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普法案例」慘痛!1歲幼☆禁☆女被父母虐死,母親獲刑五年,父親定罪免刑

在女兒出生後不久, 年輕夫婦就將女兒交給孩子的奶奶撫養。 接回之後僅僅20天, 孩子就被親生父母虐待致死。 屍檢報告顯示, 孩子是因暴力作用引發肺部彌漫性出血, 致呼吸衰竭死亡。 經審理, 法院認定孩子的親生父母犯虐待罪, 母親獲刑5年, 父親被定罪免刑。 石景山檢察院檢察官張李麗表示, 虐待罪的犯罪行為隱蔽, 需要社會各方力量共同努力, 儘早發現傷害行為, 將被害人的傷痛遏制在萌芽之中。

慘劇:幼女被接回家20天即身亡

2013年, 彭偉(化名)和徐曉菲(化名)結為夫妻, 兩年後, 他們生下了女兒琳琳(化名)。 由於徐曉菲想儘快恢復工作, 於是彭偉提議由孩子的奶奶和姑奶奶代為看護。 於是, 琳琳在半歲時被送到了奶奶家。

自此之後近一年內, 琳琳就很少再見到父母。 雖然彭偉夫婦與孩子奶奶的居住地相隔不過幾公里, 兩人卻極少去探望孩子。

即使與孩子見面, 琳琳的表現只要讓徐曉菲稍有不滿, 便會被母親用手指戳戳點點。

“她對孩子一點愛心和耐心都沒有, 就像孩子不是她親生的一樣。 ”琳琳的姑奶奶說, 琳琳十分聽話乖巧, 從不隨意吵鬧, 但一見到母親就哭鬧。

在琳琳一歲五個月的時候, 徐曉菲和彭偉對老人提出, 他們想獨立照顧女兒, 和女兒培養感情。 這個請求合情合理, 加上琳琳的奶奶和姑奶奶都患有乳腺癌, 身體並不好, 便同意將琳琳送回父母身邊。

然而琳琳剛回到家不過20天, 120就接到了琳琳父親的急救電話, 稱琳琳在家中洗澡時摔傷, 急救醫生趕來時, 發現琳琳已經死亡。

當死者的死亡早于急救人員的到來時, 只能由公安機關處置並開具死亡證明。

於是, 彭偉又撥打了110。

但民警到達彭偉家中時, 檢查發現, 琳琳身上滿是傷痕。

追問:孩子身上為何有30多處外傷

在警方的訊問筆錄中, 彭偉、徐曉菲均承認自己曾經因女兒不聽話而對她有過打罵等管教行為, 但女兒的死亡是因為當天洗澡時不慎後仰摔倒, 磕到了後腦部導致的。

徐曉菲說, 事發當天上午, 她給琳琳洗澡後, 丈夫在用毛巾幫女兒擦身體時女兒不慎摔倒碰到了後腦。 琳琳當即大哭, 後腦勺也腫了起來。

不久, 琳琳就出現了嗜睡、呼吸急促的症狀。 彭偉在上班前就發現了女兒的異常, 但20分鐘後, 琳琳呼吸變得正常, 彭偉就打消了帶她去醫院檢查的念頭。 當天, 夫妻倆各自忙著自己的事。 下夜班回到家, 彭偉去了琳琳的房間,

琳琳抬眼看了父親一眼, 歎了一口氣, 就又睡了過去。

“我也沒多想, 就以為是白天磕到了, 睡一覺就好了。 ”彭偉說, 半夜起夜時他再去給女兒蓋被子時, 發現女兒手臂冰涼, 才發現女兒已經死亡。

經法醫鑒定, 琳琳全身可見廣泛分佈的皮下出血共三十餘處且新舊程度不一, 符合被鈍性外力多次作用所致, 其中, 死者盆腔內腹壁大片狀肌肉出血伴後腹膜血腫, 分析該損傷系暴力直接作用所致;琳琳符合軀幹部受外力造成肺出血導致呼吸衰竭死亡。

