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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安全資訊追溯管理辦法》解讀

2017年12月29日, 于偉國省長簽署了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98號令, 公佈了《福建省食品安全資訊追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一、《辦法》制定的背景和立法目的

十九大報告提出“實施食品安全戰略, 讓人民吃得放心”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要求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保證食品可追溯。 《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也作了相應的規定, 並授權省政府就食品安全資訊追溯制度進行立法。

二、《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全文共三十七條, 主要規定了:追溯方式(一品一碼資訊追溯);追溯食品範圍;追溯平臺建設;政府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職責;追溯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範圍;追溯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具體義務與要求;政策激勵與引導;社會監督與行政監督;法律責任等。

三、追溯方式

《辦法》第二條規定對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實行“一品一碼”的食品安全資訊追溯制度。 “一品一碼”是指同一品種批次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按照規定的追溯編碼規則, 賦予唯一的識別追溯碼。 此外, 第三十五條規定暫未納入“一品一碼”追溯管理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 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保證食品可追溯。

四、追溯食品範圍

《辦法》第三條第一款明確了追溯食品的範圍, 分別是糧食及其製品、畜產品及其製品、禽產品及其製品、蔬菜、水果、水產品、豆製品、乳品、食用油、食鹽以及經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批准的地方特色食品、其他類別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

第二款設立了根據實際推進擴展的程式規範, 規定資訊化追溯的食品類別品種和實施時間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批准公佈。 同時, 第三十四條規定食品添加劑、集中消毒的餐具飲具參照本辦法實施食品安全資訊追溯管理, 其他食品相關產品可以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五、追溯平臺建設

《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對全省統一食品安全資訊追溯管理平臺和相應的資訊追溯管理系統建設和資料接入、推送等作出規定,

由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建立統一資訊追溯管理平臺, 省農業廳等部門建立相應的資訊追溯管理系統並接入資訊追溯管理平臺。

六、政府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職責

各級政府對食品安全負總責, 尤其是涉及跨部門職責和市場主體義務的重要事項, 需要各級政府牽頭組織部署和推進實施落實。 為此, 《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資訊追溯職責, 第二款概括規定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農業、海洋與漁業、糧食等主管部門監督管理職責。 《辦法》第六條至第十一條分別對省食品藥品監管、農業、海洋漁業、糧食、出入境檢驗檢疫、質監等部門的職責作出具體規定, 第十二條還對省發改、財政、商務、林業、經信、工商、衛計等部門的職責作出概括規定。

七、追溯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範圍、具體義務與要求

《辦法》從食品安全資訊上傳主體、上傳內容、上傳要求等多個方面作出了規定:一是明確了上傳電子化食品安全資訊的主體。 第十三條明確了食品生產企業、食用農產品水產品生產企業、原糧政策性糧食經營企業、食品批發經營者、特定食品零售經營者和特定餐飲服務提供者等六大類資訊化追溯義務的主體。 二是明確了食品安全資訊上傳的內容。 從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三條, 分別對食品生產企業、食用農產品、水產品企業、糧食經營企業、批發經營者、特定零售經營者、特定餐飲服務提供者、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統一配送生產經營企業的上傳資訊具體內容作出了規定。

三是明確了上傳資訊的要求。 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分別對上傳資訊的時間、建立電子檔案、源頭賦碼、保證真實性有效性以及規範憑證管理等要求作了明確規定。

八、社會監督、行政監督和法律責任

為了保證食品安全資訊追溯工作的落實, 《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社會監督和行政監督兩方面的內容與要求。 針對《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已經作原則規定而《辦法》中細化規定的違法情形, 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轉致適用《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法律責任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二、三、四款針對《辦法》規定的違法情形設置相應的行政處罰。 為了督促各有關部門切實履職盡責,第三十三條規定了針對行政部門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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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督促各有關部門切實履職盡責,第三十三條規定了針對行政部門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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