證據:屍檢報告證實死亡是暴力所致

“琳琳是我們院辦理的案件中年紀最小的被害人, 還不到一歲半。 ”本案承辦檢察官, 石景山檢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檢察部張李麗檢察官告訴記者,

本案的虐待行為時間短, 虐待次數多, 情節惡劣。 由於虐待罪通常發生在親人之間, 導致傷害行為通常十分隱蔽, 除了生活在同一個屋簷下的親人外, 外人難以發覺, 在辦案中, 司法機關能依靠的客觀證據也十分有限。

徐曉菲和彭偉對檢察機關指控其涉嫌虐待罪的事實並不持異議, 但兩人仍堅持認為女兒的死亡是因洗澡時摔傷頭部所致。

在這起案件中, 除了兩名被告人的口供外, 最直接的證據就是法醫出具的屍檢報告。

“如果按他們所說, 琳琳是摔傷致死, 屍檢應當能檢出腦疝, 死因也應為顱腦損傷死亡。 ”張李麗表示, 在案件審查起訴期間, 石景山檢察院承辦檢察官請到法醫、兒科專家對琳琳的傷情進行了論證。

雖然無法明確琳琳身上的30處傷痕分別是因何原因產生,但北京市檢察院法醫王居生可以確認,琳琳耳後、大腿內側等部位的瘀青是很難因摔跌、磕碰而形成的,腹腔內的出血也只能因暴力直接作用導致。

琳琳的死因是彌漫性肺出血致呼吸衰竭,排除了顱腦損傷、創傷失血性休克死亡的可能性。專家認為,對於幼兒來說,成人拍擊其胸背部時,體表不一定有明顯損傷,但暴力導致的震盪可以引發肺部彌漫性出血,並且幼兒的劇烈啼哭會導致呼吸迴圈變快,加劇出血症狀。

判決:母親獲刑五年 父親定罪免刑

經審理,石景山法院認為,徐曉菲、彭偉在將琳琳接回家中自行撫養的20天之內,徐曉菲作為母親,多次對琳琳實施毆打,並持續造成琳琳的身體損害,最終引起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

徐曉菲多次實施毆打的客觀行為與琳琳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雖然其主觀上沒有追求琳琳死亡的故意,但徐曉菲作為監護人,應當明知持續毆打行為對琳琳有明顯的傷害性。

而彭偉作為琳琳的父親,雖然其偶爾的責打行為無法認定是導致琳琳最終死亡的原因,但他在明知徐曉菲實施毆打且琳琳身體傷痕逐漸增加的情況下,沒有採取任何有效措施履行對琳琳的保護義務。

故法院認定,徐曉菲、彭偉的行為均構成虐待罪,且系共同犯罪,徐曉菲系主犯,彭偉系從犯。因二被告有自首情節,綜合全案證據,石景山法院一審以虐待罪判處徐曉菲有期徒刑5年,彭偉犯虐待罪,免予刑事處罰。

宣判後,兩人均未提起上訴。

警示:孩子有獨立人權 保障需多方努力

在案件的辦理中,張李麗檢察官感到,彭偉、徐曉菲夫婦並沒有做好當父母的準備。

琳琳曾在彭偉準備上班時,抱住他的腿不想讓爸爸離開。“咱們聽到這個場景,都會覺得這是女兒在向爸爸表達依戀,但彭偉的反應卻是揚手打了琳琳幾下。”張李麗檢察官說,彭偉夫婦缺乏對孩子教育的耐心,琳琳才一歲半,正需要父母的呵護,他們卻選擇了用暴力來管教。

“暴力是絕對不可取的,你不可能預料到暴力會產生怎樣的後果。”張李麗檢察官表示,孩子不是父母可以任意處置的私人財產,仍擁有獨立的人格權、健康權、身體權。

虐待罪除了實施身體上的虐待外,還包括精神虐待,只要通過鑒定確認虐待行為導致被害人受到輕微傷以上的傷情,司法機關就應當介入。

儘管孩子年紀尚幼,還不能獨立表達,但法律規定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司法機關應當介入,即使不構成犯罪,某些情況下也要追究父母相應的民事責任,嚴重的可以剝奪父母的監護權。

而在琳琳被接回父母身邊期間,琳琳奶奶多次提出看看孩子的請求,都被彭偉夫婦以各種理由拒絕。事發前幾天,琳琳的姥爺在見到外孫女時,她的雙眼下方都是青紫的瘀血,但這處傷痕並未引起老人的警覺。“孩子的其他親屬如果早些發現異常,或許慘劇就不會發生了。”

來源/北京晚報

雖然無法明確琳琳身上的30處傷痕分別是因何原因產生,但北京市檢察院法醫王居生可以確認,琳琳耳後、大腿內側等部位的瘀青是很難因摔跌、磕碰而形成的,腹腔內的出血也只能因暴力直接作用導致。

琳琳的死因是彌漫性肺出血致呼吸衰竭,排除了顱腦損傷、創傷失血性休克死亡的可能性。專家認為,對於幼兒來說,成人拍擊其胸背部時,體表不一定有明顯損傷,但暴力導致的震盪可以引發肺部彌漫性出血,並且幼兒的劇烈啼哭會導致呼吸迴圈變快,加劇出血症狀。

判決:母親獲刑五年 父親定罪免刑

經審理,石景山法院認為,徐曉菲、彭偉在將琳琳接回家中自行撫養的20天之內,徐曉菲作為母親,多次對琳琳實施毆打,並持續造成琳琳的身體損害,最終引起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

徐曉菲多次實施毆打的客觀行為與琳琳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雖然其主觀上沒有追求琳琳死亡的故意,但徐曉菲作為監護人,應當明知持續毆打行為對琳琳有明顯的傷害性。

而彭偉作為琳琳的父親,雖然其偶爾的責打行為無法認定是導致琳琳最終死亡的原因,但他在明知徐曉菲實施毆打且琳琳身體傷痕逐漸增加的情況下,沒有採取任何有效措施履行對琳琳的保護義務。

故法院認定,徐曉菲、彭偉的行為均構成虐待罪,且系共同犯罪,徐曉菲系主犯,彭偉系從犯。因二被告有自首情節,綜合全案證據,石景山法院一審以虐待罪判處徐曉菲有期徒刑5年,彭偉犯虐待罪,免予刑事處罰。

宣判後,兩人均未提起上訴。

警示:孩子有獨立人權 保障需多方努力

在案件的辦理中,張李麗檢察官感到,彭偉、徐曉菲夫婦並沒有做好當父母的準備。

琳琳曾在彭偉準備上班時,抱住他的腿不想讓爸爸離開。“咱們聽到這個場景,都會覺得這是女兒在向爸爸表達依戀,但彭偉的反應卻是揚手打了琳琳幾下。”張李麗檢察官說,彭偉夫婦缺乏對孩子教育的耐心,琳琳才一歲半,正需要父母的呵護,他們卻選擇了用暴力來管教。

“暴力是絕對不可取的,你不可能預料到暴力會產生怎樣的後果。”張李麗檢察官表示,孩子不是父母可以任意處置的私人財產,仍擁有獨立的人格權、健康權、身體權。

虐待罪除了實施身體上的虐待外,還包括精神虐待,只要通過鑒定確認虐待行為導致被害人受到輕微傷以上的傷情,司法機關就應當介入。

儘管孩子年紀尚幼,還不能獨立表達,但法律規定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司法機關應當介入,即使不構成犯罪,某些情況下也要追究父母相應的民事責任,嚴重的可以剝奪父母的監護權。

而在琳琳被接回父母身邊期間,琳琳奶奶多次提出看看孩子的請求,都被彭偉夫婦以各種理由拒絕。事發前幾天,琳琳的姥爺在見到外孫女時,她的雙眼下方都是青紫的瘀血,但這處傷痕並未引起老人的警覺。“孩子的其他親屬如果早些發現異常,或許慘劇就不會發生了。”

來源/北京晚報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